生育决定权落于谁手


        男人不能生孩子,但是离了男人,女人也生不出孩子!
       可见,“造人工程”是需要男女配合的,缺少哪一方都会导致工程无法启动。不过两者所付出的时间是不等同的,男人可能几分钟就完成使命,女人却要十月怀胎才能分娩生孩子。男女都有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生育的决定权应赋予哪一方呢?是男人还是女人?
     《妇女权益保护法》给出明确答案,其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结合后半句,可知,是否生育以及是否终止妊娠均需遵照妇女意愿,他人不得强迫和干涉。最近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更进一步明确,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后,丈夫不得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这保障了妇女生育自主权,但是为了对男人生育权进行救济,该征求意见还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丈夫可以以此主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
     对于女人来说,并非每一次生育都是出于自愿的,有些是迫于传宗接代的压力,头胎是个女孩,不得不生第二胎,乃至第三台,更有极端的例子,就是九凤一龙。有些是避孕不当,导致意外怀孕,想做人流却遭到丈夫的坚决反对而不敢做。当然还有一些妇女不懂避孕,对于丈夫的性要求又不敢拒绝,即便是有十万个不情愿,也无法阻止精子和卵子结合。
     如今,仍有不少男人抱有“娶老婆生孩子”的观念,他们认为花钱娶老婆就是让她生孩子,作为老婆必须完成生孩子的任务和使命,譬如某些地方爆出的男人花钱买老婆的新闻,那些被卖为人妇的女人,是无法行使不生育的自由,拒绝生育只会招来家暴和歧视。
     从网络解读来看,征求意见稿有挽救妇女沦为生育机器的目的,鉴于女人在怀孕生育中作出的付出与艰辛,赋予女人生育决定权更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改善男尊女卑的传统和颠覆嫁夫随夫的伦理。
     权利是需要救济,但不得滥用,譬如网络爆料:新媳妇拿婚姻法较劲房子不改我名不生孩子,这个新媳妇就有滥用生育自主权之嫌疑,那生孩子绑架房子,未免能够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