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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因丈夫沉迷上网,夫妻冲突不断,矛盾日益激化,以致分居,妻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丈夫则要求妻子支付分居期间儿子的抚养费。6月14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请求原告给付分居期间儿子的抚养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韦某与被告覃某某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被告父母家。2002年12月11日,二人生育一子 ,取名覃东向(化名),此时双方感情尚可。
    但2004年以来,因被告沉迷上网、对家庭关心甚少,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5年12月,原、被告搬出被告父母家,外出自己居住。其间原、被告仍不时发生矛盾。2006年8月,被告父母将覃东向接回去照顾。2006年11月8日,原、被告发生争执、扭打之后,原告搬到单位宿舍居住,被告搬回父母家居住。分居期间,原告虽然时常利用节假日探望儿子,但夫妻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已无信心共同生活下去,没有和好的可能,便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分居期间妻子对孩子没有尽抚养义务,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儿子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不能互相包容、体谅,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夫妻矛盾不断恶化,难以相处以致分居,经调解和好未果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儿子抚养费的请求,因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开支,法院不予支持。作者:刘见  转自中国法院网
姓名:李中华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电话:15010505535 13269886376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劳动纠纷、债务债权、合同纠纷、公司法律、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知识产权领域:与清华中文在线合作筹划在线反盗联盟”。金融投资领域:四川黄龙集团北京投融资项目法律顾问。房地产领域:在房地产方面曾参与 过、朝外MEN写字中心、大成国际中心、等项目的签约、按揭、合同的草拟及审查、办理房屋产权及抵押等工作。作为天佑集团法律顾问,参与与全球最大的光盘 制造商—莱德集团谈判,并最终取得中国大陆区总代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