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公司的重大制度性缺陷


  十二五规划建议指出,要鼓励扩大民间投资,放宽市场准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传统国资领域。这与此前的“新36条”关于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的政策是一致的。

  目前国内民间金融机构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主,至今年8月底已发展到2167家,实收资本1400亿元,贷款余额1438亿元。至于村镇银行,由于设立门槛较高,加上大部分是正规商业银行所设立,民间资本的介入是微不足道的。

  不过,最近的一项地方政府顾问业务以及相应的调研工作令我相信,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贷款发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性缺陷。

  首先,业务模式缺陷。正规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是利用存款发放贷款,并且贷款余额必须小于存款余额,绝不存在动用实收资本发放贷款的情形。然而,目前的小额信贷公司实际上是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混合体:资金来源受制于直接融资,资金投向受制于间接融资。在不能合法吸收储蓄扩大信贷资源的情况下,贷款只能小于实收资本(二者之间的差额用于坏账准备)。既便如此,由于贷款授信额远远大于利息收入,一旦发生坏账,会严重打击此前的利息净收益积累,严重时必将核减实收资本。这是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规模难以做大的根本原因。进一步说,假如采取高成本同业拆借的方式扩大贷款余额,在贷款余额大于实收资本的情况下,会形成潜在的实收资本敞口风险,搞不好会形成因几笔贷款业务出现坏账便将实收资本一笔勾销的严重后果。

  其次,利率形成机制缺陷。民间融资的利率形成机制有着充分市场化的特征,几乎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利率都数倍于法定利率,大部分在年利率三分至六分或30%~60%之间。但不能忘记,利率其实代表着全社会平均利润率。后者通常只在5%~8%之间。这意味着超过8%的贷款利率都存在利润率社会平均化的风险,也就是企业盈利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风险。在成功的案例当中,小额贷款公司是透过缩短贷款期限来控制高利率风险的,也就是利用借款人有能力支付短期贷款高额利息来控制风险。然而,许多地方的小额贷款业务都存在贷款期限过长的问题。由于绝大多数借款人换算为年率的盈利水平不可能是全社会平均利润率的5倍以上,因此,贷款期限越长,过高的融资利率所伴随的坏账风险就越大。

  第三,信用担保机制缺陷。足以覆盖融资风险的信用担保机制是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在一些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时居然不办理相应的信用担保或资产质押手续,其结果是放出去的贷款出现信用担保真空,形成全额风险敞口。如果贷款利率过高,期限过长,因利息形成的贷款本息债权余额也会进一步扩大风险敞口。  

  第四,同业救济机制缺陷。中央银行及其存款准备制度在防止金融机构挤兑风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其本质是同业救济,也就是在一家银行遭遇挤兑时,中央央行可以动用从所有同业汇集来的存款准备金帮助其度过难关。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政策上不被允许吸收除实收资本之外的资金扩张贷款余额,但实际情况是,不在少数的小额贷款公司都采取同业拆借的方式弥补资金不足,而且拆借利率往往在二分或20%上下。由于缺乏相应的同业救济机制,这使得单打独斗的民间融资机构难以独立应对坏账风险,连带坏账风险以及随之而来的挤兑风险不可避免。

  上述制度性缺陷的存在,决定了人们不能只看好小额贷款公司在数量上的发展势头,而必须高度警惕暗藏的金融风险。为此,要兑现十二五规划建议,必须加快民间金融制度建设,以制度创新克服上述制度性缺陷。

  当然,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完全依赖管理层制度创新来控制自身承担的风险。以上谈到的四点,其实也是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务必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