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7日


城中村改造补偿——怎样才能都满意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城中村数量激增,从2002年至2009年,仅北京市城八区就拆除了城中村200余个。同时它与城市规划建设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城中村改造问题备受关注。中国目前城市化水平只有48.7%,我们国家正处于城市化的高速进程中,每年城中村不断地改造,又不断地出现。

    由于每个地区的不同地块、环境、特点等因素影响,我国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机制也是呈现一种多元化趋势。众所周知,城中村改造后,村民们一般会得到资金、住房或是两者兼有的补偿,所谓有得必有失,村民获得了补偿,却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或者其它资源(如鱼池),因此,城中村改造在我国取得了很大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严重问题:暴富后的非理性消费——资金上的富有,并不代表今后生活富足、家业安康,许多案例表明,手头上短暂的富裕往往是导致“坐吃山空”的诱因;“二世祖”现象(上一代有权有势有钱,下一代只管吃喝玩乐)等,加之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致使大部分村民成为“种地无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因此,在改造过程中,对村民的补偿应该讲究方式和方法,这样才能使农民达到可持续生存。

     城中村改造中,我国传统的土地征用补偿仅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房屋补偿费以及搬迁安置费。由于这种补偿机制没有全面考虑村民利益,尤其是村民的长远利益,且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所以按照这样的补偿安置方式,城中村新增劳动力及村民的养老保险不可避免的将面临许多问题。

    因此,城中村改造,要保障村民可持续生存的利益,就要全面考虑村民的历史利益、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细化来看,历史、现实利益包括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农村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费、搬迁费用,农地中一些尚未折旧完毕的投资,青苗补偿,邻近土地所有者的损失以及地上、地下空间价值、通行权(广义的包括过道权、过水权等)、环境价值等;长远利益包括对土地可预期未来价值、新的工作前期费用、就业培训等转业过程的投入、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学龄儿童教育保险等。

     应注意的是,土地权益的补偿应考虑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增值的部分,以及土地区域差异;房屋补偿应考虑城中村村民出租房屋的收益;青苗补偿费应考虑城中村的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的现代都市型农业与我国传统农业的差异性,合理确定征收价格。

考虑到补偿因素,还要考虑补偿费的分配和管理方式。目前,对于补偿费的分配、管理问题,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进行明文规定。例如补偿费该如何并按什么样的条件分配,每个层次分配多少,提留比例以及提留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以及村民享有分配的条件等。因此,在补偿费管理方面,为了维护村民的可持续利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充分发挥村集体作用,运好村集体资产,实现有效增值保值。

可以将村民的赔偿款提取一定比例组成村集体资产,资产由村集体经营实现保值增值,例如村集体和公司共同经营某企业,将该企业的利润定期进行分红,同时,企业的经营也可以解决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可谓一举两得。当然,这需要村集体转变观念,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来引进企业,但这无疑是一种良性的经济循环。

    2.发挥个人能动性,实现再就业

村民可持续生存,就业是关键,所以可以考虑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村民再就业培训、转业期间补助、就业信息平台建立和创业基金等;通过这敦促村民增加自身再就业或就业本领,保证村民顺利实现再就业,只有这样,城中村改造中村民的长远利益才得以真正落实,实现可持续生存。

   总的看,我国城中村改造的补偿问题目前应将重点放在补偿方式和分配管理层次上,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城中村改造中村民的可持续生存问题以及涉及到的一些民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