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栋
10月3日的大众网报道,山东省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制度。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系统领导、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分别明确了天数。
笔者觉得,为防止“上有政策、下次对策”,对下井细节还有必要作进一步规定:一是,每次下井的时间。不能下去蜻蜓点水一下算一次,而要坚持与当班矿工同下同上;二是,领导下井所处的位置。不能在相对安全的主巷道无所事事,而要多到工作面跟班;三是,领导下井的主要目的。确保安全生产,确保意外事故时矿工安全,是矿领导下井的主要目的。
如同矿工下井不可能绝对安全一样,矿领导下井也不可能绝对安全。不能把领导下井说成陪死,但也不要回避可能出现的危险。说得直接一些,就是领导与矿工同生死,共命运。是通过形成命运共同体,迫使领导重视安全,防范在先,把事故降到最低程度。而且要明确规定,当发生事故时,坚持撤退先矿工、后领导,把安全留给矿工,把危险留给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