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农民土地权利的多种实现形式


  在中国,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国家的“命根子”。土地问题十分复杂,它不仅涉及经济,更是涉及政治;不仅涉及乡村政治,更涉及国家政治。土地与集体化、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等内容联系在一起。尽管国内讨论问题的环境已经非常宽松,但不少人仍然不愿意涉足土地问题研究,顾忌土地问题背后的政治问题。如果没有记错的话,当年刘少奇、彭德怀等“大人物”似乎就是在有关土地问题上“栽了大跟头”,这在人们内心打下了深深的印记。

  我一直在冷静思索,一个国家要想获得“举世无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就应该是各种思想意识激流奔荡,言论自由没有禁区,各显神通集思广益。正是在这一点,我非常佩服邓小平,我坚信邓小平是20世纪世界级的伟人。这是因为,“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发展是硬道理”,“黑猫白猫抓住老鼠”,“摸着势头过河”,“资本主义有计划,社会主义有市场”,“姓社姓资不争论”等等,这些超越意识形态,超越时代的伟大思想。中国30年“经济奇迹”,世界今日之全新面貌,无不得益于这些伟大思想。我以为,邓小平所讲的这些,是“治世”的价值观,无论是对于实践探索,还是对于理论研讨,都具有“普世价值”。本文循着这一思想,对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谈一些粗略看法。

  新中国成立之前,土地实行封建地主所有制,地主拥有土地,大多数农民无地或者少地。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在地主家“扛长工”,或者“打短工”,实现劳动力与土地的结合。新中国建立,共产党取得政权,“打土豪,分田地”,按家庭、按人口平均分配了土地,这个时候,农民真正获得了土地权利。来的很容易,失去的也就很快。不久,全国范围推行合作化,小范围成立“互助组”,再到“初级社”。“一路快跑”,接着就实行了集体化,成立了“高级社”,一夜之间到了“人民公社”。这时候,农民的土地权利“得而复失”。土地不再属于农民家庭,而在“人民公社”的名义之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或者人民公社所有,或者生产大队所有,或者生产小队所有。再后来,“人民公社”难以为继,迅速“解体”,全国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按家庭、按人口平均承包到户,所以也叫“大包干”。虽然土地名义上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实际上农户拥有使用权。

  按照用途进行分类,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三大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户宅基地、工商企业用地以及村庄公共事业用地等。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原、园地、水面等。其中,面积最大的是农用地,农用地中最具经济价值的是耕地,农业产出大部分是来自耕地,农用地承载着40%的就业人口,承载着数千年的农业文明,承载着农业现代化的历史使命。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但却有着巨大的经济社会承载力。农村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农民住宅及其林盘院落等宅基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等。虽然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但承载着农村二三产业,承载着新农村建设和未来农村发展的希望。各地建设用地差异较大,经济越发达的地方人均土地面积越少,而建设用地比例越高。一般而言,全国平均每户拥有1亩集体建设用地(其中0.3亩宅基地),10亩耕地,25亩草地,100亩林地。面积越小的越具有经济价值。现行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30年,园地的使用期当从属于耕地承包期。草原承包期50年。林地使用期70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目前,90%以上的耕地承包到户,林权改革正在进行,尚没有完全到户,草原基本承包到户。

  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巨大发展成就。但实事求是,农村改革不彻底,遗留问题很多,尤其是土地产权问题远没有解决,而且成为当代中国农村乱象的“总祸根”。现在农村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拥有本村本组户籍就拥有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由于婚姻、生育等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变化,或者因为国家征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减少等因素,导致土地重新分配,使土地权利总是处于变动状态。虽然中央文件“三令五申”,反复要求“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不少地方“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并成为乡村干部的“家常便饭”。不少乡村干部对中央“长久不变”的政策有看法。觉得“长久不变”使农村不少矛盾无法化解,乡村干部没法当。当然,这里面不排除“权力寻租”行为。一些地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大多由土地局长出面,通过各种手段“摆平”几个村干部,村干部在征地协议一签字,就可万事大吉。一些工商企业到农村承包土地,如法炮制,也是采取这种手段。村干部得了好处出卖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人的权利。

  根据多年的观察与思考,我认为,私有化没有出路。对农用地产权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其关键是要走出一下几招。第一步:要“固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获取集体经济组织物质利益的先决条件。因此,必须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灭失做出明确规定。婚姻、生育等原因导致的人口变化,是家庭人口变化,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变化。家庭人口变化,并不导致集体财产权利变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利的享有人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人,形成人与集体财产的排他性对应关系。第二步:要确权登记办证到户。明确的产权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先决条件。集体土地使用权到户,就是具体的地块到户,每户使用的地块要有地权证。旧社会就有“地契”,农民习惯这个,有“地契”农民就会感觉到权利有保障。现在,这项工作落实得不好,不少干部积极性不高。一些干部认为,确权到户后基层工作难度更大,征地也好,土地流转也好,农民的事情更“难缠”,不如现在“稀里糊涂”往前走。这里所说“难缠”,我理解就是想侵犯农民权益难度更大。这不正好就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吗?第三步:探索农民土地权利的多种实现形式。毫无疑问,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土地权利,使稀缺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充分、更合理的使用。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无论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可以独自经营,可以与别人合作经营,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经营。农民拥有多元化的土地权利实现形式。是自营、合营,还是出租、入股,选择权在农民手中。第四步:发育农村土地市场。各级政府的责任在于搞好土地流转、产权交易的服务工作,而不是直接深入产权内部,干预产权。

  集体建设用地产权问题更大。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大锅饭”体制。适应农村市场化需要,必须加快建立集体建设用地规制。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讨论,远远超出农村发展与改革范畴,是城乡居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建国以后,农村宅基地制度有过几次重要变化。1950年《土地改革法》规定,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这里当然包括宅基地。合作化时期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了重大变革,但并没有改变宅基地和房屋私人产权属性。公社化初期也没有对宅基地作出新的规定。1962年《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一次规定,农村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同时规定房屋归农民所有,可以出租和买卖。这项规定1982年入宪,形成“一宅两制”,即宅基地和房屋分属于集体所有和农民所有。1980年代明确规定了“一户一宅”制度,允许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买卖而转移,以及允许某些城镇非农业人口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1990年代后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不能为在农村购买房屋的城市居民发放土地证和房产证。现有宅基地制度面临一些深刻矛盾,需要认真研究并予以解决。(1)宅基地福利性分配、无偿使用,导致农村人口减少而村庄用地扩大并存。一般而言,城市化加速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村庄用地将相应减少,城乡土地得到节约使用,优化配置。而我国情况相反,城镇化加速,宅基地却大幅度增加。1996-2006年城镇化率每年增长1.34个百分点,农村人口减少1.23亿人,人均宅基地却从0.29亩增加到0.34亩,全国增加100万亩村庄用地,其中宅基地80万亩。(2)宅基地不能交易,宅基地大量闲置。我国已有2亿农民进城就业,农村住房出现结构性变化。在偏僻地区,出现“空心户”、“空心村”,而城镇周边,城乡居民混居,住房需求增加。不允许宅基地及房屋向非农流转,导致宅基地隐性市场活跃,宅基地通过房屋买卖、出租和抵押等形式流转。(3)宅基地的非商品化、非资本化和非市场化,是农民财产利益损失的一个重要因素。城市房地产高度市场化,住房成为城市居民重要财产,占居民资产的70-80%。如果继续维持宅基地非商品化、非资本化和非市场化,农民不能享受同城市居民一样的财产权利和可能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就成为财产利益的制度性损失。

  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探索多种途径实现农户宅基地权利的形式。第一,宅基地永久使用权到户。宅基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移权归农民所有,宅基地可以买卖,也可以继承,是农民的私有物权。与此同时,实行宅基用地“零增长”,集体不再划分新的宅基地。第二,国家行使农村村庄规划权和使用宅基地监督权。政府统一城乡建设规划权,宅基地市场交易行为在规划制约下进行。第三,开放宅基地和住房的抵押等权利。第四,城镇周边地区建立宅基地交易市场,边远地区政府实施村庄集中改造。

  总之,与国有土地相比,农民集体土地权利短缺,权利实现形式单一。要通过切实可行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集体土地更大权利,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实现形式。要通过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形成有效的农村土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