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于制度演化过程的考察,正是复杂系统思维在经济学制度分析中的应用。我在理论史的回顾和比较分析中,已经明确了制度分析目前在范式转换方面的趋向:即我们必须放弃新古典秉持的“均衡制度观”,而转向一种“演化制度观”。但不同于达尔文进化论所主张的“无意识演化”,我将人类社会复杂系统内部秩序型构的过程视为“有意识演化”。其原因恰在于,人类所具有的独特的心智模式和认知能力。然而,对人类理性参与制度演化过程的形式和限度的认识,在既有的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纠缠于唯理主义和自然主义之间的争论,而无法脱身。从二者关于人类理性的立场来看,前者实属于一种极端的乐观主义,而后者则属于一种极端的悲观主义。究其根源,似乎都在于对人类理性和心智模式的错误解读。
针对这一争论在经济学制度分析中导致的困境,我在本文中从认知进化和主体间性两个视角切入,对人类理性形成的认知进化过程做了力所能及的澄清和阐释。我通过引入奥菲克关于人类(脑)进化起源的最新成果,为认知进化的过程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动力学解释,而这一动力恰是人类在个人行为层面和社会系统层面所依赖的独特的商业交换。同时,我通过引入哲学领域从主体性哲学向主体间性哲学的认识论转向,说明了人类理性和认知进化的必要条件依赖于社会系统内部的“主体间性”的交往互动特征。我试图指出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是指一个通过互动而存在和发展的各种过程复合体。因为,“单独的个人是在经验中不存在地抽象物,同样,脱离个人的社会也是如此,只有这样的人类生活才是真实的;它既可以从个人方面考虑,也可以从社会,即普遍方面考虑;而且,事实上它永远包含着个人的和普遍的两个方面。换句话说,‘社会’和‘个人’并不代表两个事物,而只表示同一事物的集体方面和个人方面。”主体间性哲学根据这种认识论转向提出了 “镜中自我”的概念,以此强调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有机和稳定的联系。以认知进化和主体间性作为支点,我试图在重申“人类认知是一种进化理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理性所内涵的意义和评价标准都源于主体之间的互动交往(即主体间性),而这种互动交往行为的最理想的精炼形式则是商业交换行为。我将随后的分析锁定在三个关键词上,它们就是:制度、商业交换和理性。既有的制度分析似乎没有提供关于三者之间联系的理想解释,而只是部分地、割裂地做了探索。制度先驱们更多地是针对“制度与理性”、“制度与行为”以及“理性与行为”三个子命题的探讨,但却没有在开放系统的视角下对人类社会系统内部的制度、交换行为以及人之理性的联系,实现突破性的进展。我在文中已经指出了导致这种制度分析现状的三大智障:即唯理主义、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新古典经济学家采取的均衡制度观,在“理性”的光环下将制度与行为视为意识的产物,而否定了进化在制度、行为以及理性方面的影响。社会进化论者和演化经济学家则基于达尔文进化论而将过程看作是自发演化的,但并未对人类理性动因参与演化过程的事实给予描述,这一局限源于达尔文进化论者反对关于人类进化的“独立证明”。在另外一个方向上,哈耶克尽管对唯理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给予了批评和指责,并将理性和秩序都视为自发扩展的进化结果,但他仍然将人类社会的未来寄托于明显存在人类动因参与的宪法法律秩序(尽管他已经揭示了人类智力的有限性)。概言之,哈耶克自发秩序原理其实已经渗透了“系统思维”和“有意识演化”的思想,他基于知识论对社会秩序所做的进化分析,足以令人们认识到秩序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但似乎唯一缺少的就是对认知进化的动力学说明。这正是我在第5章中置疑的“哈耶克悖论”。
奥菲克所提供的人类认知进化的动力学解释,足令哈耶克和新古典经济学家感到振奋。尽管那些以主流自居的经济学家们并不愿意承认这一点,而可能认为奥菲克本人只是“经济学帝国军团”中的一名新兵。但他们或许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这一发现的重大意义,却只是沉醉于经济人假设的完美理性的幻影而浑然不觉。如果我们可以用建筑师来比喻的话,那么经济学家似乎是一群从二楼开始盖房子的建筑师,而奥菲克才是从一楼开始盖房子的人。他对人类脑进化所做的动力学解释,不仅突出了商业交换行为对于人类社会进化的重大意义,更重要的是在人类心智系统和交换行为之间建立的联系,有效地支撑了经济学家所津津乐道的人类理性。换言之,经济学家只是说明了人类理性的去向是要不断地促进商业交换,但却不知理性从何而来;而奥菲克则指出了认知进化的动力源泉,正是人类理性试图应用的目标所在。遗憾的是,哈耶克只是发现了认知进化的事实和理性借助制度促进交换行为的去向,但却没能为理性的来源找到符合自由秩序原理的动力,而奥菲克似乎帮助哈耶克走完了“前面”的那段路。
本文是在系统论的基础上研究制度演化的,我将制度视为人类社会系统内部主体行为的基本架构。制度作为人类行为的约束规则,是在群体成员的互动行为中形成的。制度型构的过程本质上是自发演化的,但种演化的自发性中存在逻辑,并且有统一性。这种统一性是自然内部所固有的秩序,它是以几乎无限种方式出现于所有现象中的秩序的基础,并使它们相互关联。在制度的自发演化所遵循的范式中,有一种重复出现,并无处不在的秩序,一种保持不变性的内部机制,它就是哈耶克所谓的“一般性规则”。拉兹洛也同样指出,“物质世界、生物世界和人类世界的复杂进化过程中的不变性,是隐含在全部人类经验中的终极意义。”而人类的任务就是去发现这种变化之中的不变性。对于制度研究而言,我们的任务则在于从制度演化的变化过程中寻找那些不变性,也即一般性规则。一旦我们能够正确认识并把握这类决定制度演化趋势的一般性规则,那么人类理性参与制度演化的结果,才会逐渐接近建构理性主义者所设想的目标。我们也在拉兹洛的观点中看到了类似哈耶克自发秩序原理中的“自发扩展性”,拉兹洛认为,“进化的秩序就是变化本身的秩序。这是诸秩序的秩序,是诸秩序在宇宙中出现时显示出来的秩序。进化确实是展开,但不是预先形成的生物体、无生命物质或是实体的展开,而是秩序的展开。”
但试图正确认识一般性规则是个极其复杂的过程。人类的心智系统与制度系统一样都是人类社会过程的进化结果,它们在形态上相互独立,但却彼此依赖。制度系统不仅供给人类互动行为的约束规则,也会为人类心智进化提供必要的信息材料。特定制度架构的信息空间以及制度演化导致的信息空间的结构变化,都是认知进化的重要的“环境”因素。对于人类心智系统而言,作为认知进化结果的理性,是大脑对外部信息编码、加工、处理并通过互动行为的检验而生成的。理性之应用的目的性在于指导认知主体的行为,而由于行为受到制度规则的约束,因此在心智系统和制度系统之间承担能量和信息传输的载体正是人类的互动行为。我在本文中通过主体间性的认识论强调了交互性在人类行为中的核心意义,但由于主体间性哲学只是在一般哲学意义上讨论交互行为,而缺乏一种人类交互行为的理想范型;因此,我们需要为人类的交互主体性找到一种更为基础的互动行为模式。相比于符号互动理论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而言,奥菲克对于人类进化起源的考察结果以及斯密以来的经济学对商业交换的研究似乎都表明,社会主体在市场中的商业交换正是我们需要聚焦的互动行为的精炼形式。
一旦我们为人类的认知进化找到了动力学因素,并将这一因素锁定在商业交换这一独特的互动模式上,经济学制度分析中的许多困惑似乎就不再显得那么突兀了。首先,文献史上关于制度演化问题在唯理主义与自然主义之间的争论,就显得毫无意义了。唯理主义沉迷于理性的幻想而对理性形成的来源及其过程置之不理,但却妄想从事“制度设计”这种关乎人类未来命运的复杂工程。他们完全无视人类关于众多事实性知识的无知和知识在个人间分立存在的事实,也没有意识到经由交流沟通达致共识的过程可能存在的局限,却自负地认为集体理性是制度的真正来源。哈耶克基于知识论的批评已经给了建构唯理主义者致命一击,只是他的理论尽管主张了进化理性主义,并将人们对理性的认识引向了正确的轨道,但由于缺乏对理性起源做出动力学解释,而陷入了种种误解和争议。自然主义者对理性的看法主要借助达尔文进化论在社会科学领域的滥用而扩散,他们将人类与其他物种无差别地视为外部环境变化的被动受体,而拒绝承认人类理性的创造性及其参与演化过程的可能性。换言之,自然主义者将演化动力归因于“选择压力”,而否认人类动因推动演化过程的动力学解释,其实在本质上支持了“无意识演化”。而一旦我们承认人类心智的进化特征,并且在达尔文进化论之外做出独立证明,那么人类动因作为动力参与并推动制度演化就是必须承认的事实。
其次,自发演化与理性设计的二元对立就可以得到有效整合。我在论文中曾经明确批评过社会达尔文主义所采用的“自然—社会二元观”的进化论立场。也正是这种二元对立的立场导致了制度认识上的分歧和对立。自发演化的制度观是自然主义观念在制度认知方面的表现,而理性设计的制度观则是建构理性主义在制度认知方面的表现。它们分别将制度和心智看作两个绝对独立的系统而割裂了二者的相互依赖性和联系。而当我们重建两个系统之间的联系,并为两个系统之间的信息、能量交换找到商业交换这一互动行为的载体之后,这两个系统的独立性就只在相对意义上有效。
再次,我们在哈耶克自发秩序原理中发现的“哈耶克悖论”,也随着“商业交换作为脑进化动力”因素的引入而得到克服。如果商业交换作为动力促进人脑进化而提升理性的水平,那么,理性通过参与制度演化过程并借助制度规则进一步促进商业交换的过程,就可以形成某种“催化循环连锁”或“反馈环路”。而正如广义进化论揭示的那样,自催化与交叉催化的反馈环路在开放系统中居于核心地位。但开放系统所处环境的改变可能会破坏反馈环路的连续性,进而发生突变分岔。突变分岔的结果本质上是非决定性的,它可能导致系统放大某些初始的涨落,并从可能采用的稳定状态中随机选择。新的稳定状态会导致先前的反馈环路出现紊乱,进而导致系统复杂性增长。复杂性的增长将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系统具有更大量、更密集的自由能流动,从而使系统变得更有活力,并对环境具有更强的自创生适应性。
交换作为制度系统与心智系统之间的反馈环路,主要传输的是信息或认知材料。换言之,商业交换等互动行为可以被视为心智系统的“信息库或材料库”,它通过在心智系统和制度系统之间的信息流帮助社会系统做功,或聚合成社会系统的结合力。由于人脑对信息材料的编码和加工机能,商业交换导致的“信息库容”的扩大,促使人脑在“自我加强”的反应机制下迅速进化;进而,主体在商业交换的互动行为中借助自发秩序为载体,来架构群体的特定价值共识和行为模式。制度架构一旦形成就会对交换行为产生影响,群体系统的特定价值共识和行为模式会以贸易和商业文化等形态,在互动的商业交换行为中得到反映。特定认知水平和秩序层次以及商业模式的组合,会拟合成特定的商业交换方式从而形成一个独特的反馈环路。只要外部环境扰动反馈环路不引起紊乱,该社会系统就会处于稳定状态;而一旦环境变化破坏了该反馈环路,那么由于突变导致的随机选择以及商业模式的演化就很难避免。但只要扰动导致的系统复杂性或多样性增加,系统进化就更可能是上升的,而当扰动消除或减少系统复杂性和多样性,那么系统的演化就可能是倒退的。
当我们正视人类动因在制度演化过程中的参与倾向和事实时,制度演化就无法在达尔文主义的“无意识演化”中做出解释。不论是唯理主义,还是哈耶克的法理观以及广义进化论学者,其实都肯定了人类动因参与演化的可能性和积极作用。差别只在于唯理主义表现的极端乐观,而哈耶克表现的较为悲观。广义进化论则基于复杂科学理论,对人类参与制度变迁的“有意识演化”过程保持了较为折衷的态度。在他们看来,“悲观主义是早熟,而乐观主义是幼稚”。他们既承认宏观层面开放系统作为耗散结构演化的自发趋势,同时也在微观层面借助自创生理论对要素的创造性参与演化给予肯定。我在本文第7章和第8章中,分别就表现为自发秩序型构的“无意识演化”和表现为正式制度订立和立法的“有意识演化”过程及其内部机制做了探索。我在第7章中借助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的成果,对自发秩序型构的过程和原理做了阐释;并通过几类导致自发秩序的博弈问题的描述,明确了自发秩序经由微观层面的个人习惯到群体层面的习俗,进而经由习俗硬化为惯例的演化过程。由于该过程中认知起作用的层面只停留于个体间的商业交换的博弈行为中,而未指向整体层面的秩序状态,因而本质上是自发的,而博弈论则是分析该过程的理想工具。在第8章中,我借助公共选择学派的投票理论对正式制度订立及立法的过程和原理做了说明。我通过区分人类理性参与制度演化的三种组织形式,简要描述了公共选择在民主制度下达成集体决策的过程、决策机制和原则;参考布坎南关于立宪选择与一般制度选择的区分,我讨论了一致同意规则与多数票规则的运作成本及其价值涵义。通过整合公共选择学派的若干投票模型以及政治市场中的政党竞争模型,我进一步在代议制政府模式下讨论了利益集团影响公共选择的可能结果。但正如肖特等人所指出的那样,对于此类集体行动决策问题的分析而言,公共选择学派的投票理论是可选理论中最为理想的。但关于多数票规则、政党政治和代议政府的分析表明,我们在参与集体行动决策时,似乎总是受制于某种限制而无法轻易达到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