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职诚可贵 质询价更高
阮 思 余
针对各个地方不断涌现的基层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新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拟立法将此做法制度化,这就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如果说少数地方的做法还只是开启人大代表述职先河的星星之火的话,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则是试图将这一星星之火推向燎原之势。同时,这也是从法律上落实选民对人大代表的质询权的一种制度化尝试的开端。
人大制度一直面临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真正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如何真正解决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严重脱节的难题?要真正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必须解决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必须理顺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既然选民将管理国家、社会的大权交给代表,选民也就有权利了解代表的履职情况,代表也有义务回应选民的质询。这就是选民的知情权、质询权。正是基于这种对知情权的判断,选民在下一次选举中才会做出更加理性的选择,亦即选出更加优秀、负责任的人大代表。毫无疑问,将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作为人大代表的必修课,正是在兑现这一最为基本的承诺:由选民产生的代表必须对选民负责,也必须接受选民的监督。
由于直选人大代表的述职问题还只是一个草案,媒体报道也语焉不详,我们无从得知这一制度的更详细的做法。实际上,要真正落实这一制度,尚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更精细的规定,以便让这一制度真正运转起来。
首先是关于述职的形式问题。草案只是规定,以多种形式述职。这里面就大有文章可做。多种形式,也为地方人大组织的操作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到底是采用哪一种形式?口头的,还是书面的?网络的,还是现身说法?代表与选民面对面,还是代表的一纸告示?是面向部分选民,还是面向全体选民?只是代表述职,还是代表述职后,选民可以提出质询?我们没有看到草案对此有更多的着墨。如果按照这样的规定,直面选民、接受选民质询的代表述职将很难实现。而对于选民来说,是否有述职的规定,差别也不会太大。因为,代表们完全可以通过网络的、一纸告示的述职敷衍选民。简言之,如果述职的形式本身流于形式,那么,述职本身的意义也就毫无意义可言。
其次是关于述职的结果问题。从公开报道的材料来看,草案并没有关于述职结果的特别说明。既然强调人大代表应当向选民述职,那述职的结果也应当作为对人大代表考核的重要依据。如果选民对人大代表的述职不满意,或者说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没有通过的话,怎么办?是否还有机会进行二次述职?没通过述职的人大代表是自动离职,还是需要启动罢免程序?对述职结果的统计,是人大常委会成员,还是需要有部分选民参与?述职的结果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报纸,电视,网络,街道、社区宣传栏等)向选民公布?公布哪些内容?要达到述职所期待的效果,除了需要在上述的形式问题上做好文章之外,还必须在述职的结果问题上严格把关。如果述职的结果本身都不重要,那么,再美妙的述职形式也只是形式而已。
再次是关于述职的监管问题。代表述职要真正运转起来,就必须强化对代表述职的监管。没有监管的话,代表述职很难真正落实与兑现。比如,规定一年或者一个任期述职一次,有些代表故意拖延或者不述职,如何处置?类似这样的问题都必须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
要真正将代表向选民述职程序化、制度化,就必须考虑上述诸多问题。只要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恐怕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形式意义就会大于其实质意义。诚然,直选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能否真正兑现,最根本的还在于,选举或者票决要对人大代表具有威慑力。亦即,他们会担心选民在下一次选举或者述职后的票决中用选票将其选下去。只要选票的威力尚未达到可以换人的地步,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也就总是会因为缺少紧箍咒而动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