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净价交易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将债券的应付利息在整个付息期内按时间均摊,即利息的累积采用单利的原则;二是规定闰年的2月29日不计息,即在日计数基准上采用特殊实际天数/365惯例;三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与贴现债券采用不同的计息方式,前者采用的是根据票面利率计算的方式,后者则是采用价差均摊的方法(所谓价差均摊法,见第九十八文中介绍)。
上述算法均采用单利的原则,尤其是贴现债券采用价差均摊法,在操作上比较简单,也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对于短期债券而言,单利算法在债券定价方面误差很小,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同时,这种计算方法也符合市场习惯,是最为理想的一种选择。但是,从近年国际债券市场交易发展的趋势来看,由于成交量的巨大以及计算技术的进步,市场对定价精确度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高,于是,部分发达国家市场开始采用更为精确的计息规则和日计数基准。因此,从市场长远的发展来看,我国现行净价交易规则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是日计数基准需要进行改进。由于实际天数/365惯例在计算应计利息时将一年利息额平均分摊到每一天,不考虑其付息频率。对一年付息一次的债券,不会出现问题,但对一年付息多次的债券,由于其每次付息金额相同而各付息区间长度不同,而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不同付息周期内每天实际应计利息额是不同的,这种简单平均的算法将会导致应计利息计算值无法拟合实际支付值。同时,闰年2月29日不计息的规定将会导致闰年2月29日和
二是单利原则需要适当调整。根据有关规定,目前我们是不管期限长短,所有贴现债的应计利息都按价差均摊法计算。面晚们知道,从经济意义上来说,区分长期债券和短期债券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应该是,同时,由于我国债券市场习惯都是短期(一年以内)适用单利,长期(一年以上)适用复利,因此,在应计利息的计算上也应该体现这种习惯才是。另外,现行规则中贴现债券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应计利息算法不同,而从现金流特性来看,二者其实是完全一致的,二者应计利息算法有差异不仅不能反映二者的同质性,在定价方面也容易造成混淆,从市场规范性的角度来看,二者应计利息计算也应该采用相同的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