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人将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我认为这是立法的一个进步。
过去,很多荒唐的案件最终导致国家赔偿,可赔偿的主体却完全是国家机关,是财政掏钱。说白了,就是公务员做了混账事,埋单的却是纳税人。
如果一旦规定官员办错案而造成的国家赔偿,有办案人赔偿,即可提高办案风险。但该送审稿的规定还是过于温柔:送审稿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笔者以为,对一些恶性的错案,办案人员因营私舞弊带来的错案,在国家赔偿的时候,应该尽量让当事人全额赔偿,直至让责任官员倾家荡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范执法,减少国家赔偿的数量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