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影响卖房不成 中介要扣保证金
颜宇丹:中介应返还监管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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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 王巍)深圳于10月1号起实施的楼市“限购令”在扼制炒家入市的同时也再一次引发了不小的“退房潮”,不少买家因新政影响无奈“撤单”却要不回购房定金,纷纷把卖家告上法庭。然而,作为卖家的市民陈小姐却也在为要不回属于自己的定金而着急。
陈小姐告诉记者,她在龙岗区新亚洲花园有套房产,于9月8日与买家周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陈小姐实收115万元,中介费由买家周先生承担,并交付定金5万元给陈小姐。这时中介公司要求陈小姐从定金里拿出两万元作为交房保证金,以保障买家的权益。经陈小姐和周先生的同意,这两万元的交房保证金由中介公司监管。中介经理也开给陈小姐一张收据。
由于“限购令“的出台,周先生无法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导致这笔交易流产。经过买卖双方协商,周先生爽快的同意承担违约责任,放弃5万元定金。因为周先生无法履行合同,陈女士并无交房之义务,所以向中介公司要求退回两万元的交房保证金。
陈小姐本以为很快就能要回属于自己的钱,但是中介公司却要求周先生必须当面签一份取消合同申请书才能退还陈小姐的交房保证金,由于周先生不愿承担相应的中介费,所以一直不肯出面签字。虽然陈小姐有中介公司的两万元收据,但是中介公司以公司规定为由,坚持拒绝退还陈女士的交房保证金。陈小姐非常气愤,有收据居然要不回钱。她认为这就是霸王条款,她是卖家,合同说明中介费由买家承担,现在买家毁约,中介公司拿不到中介费应该找买家,那是他们之间的纠纷,不该拿着她的钱不还。
记者询问某知名地产经济公司的陈女士关于中介行业内是否有如此规定时,陈女士表示为了防止买卖双方跳过中介公司私下交易,一般来说,买家毁约时,只有向中介提供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协议,并由买家支付相应的中介费后,中介才能退还卖家的交房保证金。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的颜宇丹律师,她表示交房保证金在目前二手房交易合同中非常普遍,是用于结算卖方承担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数字)电视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等费用,及卖方未按合同履行房屋交接义务而需承担的违约费用,一般不超过房屋成交价的5%。但就陈小姐这个情况来看,交房保证金是属于买家支付给卖家定金中的一部分,属卖家所有,只是由中介公司监管而已。
当记者问质疑中介公司监管这笔资金是否违法时,颜律师表示,如果买卖双方同意由中介公司作为第三方监管数额较小的保证金时,并不属于违法。但是如买卖双方要解除合同时,中介公司就应无条件返还监管的资金。颜律师还表示,中介公司要求买卖双方签订同意解除合同的协议再退还交房保证金也不是不合理,如果买方不出面签字,中介公司是无法知道双方是否真的解除合同。但是像周先生这样拒绝签协议的情况,中介公司是不可能退还陈小姐交房保证金的,因此她建议,陈小姐走法律途径解决。
来源:深圳新闻网 编辑: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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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宇丹律师: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军人社区法律版主、深圳电台《地产先锋*律师在线》栏目特邀嘉宾、“谈房论市”论坛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房地产建筑法律圈圈主。主攻:房地产及建筑法律事务、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法律事务等。邮箱:[email protected] QQ:1422054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