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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已成为一种潮流。一方面,饲养宠物可以给人带来快乐及精神满足,另一方面,如果管理不当,则容易造成许多问题。比如动物粪便带来的卫生问题,遗弃、逃逸的动物带来的动物管理问题,以及由于管理不当导致动物伤人的问题等,都属于饲养动物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例虽然在绝对数量上不多,但也属于较为常见的侵权案件类型。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处理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则不承担责任。在适用法律上较为明确、简单。
但自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单独列为一章,并分几类不同损害情形分别进行了规定,比较之前的法律规定,应当说更加复杂。
■ 饲养一般动物致人损害
这种情况下是指合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如王某家养了一只小型犬,在遛狗过程中,该狗用爪子将小区正在晨练的李某划伤。为此,李某花费医药费及交通费400余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因王某无法举证证明该损害是因李某或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案例中,王某饲养的属于经过合法登记的宠物狗,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可以依据本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能证明损害结果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证明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
■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
这种情况是指饲养的动物经过合法登记,但是由于主人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不问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不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本身即存在重大过错,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应当是情理之中的事。比如,许多狗主人不对其宠物狗系狗链,在此情况下,如果狗将他人咬伤,狗主人即应依据本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这种情况指饲养的动物为法律明令禁止的不允许个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城市区域禁止饲养大型犬只,这种大型犬只(如藏獒、黑背、苏联红等大型凶猛犬只)通常对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威胁,因而在饲养上为法律所禁止。如果某人违反法律规定,私自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这里的危险动物应当作扩大解释,还应包括其他一切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如蟒蛇、鳄鱼等野生凶猛动物),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则不论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同样属于较为严格的责任,因为饲养禁止饲养的、对他人人身安全具有威胁的动物本身即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因而应当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
■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
这种情况的特殊之处即在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这也提醒大家,如果去动物园参观,应当注意与动物保持距离,避免被动物致伤。因为动物园如果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那受害人就得不到补偿。
■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害责任还明确了另外一个问题,即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关于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应当说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在可操作性上存在一定问题。如动物被主人遗弃或自行逃逸导致了流浪动物的数量越来越多,并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题,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流浪动物的原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如何举证证明某人即是被遗弃或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有些情况下将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转载自《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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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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