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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大学生在“借腹生子”后因无法割断对儿子的思念,将“委托方”告上法庭索要抚养权。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抚养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签订的“借腹生子协议”无效,孩子归被告抚养至18周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郭清波与妻子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2008年,被告认识了大学刚毕业、风华正茂的原告刘萍。同年6月,两人相好致原告怀孕。同年10月8日,双方签订第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承诺不破坏、不拆散被告家庭,被告向其支付10万元作为生活费并在其怀孕期间每月支付2500元、承担产检及分娩的所有费用;孩子出生后入被告的户口,由两人共同抚养等。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相应款项。
2009年2月22日,原告产下一男婴小涛。同年3月11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小涛由郭清波夫妻抚养,原告承诺不破坏、不拆散其家庭,也不偷走孩子,并离开被告独立生活;被告给予原告13.8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孩子18周岁前,不告知其亲生母亲的身份,且不得单独与孩子见面,不得打扰孩子的学习和成长,不管以后结婚与否都不能找任何理由要回孩子,否则被告将向其要回所支付的款项。后因对儿子思念不已,原告遂起诉索要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借腹生子”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当属无效。关于非婚生子女小涛的抚养权问题,虽然小孩尚未满2周岁,但综合分析比较原、被告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被告明显优于原告,故判决小涛由被告抚养至年满18周岁时止,之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涉及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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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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