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专职化


于建嶸按:自四川罗江县进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改革以来,全国人大的某些人就直接站在改革的对立面,不仅采取各种手段叫停这项改革实验,还企图以修改代表法的方式来扼制地方改革的任何努力。他们为何这样害怕这项改革呢?对此,已有多位专家和学者发表了意见批评这种叶公好龙式的改革恐慌症。下面,整理了几篇有关评论供研究者参考。

 

 

 

 

1、王占阳:紧急呼吁全国人大慎重对待政改试验

2、秋风:人大代表法修订,反民主倾向令人震惊

3、蔡霞:动用立法权对改革说“不”?

4、王利平:谁堵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路?

王占阳:紧急呼吁全国人大慎重对待政改试验

据8月24日《京华时报》报道:8月23日,代表法修正案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代表法施行18年来的首次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代表不得设个人工作室。草案建议增加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鉴于中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

显然,这是对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近两个月试行专职人大代表并设专职人大代表工作室的超音速级的立法反应,在我国立法史上也是罕见的。我认为,迫不及待地以立法禁止这种改革试验,这是很不合适的。作为罗江县改革的参与者,我希望并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积极慎重地对待罗江县的政改试验。

首先,罗江县试行专职人大代表并设专职人大代表工作室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种积极稳妥的试验,理应予以鼓励。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就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完善”的前提自然就是有不完善的地方。是否完善的根本标准就是是否有利于发展人民民主,落实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必须通过选举人大代表和人大代表发挥作用才能实现。这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因而也正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领域。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因循着“业余代表最了解社会、也能够最好地发挥作用”的理论。但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提出这种观点实际至多只能说是提出了一种科学假说,而假说都是需要经过实践检验的。实践检验的结果也有多种可能:或者是证实,或者是证伪,或者是证明需要修正。

事实上,我国的实践和法律已经对于这种“业余代表优越论”做出了相大的修正。人大常委专职化就是由此产生的。虽然这种专职化还不彻底,但全国人大常委必须辞去政府和司法职务才能任职,这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已确认了。

罗江县试行专职人大代表,实际也是推进这种进程的一种过渡性尝试。笔者也参与了策划这项改革的活动,应该是比较了解情况的。

我想在这里负责任地指出,罗江县试行专职人大代表,根本就没有将来把全体业余人大代表都变成专职人大代表的意思。与会所有专家都很清楚,中国人大代表的数量太大,都变成专职人大代表,财政根本就负担不起,而且也不应当让纳税人承受这么重的负担。所以,整个设计的意图,只是想让少数人大代表变成专职人大代表。

再者,罗江县试行专职人大代表,实际也不是要在县人大常委会外固定地搞一批专职人大代表,而是推动和走向县人大常委专职化的一种过渡。

目前,在我国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中,专职常委的比例普遍比较低。从人大工作的实践来看,兼职常委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不利于人大工作的有效开展,所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进地方人大常委专职化。

罗江县试行专职人大代表,就是在往这个方向努力。但它又有自己的独创之处,这就是不是只搞形式上专职化,而是注重使专职代表能够充分发挥密切联系选民和代表民意的代表作用,即注重专职化的质量和效能,防止专职化变成专职常委官僚化。这种努力非常可贵,完全符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方向和要求。但要密切联系选民和更好地反映、代表民意,那就要有相应的更加地方化的新的工作机制,以及居住地县以下地方的县人大代表,而这又不是人大的传统工作机制和该县现有人大常委自身的条件所能适应的。这个问题原本可以部分地通过换届选举加以解决,但现在又不是临近换届选举,不可能通过选举产生新型的人大专职常委。那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罗江县设置专职人大代表,以满足当前改革之急需,又为未来的新型常委专职积累经验、创造条件,这显然是一种既积极又稳妥的努力,理应予以鼓励和支持。这实际是一种过渡,一种暂时的双轨制,将来是要通过选举而并轨的,是要并轨到常委专职化或大幅缩小人大规模后的人大代表专职化,而不是要把这种双轨制固定下来,更不是要把现在的人大代表统统专职化。

还有,专职代表或专职常委是否设个人工作室,这也应当允许探索。“中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并不能构成否定个人工作室的充足理由。这里特别应当澄清:罗江县是将二者结合起来的,并且县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个人工作室的大本营,并不是以后者否定了前者。这就好比部队打仗,既要有大部队,又要有小分队。罗江县的个人工作室实际就是小分队。

县级人大代表或常委要联系本乡镇的选民,既不能天天住在县城里等着选民到县里来,也不能在本乡镇连个比较固定的接待地点都没有,让选民很难找到他。所以,设立个人工作室,实际只是便民需要,是代表为民服务的需要,实在不应予以禁止。

其次,共产党不是代表人民利益和为人民服务的吗?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人民代表机关吗?那么,力求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改革试验怎么能说禁止就禁止呢?

这种改革究竟好不好?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是不是有利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重要问题难道就不应该首先让全国众众和学术界充分讨论一下、进而认真广泛倾听人民和学术界的意见吗?民主立法,是不是也应该在这里体现一下呢?

现在公权力的公信力已经受到严重损伤,这是非常危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信力是很宝贵的,理应加以特别的珍视和维护,这是不是也应考虑到的一种重要因素呢?如果罗江县这种为人民服务的改革试验刚刚冒头,人大常委会就以粗糙的理由迫不及待地将其扼杀,这将让全国人民怎么想呢?将使全国人民对人大常委会有何观感呢?将使人大常委会、进而使执政党的公信力随之受到何种伤害呢?这是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诸公也应认真考虑的事情呢?

再次,按照邓小平理论的精神,我们对于改革创新应当允许试验一段时间,而不应急急忙忙地加以禁止。

我们现在特别应当重温邓小平南方谈话中的以下重要论述:

“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没有一点闯的精神,没有一点“冒”的精神,没有一股气呀、劲呀,就走不出一条好路,走不出一条新路,就干不出新的事业。不冒点风险,办什么事情都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万无一失,谁敢说这样的话?一开始就自以为是,认为百分之百正确,没那么回事,我就从来没有那么认为。”

“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总之,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所以,按照邓小平理论的精神,我们也应对于罗江县的改革采取允许试验的态度,而不应急急忙忙地加以禁止。

最后,对于罗江县的改革试验,实际很容易处置:只要发一份人大文件,指出“在现有人大规模的基础上不可能也不应当普遍实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和设置普遍代表工作室,但作为过渡性的改革试验,试行少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和设置代表工作室,以为发展地方人大常委专职化创造经验和条件,则是可以允许的”,这就足以解决问题了。

现在真正深层次的问题是:究竟是要真心实意地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切实兑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承诺,还是只想以“完善”的名义使人大继续花瓶化?坦率地说,全国人民现在都在看着这件事。而且人民现在已经越来越心明眼亮了,继续忽悠人已经不大可能有效了。

基于上述,我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慎重地对待罗江县的改革试验,积极开明地适应全国人民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热切希望,而不要把本来是合法的或者至少也是不违法改革变成非法的,不要在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上与全国的主流民意相对抗。若能如此,则人民甚幸,人大甚幸,执政党甚幸,各位常委们也甚幸

秋风:人大代表法修订,反民主倾向令人震惊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开始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已经披露出来的部分修订条款,令人震惊。它们毫不掩饰地表现出了反民主的倾向,它试图阻止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已经进行的强化人大民主性的尝试,并为未来的创新设置红线。

第一条:禁止人大代表专职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透露,为充分体现中国的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从事各自职业的特点,并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草案增加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不过,草案同时又规定,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这位人士说,中国的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从事各自职业的特点。本次立法,似乎要坚持这一中国特色。

评议:人大代表完全兼职化,这确实是一项全世界绝无仅有的中国特色。问题是,这样的中国特色对于人大代表履行宪法、法律所规定的职责,究竟是好是坏?它是民主的特色还是反民主的特色?

至少有很多民众、包括地方人大认为,这样的兼职化并不是最优的制度安排。有关人士就提到了这样一种情形:有些人大代表是运动员,其赛事安排和人大会日期“撞车”,是参加比赛还是参加人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各级代表的本职工作和执行代表职务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执行代表的职务。如果是普通比赛,当然无所谓。但是,让我们假定,这个运动员面临的是奥运会、世界锦标赛的比赛,而且他的身体正处于巅峰状态,很有可能拿到他一生中最为重要的冠军,那么,对他来说,究竟哪个最“优先”?谁来确定这里的优先性?

更不要说,当下各级人大代表,大多数是党政官员。党政官员兼职人大代表,这就是人大制度的所谓中国特色。这样的人大必然变成党政部门的橡皮图章。人大根本无法发挥宪法、法律赋予它的权力,无法承担其对选民的政治责任。

正是鉴于这种状况,过去一些年来,有些地方尝试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在推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

现在的立法等于完全否定了这样的改革。在分组审议中,陈斯喜委员已经指出,他担心“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将来执行起来会引起误解,他建议,法律上不要作这样的表述。这是一个明智的态度。

第二条:禁止人大代表设立个人工作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还透露了另外一项修改条款:鉴于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

这样的立法修订似乎也有所指。代表们不以个人身份活动,同样是中国人大制度的一大特征。不过,若干年前,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就在尝试改变这种做法,设立个人工作室。有些地方人大甚至在一定范围内推动这种做法。而相对于原有制度,这种制度确实拉近了选民与人大代表之间的关系,人大代表在地方治理中发挥了更大、更积极的作用。然而,本次法律修订似乎准备完全禁止这样的做法。

这样的立法取向令人不解

人大制度是官方所说的中国式民主制度的核心所在。宪法赋予了人大以巨大的权力,宪法也要求各级人大对选民承担重大责任。

不过,对于人大如何行使这些权力,如何承担这些责任,法律规定向来比较粗疏,而且缺乏逻辑的连贯性。举例来说,法律授予人大超出所有国家议会的巨大权力,那就要求这些人大代表、至少其常委会组成人员,拿出全副精力进行审议、辩论,然而,事实上,人大代表全部是兼职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大多数是兼职的。如此人大代表,同样无法对选民承担起应尽的责任。

正是机构构成与其权力-责任的不对称,导致选民与人大之间较为疏远,而人大对行政权力也无法尽到监督之责。面对这种情形,不少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寻思变革之道。这包括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引入竞争性因素;人大代表自行设立工作室,定期与选民接触;有些地方走得更远,尝试人大代表部分专职化。

这些尝试,有的引起舆论、专家的关注,有的没有。不过,选民对于这样的尝试,多持支持态度。当然,这些做法的长远效果如何,可以继续观察。但至少从立法的角度不应完全杜塞人大代表、地方人大的尝试之路。

必须承认:中国的人大代表制度是不完善的。立法者也显然承认这一点,否则,与人大代表相关的各种法律也就不会频繁地修订来修订去。既然不完善,那就应当允许人大代表、地方人大进行制度创新。而作为规范人大代表制度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应当保持一种面向未来的开放性,对于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的制度创新保持开放性。没有这样的创新,何来人大制度的完善?

低劣的立法技术

上述两项立法修订,从立法原理也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第一,用任何标准来衡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都属于宪法性质的法律,这样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自行审议通过。

第二,即便把这个《人大代表法》理解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内部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无权为地方人大及其代表制定行为规则。因为按照宪法,地方人大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们是地方上的主权者。它们与全国人大没有上下级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越俎代庖,规定地方人大代表不可专职化,也无权禁止地方人大代表设立个人工作室。

第三,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不得设立工作室,也是对人大代表角色本身的否定。法律的基础是道德与伦理,人大代表法对于人大代表行为的规范,必须以人大代表的政治职业伦理为前提,这种伦理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尽一切手段强化与选民的联系,回应选民的诉求。立法禁止人大代表作这样的努力,完全违反《人大代表法》的基本取向。它剥夺了人大代表应当享有了权利,也禁止人大代表对选民承担政治责任。

第四,法律必须是抽象的、普遍的,作为宪法性法律的《人大代表法》不应对人大代表的行为作出任何过于具体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只能把《人大代表法》变成一个笑话。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蔡霞:动用立法权对改革说“不”?

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规定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鉴于中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

看到这则报道很是困惑,有一些问题不得不提出来求教。

一、修正草案事关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要真正成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基础在于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必须名副其实,充分履行好代表职责。多年的实践表明,人大代表的兼职化、业余化弊病多多,相当程度上损害人大制度,削弱人大作用。实行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恰恰就是要克服这些弊病,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对此,许多文章做了充分的阐述。

有文章指出:兼职代表由于受本职工作影响很少参加代表活动,导致在人大各种会议上发言内容少、发言水平低,影响代表作用的发挥。罗江县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试点工作,可以说是人大工作的有益探索。(请见闫旭辉博文,中国选举与治理网)还有文章指出:每年人代会期间,都会有代表因本职事务告假而不能参加会议;还有少数代表不专心参会,却利用此契机为本人或者本单位跑项目、资金,搞公关活动;闭会期间,代表或因本职工作繁忙,参加本代表团或者小组活动不积极,就是参加了,也由于活动前没有充分的准备,直接影响了代表工作的实际成效,损害了代表行使权力的权威性。这些都是由于代表工作与本职工作利益的冲突造成的。一个人的双重乃至多重角色定位,在大局与小利的纠结中难免顾此失彼。如此不严肃地对待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简直是“岂有此理”。(请见曹众的文章,刊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中国社科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教授认为,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政治改革的一个方向,这样会越来越民主,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中央党校教授侯少文认为,设立专职人大代表后,老百姓的一些想法和诉求通过这种渠道表达出来也是客观需要。

笔者参与了四川罗江县人大代表专职化改革的设计讨论,并始终关注罗江的改革进展。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是公民选举产生的,受公民委托在公共事务处理中传递民意、表达民意,同时又是代表公民监督政府工作的。罗江的人大代表专职化正是在这样一个意义上,推动地方人大进一步发挥作用,加强公民与公共权力之间的联系,提升公民对公共权力活动的影响力,从而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建立起早该建立的制度渠道和合作平台,是一个很值得重视和培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长点。

正因为试行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无可回避也难以压制的必然要求,所以有地方人大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出,“近十年,无论是研究机构还是地方人大,有关“设立专职人大代表”的建议与研讨,乃至谨慎的实践,始终都在进行:

2001年,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对设立专职委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探讨。时任海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胡桂枝撰写了《设立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势在必行》的专题报告。

2002年9月,在广州市人大代表工作理论研讨会上,有代表就提出:“要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必须实现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

2003年全国人代会期间,湖南省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修改《代表法》,建议设立专职人大代表。

200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现了19名“特别”委员。此后不久,“特别”委员中的10人,卸去原有职务并将行政关系转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专注人大工作。

2008年1月,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上,王建民等代表联名建议开展专职人大代表制度试点工作。

2008年9月,全国人大代表、农民工胡小燕主动通过媒体公开自己的手机号码。不堪重负的她,有时一天要接上千个农民工的求助电话,最多的一天收到2088封邮件,她最终不得不关机。胡小燕的无奈之举在国内却引发关于“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大讨论。

2010年6月3日,深圳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该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华楠透露,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在未来5年内设置专职委员。

2010年6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与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进行座谈。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建议:广东应在全国率先设置一些专职的人大代表。欧广源指出:“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人大代表不能一年就只开一次会,不能开会‘是’代表,不开会就‘不是’代表。省人大可以按界别或者在某一个市先行试点专职人大代表工作。”(请见曹众的文章,刊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2010年6月,四川省罗江县在县委的领导和支持下,试行县级专职人大代表。

上述回顾表明,人们有充分的理由期待试行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然而,令人震惊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近十年来各地的呼声和积极探索置若罔闻,十八年不修改人大代表法,一修改就是“草案建议增加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说白了,就是不许探索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理应向人民负责,他们如何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职权,不仅是人大代表的事情,更事关人民当家作主权利是否真正实现、事关人大制度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性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人大常委会有一定的立法权,但修正人大代表法这一属于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修改,理应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公开透明地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而不能仅由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所决定。前些年我国在立法民主上有所长进,比如婚姻法、物权法的制定等都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那么对人大代表法这一直接关系到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法律提出修正草案,至少需要公开地向社会公众、向人大代表提出详实的理由吧?如果不说明理由,只是因为手里握有立法权就按某些意志修改法律,那么人民将会如何看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权威、人大的社会公信度是否会受到相当的损害?!

二、修正草案于逻辑上说不通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正草案有2点在逻辑上是难以自园的。

第一,面对现行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存在,人大代表不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这一规定难以说通。2003年我国在完善人大制度、发挥人大作用的改革探索中,设立了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从道理上说,所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都是从代表中产生的,既然大家都是人大代表,那么地位平等,权利一样,只是由于开展人大工作的需要,才在人大代表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立人大常委会及其专职委员。从逻辑上讲人大代表是大概念,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是属概念,修正草案关于代表不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的建议规定,使目前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本身处于逻辑悖论中。因为按修正草案建议规定推论,或者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不是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就不能设专职委员。而显然这样的结论是荒谬的。因此,一旦修正草案关于人大代表禁止专职的建议规定通过,那么人大常委会设专职委员就是违法。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委员,实际上就是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人大代表不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人大常委会委员凭什么可以专职?现在一些地方人大探索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动用立法权叫停,于理于法于情都是讲不通的。

第二,修正草案规定“人大代表不得设立个人工作室”,人大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这与人大代表履行职责、进一步发挥人大作用的要求说不通,也是背离社会公众要求克服人大工作缺陷的意愿的。所谓“人大代表”,“代”即受的是人民群众委托,“表”即表达人民群众的意愿,向人民群众承担政治责任。这就需要人大代表大量地、紧密地联系群众(即选举他当代表的选民),及时收集和了解社会的真实情况,提出有价值的代表提案,及时传递表达民众对政府工作的要求等。就此,代表就要本着高度的责任感,积极主动地去履行代表职责。人大代表法应该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这也是人大代表法立法和修正必须遵循和体现的政治伦理精神和政治道德要求。但是,人大代表修正法居然规定“不得设立代表个人工作室”、“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这其中的关键词是“统一组织”,换句话说,人大代表自己不得主动履行职责,要在组织的统一规定下活动,集体履行职责。目前是从开会到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活动无不由“上面”统一组织。“上面”是谁?“上面”体现的是谁的意图?这都说不清道不明,或者是不能明着说但可以实际干的。人大代表视察,行政部门陪同,人大常委会与政府部门联系多、与人民群众联系少。一些党政官员本身就是人大代表,有的地方人大开会就成了表扬政府、展示“政绩”、宣传领导的机会。这就使得一些地方的人大客观上存在脱离群众的 “行政化”、“官僚化”倾向,甚至被群众称为“二衙门”。正因为这样,一些热心的、有责任感的人大代表多方设法收集群众反映,为提出批评、改进政府工作的建议而创造条件。他们或者创设代表接待群众工作室、或者公布自己的联系方式、或者在网络论坛上广征民意。他们的举动无不得到人民群众的鼓励肯定,但却得不到人大常委会的理解与支持。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提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对照十七大报告这一精神,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正草案,我们不得不产生疑惑:人大代表法修正草案的这些规定是支持和帮助人大代表履职还是捆绑人大代表手脚,限制他们履职?这一修正草案是支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还是封堵改革创新探索?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法修正草案释放出什么信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变化,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一任务显得越来越迫切。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是另起炉灶,否定我国的政治制度,而是在党的领导下最大限度地挖掘我国人大制度的改革空间,进一步创新,努力使人大更好地发挥作用。鉴于此,近十年来试行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呼声不绝于耳,一些地方就此开展了积极而慎重的探索,最近的一例就是四川罗江县的改革试点。但是非常遗憾,罗江改革半个月内就被“叫停”,而且据说还有规定媒体不得报道和讨论人大代表专职化的问题。何以对这一探索如此敏感?令人百思不解。试行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本身是推动人大工作,增强人大职能作用的的改革创新之举,何以反而被人大常委会所不容?说来说去,可能还是顾虑太多,缺乏自信。

我们知道,改革肯定是有风险的,但是不改革就没有出路。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过:“搞改革完全是一件新的事情,难免会犯错误,但我们不能怕,不能因嗌废食,不能止步不前。胆子还是要大,没有胆量搞不成四个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229页)”。邓小平还说:“要克服一个怕字,要有勇气。什么事情总要有人试第一个,才能开拓新路。邓小平殷殷期望:“思想要更解放一点,胆子更大一点,步子更快一点”(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367页)。

无庸置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道路确实是十分艰难的,但不等于没有成功的可能。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列宁也曾经说过:生气勃勃的社会主义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人民中蕴藏着无限的智慧,紧紧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并在改革创新过程中,正确地加以支持和引导,我们是可以减少失误、化解风险、绕开陷阱的。还是邓小平说得好:“我们的改革有很大风险,但很有希望成功。……关键是两条。第一条就是要同人民一起商量着办事,决心要坚定,步骤要稳妥,还要及时总结经验,

改正不妥当的方案和步骤,不使小的错误发展成为大的错误( 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268页)。”

四川罗江县的人大代表专职化,就是当地党组织根据罗江建设幸福家园的客观要求,根据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意愿的增强,与一些学者共同研究,经过慎重思考、精心设计、谨慎

启动的实践探索。罗江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试行专职县人大代表的意见明确了: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针,推行代表专职化,促进代表履职常态化,为维护罗江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中国幸福家园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坚持的原则是:“ 1、坚持党的领导。在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专职县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2、坚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指导。专职县人大代表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3、坚持求真务实、依法履职。4、坚持专职县人大代表不直接处理和解决问题。5、坚持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

可见,他们的探索是完全符合四项基本原则、符合我国宪法法律规定,是按照邓小平同志的“要同人民一起商量着办事,决心要坚定,步骤要稳妥”的思想方法办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目前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小范围、有限度的试点,罗江实践还没有展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动用立法权加以限制,是否欠慎重、缺稳妥?是否背离了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的唯物史观点?是否差了同人民商量着办事的民主作风?

回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立法、修改法律的工作情况,有些法律修改一拖10多年没有结果。比如媒体报道原计划2010年6月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因故暂时搁置,其颁布日期再次延期。因涉及到错综复杂的部门利益和既得利益的牵制,《社会保险法》已经在立法之路上蹒跚了16年之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通过一拖再拖。《社会保险法》关系到中国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工人、农民、毕业即失业的高校学子这些弱势人群,对《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更是翘首以盼,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却是慢慢来。而面对罗江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改革探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反应之快异乎寻常,简直令人目瞪口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待不同法律涉及不同利益时的工作速度之大不相同,反差实在是太过鲜明了。这会不会使人产生误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支持地方进行有关健全人大制度、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改革探索?

这样将会引发什么样的社会心理反应?不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想过没有。对于当前中国社会的诸多矛盾与冲突,人民群众、广大党员干部、许多专家学者都把希望寄托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党领导人民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上。而且,很多人现在越来越理性地认识到,不改革等死,改革把握不好找死。从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看,大家都希望执政党领导我们主动积极地推进实质性的政治体制改革,许多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都从民族命运出发,积极希望与执政党和国家政权机关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稳妥而有序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以改革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赢得中国在世界激烈竞争中更好更快地发展自己的时间,以改革换来缓解社会矛盾、保障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制度空间。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法修正草案的建议规定,会不会让人们产生很大的失望乃至激起一定的情绪反应,进一步加深社会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心理隔膜?

出于上述忧虑,从一个共产党员的良知和责任感出发,期望人大常委会慎重考虑人大代表法修改什么、如何修改的问题,以共同为推进改革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社会与政府良好合作的社会氛围。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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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平:谁堵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路?

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月23日上午开始听取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下称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这是代表法施行18年来的首次修改。在人大代表专职化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形之下,在人大代表专职化作为政改方向已日益明晰的情况之下,代表法草案稿却明确规定:“人大代表不得设个人工作室,不得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因此,可以说,此番代表法修改系典型的“石头已过河,有人还在假装摸石头”。

随着改革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制度改革在摸着石头过河中,人大代表专职化这块“石头”已经上岸,人大代表设个人工作室在某些地方已付诸实践,学者有关人大代表专职化研究也正在跟进。其实,在一个遵循人民主权宪政原则的国度里,人大代表专职化乃常识问题。如今,正因人大代表未能实现专职化,人大代表制度在运行中出现许多问题,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全国各级人大虽然拥有代表数十万人,但是就每一位公民而言,他并不知道哪位代表代表了他,结果在各级人大会召开之际,大多数代表说的话,提的议案总是不痛不痒,不着边际,甚至荒唐透顶,会场内除频频举手之外,鼾声时而传出,会场外赞歌不绝于耳,场面如同过节。诸多尖锐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就这样被代表们忽略不计或轻轻带过,国人寄以厚望的大会就这样一年又一年地重复着。因此,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事实上常常处于“休眠”状态,究其根本原因是代表无须为选民负责,不受选民监督,代表与选民脱节。

人大代表要实现专职化,代表法就必须对专职化内容予以规定,具体包括:1、规定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将本级人大代表的详情向其所在行政区域的选民公布;2、允许各级人大代表设个人工作室,并明确各级人大代表的工作条件;3、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必须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4、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薪金标准及支付。若按以上所述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无论人民代表大会在召开期间还是处于闭会阶段,选民心里都十分清楚哪位代表代表了自己。只有这样代表才能真正地代表好自己的选民,选民也才能有效地监督自己的代表是否认真履职,这必然促使代表养成首先为选民负责的习惯,否则,选民就有理由在下次选举中不再选他,另选别的能为其负责的公民予以替代,甚而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将其罢免了事。人大代表实现专职化不仅不会改变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且还会进一步激发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活力,使其运转更加有效,同时,也能让公民真正体会和感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最终使人民主权这一宪政原则得以真正贯彻落实。

总之,我看不出人大代表专职化有何不好,我不明白“人大代表不得设个人工作室,不得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有何道理可言,人大代表专职化系人大代表制度改革的关键,而人大代表制度改革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究竟是谁堵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呢?群众眼睛是雪亮的,这里就不再多说,“早已上岸的国人”正在热切期盼“假装还在摸石头者”尽快上岸。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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