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无敌人”是害人的麻醉剂


文/孙金栋
 
南京晓庄学院邵建先生,近日在南方网的一篇评论:《有前科的人也是公民》。他以此抨击兰州警方对有“犯罪记录”的人在使用二代身份证上网时警方会收到提示,并赶往盘查。(10月13日南方网)
 
有前科,指曾被判刑而刑满释放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刑满释放人员,只要拥有中国国籍,理所当然是中国公民。无论他们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他们依法上网,享受网络阅读、交际、游戏功能,警方去盘问他们干嘛!就这一点来说,本人赞同邵建先生所持观点。
 
但是邵建先生结论性的观点:“罪犯不是敌人,或,公民社会无敌人,这是国家法治化的一项基本要求”。本人不敢苟同
 
“罪犯不是敌人”,不完全正确。罪犯中有触犯中国刑律的外国人,绝大部分是拥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如果是以颠覆我国政权与中国为敌的外国人,能说不是敌人吗?中国公民犯法判刑也应有所区别,如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正如毛泽东同志说的“人民犯法也要坐班房”。他们在服刑期内,仍然享有部分公民权,履行某些公民义务。比如,监狱中罪犯参与社会选举。但是,绝大多数罪犯被剥夺了只有公民中的人民才能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比如,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邵建先生说,“罪犯不是敌人”。与敌人对应的是人民,按此推理,得出的观点“罪犯是人民”。现实中的绝大多数罪犯又不能享有人民的权利和履行人民的义务,因此“罪犯是人民”即“罪犯不是敌人”的观点一样谬误。
 
“公民社会无敌人”,在这里,邵建先生所说的“公民社会”虽然是泛指,但同样包含着“中国社会”。“中国社会无敌人”,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我国的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虽然不复存在了。但是,剥削阶级的残余依然存在,在某些地区的势力不可小视。他们一遇风吹草动,就兴风作浪,有的与国外势力相勾结,企图颠覆局部政权。那些杀人越货、制造恐怖的严重违法犯罪分子,国家政权内部严重犯罪的腐败分子,都是人民的敌人。承认“公民社会有敌人”,保持高度警惕性,正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如果承认邵建先生“公民社会无敌人”的观点,公安、司法机关和劳改场所就成为多余,警察、内卫、保卫部门就可以马放南山,这种违背客观社会事实的做法,虽然可以获得暂时的“社会和谐”,但无需多久就会引起社会更大的动乱,只能是亲者痛、仇者快,敌人猖狂,人民遭殃,这样的“全民国家”连一天也不能存在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