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危机管理 减少突发事件扰民


    

通过危机管理 减少突发事件扰民
□ 掀髯一笑(武汉 公务员)
 
 
 
  四川省法制办在网上全文公布了《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因为其中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已经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后,近日,四川省法制办公开回应,征用财产有前提,不必忧虑政府越权。(10月15日《华西都市报》)

  所谓征用的前提是“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 四川省法制办认为这一规定是对政府公权力做了限制,公民不必担忧政府越权。其实,仅此是远远不够的。

  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明文规定,突发事件有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且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不过,这更多的是站在政府角度进行的单向定位,作为公民,对于突发事件及其级别分类,基本上概念模糊。分不清哪是自然灾害,哪是人祸所致;也搞不懂什么级别需要对公民征财,想弄懂何谓“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更不容易。正因如此,早就有专家建议应该引进公共危机的概念来代替突发事件的说法。显然这两者是有不同指向的。显然,公共危机是站在公共利益的视角来考量的,因而更能够激起公民的参与意识。真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征用个人财产,也更能与公民达成谅解。

  最为重要的,作为公共危机,除了标识着公共性之外,尤其强调的是政府作为,是官方的危机管理意识。这是大约算得上其与突发事件的最大区别。突发事件只是强调其突如其来,天要下雨,娘要嫁人,显示出太多的不可预防性和不可抗拒性。比如,众所周知的智利矿难救援奇迹,谁都知道最该归功于那个“井下应急避难所”。实际上这种应急避难所正是危机管理的绝佳证明。在危机管理面前,自然灾害也罢,非自然灾害也罢,都可以印证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无比正确和绝对管用。比如,抗震设施之于地震,安全保护之于矿难,疾控预警之于新型流感,救生训练之于风平浪静的日子,备用水源之于水环境污染......总之在危机管理面前,突发事件的怪兽就会变得不那么突如其来了,甚至于俨然变得驯良可驭了。

  危机管理,其本质是政府以人为本的治理。总之,政府向前多走几步,危机就会往后退几步,损害程度也会减弱许多,这是我们讨论紧急情况征用民财的前提。实际上,所谓突发事件已经够扰民、所带来的公民财产损失甚至于生命伤害够大的了,政府平时不引入危机管理,紧急时哪里会激起公民更多的奉献意识呢?
 
 

 1016长江日报长江评论:http://cjmp.cnhan.com/cjrb/html/2010-10/16/content_42729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