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油烟扰民本是个业主自治问题


 新快报记者 孙安东 见习记者 张凯阳


本期议题

为缓解餐饮店油烟扰民之苦,今年8月25日,天河区环保局发出“禁炒令”,要求体育西横街31家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餐饮店撤销炒炉,只准蒸煮。而据环保部门近日透露,目前这一措施已推广至广和路,陶育路也将纳入。

议员建言

餐饮业油烟扰民现象在广州普遍存在,在这个问题上,住户的诉求要优先于商户与食客的诉求,因此出台管理措施是有必要的,但是该禁的是油烟,不是炒菜。更何况,由政府单方面制定的“禁炒令”,虽然管理上图了方便,但难以治本,彻底的解决办法应该是,由周边业主根据《物权法》和业主自治的原则取缔那些扰民的餐饮店。



需要禁的是油烟不是炒菜

新快报:为避免油烟扰民,天河区环保局已对体育西横街、广和路等路段的餐饮店实行“禁炒令”,各位觉得该不该禁?

王则楚:油烟扰民主要是在居民区内直接租用民宅做餐饮店所致,这种住改商的行为,应该要得到相关住户业主的同意才行,但直到《物权法》出台之前,这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现在有了《物权法》,就应该遵照《物权法》对这些扰民的饮食店进行物权许可的认定工作,凡是相关业主不同意住改商的,都应该取消!

禁炒只是一种临时意义上的行政执法,许可经营的物权认定才是根本,只要相关业主不同意住改商,恐怕连饮食店都要取消,而不止是“禁炒”!

不过,“禁炒”是以政府直接下令的形式来进行的,既没有相关业主的投诉为依据,也没有相关业主同意禁炒后让他经营的决定,因此只能起到一时的禁炒作用,而不能起到规范管理、合法经营的目的。其效果绝不能长久,很快就会死灰复燃。当然,它其实也只是为了亚运会期间一时的“不扰民”而已。

李公明:餐饮油烟的问题肯定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带有明显的社会阶层特征。在官员和富人住宅区一般不会存在这种问题,而在一般民居区则会普遍存在,只是严重的程度不同。从这两者的对比来看,一个社会不应该存在这种执法不公平的现象,出台严厉的管制措施才是公平的。

具体到这些路段是否应该禁炒,首先必须以这些餐饮店在申请开业时的营业许可作为依据。如果营业许可证准炒,现在的禁炒就必须与店家协商,一是营业转型,政府给予适当补偿;二是店家关门,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政府赔偿。另外,这些路段是否应该“禁炒”,应该听取店家周围居民的意见,甚至是作为重要的依据,否则的话,为谁禁炒?

信力建:我认为整治油烟扰民是必要的,居民受油烟之苦,是需要进行监督管理的。但是,禁炒令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油烟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居民炒菜并没有错,但是产生油烟未经处理对居民造成伤害则不对。

因此,禁止的是油烟,而不是方式。不能说不给居民炒菜,而是必须在不产生对居民有害的油烟的情况下炒菜。只要餐饮单位能够解决油烟的环保排放问题,它就可以营业。在解决油烟扰民等问题上,不能总是靠“禁止”来达到目的,而是要通过“解决”来达到既不影响餐饮业,也能兼顾到环保标准与居民生活的根本目的。



  住户诉求优先于商户诉求

新快报:“禁炒令”实施之后,住户普遍感到满意,而商户和食客对此存在较大争议。这三方的意见,谁的更重要,政府更应该照顾哪一方的诉求?

王则楚:这个问题还是要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来执行,居民作为业主的权利是不容许餐饮店和食客来侵犯的!政府只有依法支持居民的“不扰民”的物权要求!这样,才有推广的法律依据。至于“禁炒令”的效果良好与否,周边居民才有权来判断。

所以,有餐馆采用租民宅炒菜的方式规避监管其实是没有依据的!家庭自用和出售经营是有严格界定的,就像小车搭载自己的朋友和搭客收费经营是两回事一样,政府是依然可以监管的!可以用钓鱼执法去打击非法营运,难道不可以去打击非法利用民宅炒菜经营吗?

李公明:在这个问题上,住户、商户、食客三方的诉求肯定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而且都不能轻易忽视的,但如果一定要分出一个轻重缓急的话,住户不受油烟和噪音困扰的诉求,当然是最基本的合法权益,餐饮点和食客的诉求与之相比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另外,这里不能用“照顾”来表述政府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的角色,只能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合理规划餐饮网点的表述来说明政府应该做的事情。

信力建:任何影响到周边居民生活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所以商户应该确保油烟问题得到解决,以不扰民为大前提!而有关商户、食客利益诉求的讨论,只有建立在这个前提之上,才显得有意义。但是,必须厘清的是,该禁止的是油烟,不是炒菜的行为,更不是食客的菜品,政府应该在保证油烟不扰民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到商户的合法诉求与消费者的正当需求,不能因为“一刀切”的懒政思维而显得偏废太多。



  不能图管理方便一律禁炒

新快报:天河区环保局曾透露,“禁炒令”如果效果好的话,将向其他区域推广。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继续向其他区域推广,是否合理?

王则楚:关键是是否合法!不在居民区的饮食店,本来规划的商业用房,都不需要也不能禁炒,只有依据环境要求来禁止,整改之后还要容许继续经营!而环保局的禁炒,说明了饮食店的污染是严重的、它更加会直接影响当地居民业主的身体健康,在这种提示下,居民更加不会同意住改商,这将不仅是禁炒,而是会导致禁营业。因此,合法比合理更重要。

李公明:关键还是看民居区域内部的公民意愿来决定合理性,真实的情况可能是有些地区早就应该禁炒,这次是得到了实现的契机;也有些地区的情况没有糟糕到要禁炒的程度,也有的地区的居民可能因为对餐饮业包容度较高,而没有“禁炒”的诉求,所以管理部门如果只是图个管理方便或政绩而乘机一律禁炒,显然是不合理的。

信力建:法律条文应该是放之四海而皆准,不是特定为了某条街道、某些群体去设置一条法律,这是很荒谬的做法。我们总是习惯于人治而不是法治,于是法律的出台总是权力部门根据自己的意愿去制定。但却不知道其实权力部门只能根据法律办事,而不是为了办事而制法。至于禁止什么,应该有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在全市设定一个最低的标准,取最大的公约数,再根据程序启动法律条文的制定,行政当局再去执法。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规范性文件。显然,天河区环保局是没有权力随意制定这样的行政许可的,更不能随意推而广之。



  政府失职之嫌最需要问责

新快报:油烟扰民的问题可能在每个美食街或者社区都存在,在这个问题的管理上,政府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依靠社区自治有没有可能?

王则楚:这些问题如果由政府单方面强势介入肯定治标不治本,治本的办法是:由周边业主(住户)根据《物权法》取缔那些扰民的餐饮店。如果是这样,相信周边的民宅也会支持取缔扰民的餐饮店,而不会租赁给餐饮店炒菜!当然,如果情况是周边居民支持餐饮经营,禁炒还有什么意义呢?至于商户和食客的诉求,只有在取得相关业主对住改商的同意后才能谈。

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只有依法支持业主大会决定的权力,但目前无论是居民自治还是业主自治都很不够,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率都非常低,所以才会有餐饮店油烟扰民等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存在。

李公明:事实上,早在2005年广州市曾经公布《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避免油烟扰民,条例就规定了无商业功能的民宅不能经营餐饮,但这项条例执行遇阻,许多商户依然能够拿到工商执照。这里,政府首先有失职之嫌,对商家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有违法之嫌:发给你的执照允许炒,现在突然禁炒,商家的损失谁来埋单?

在这里,政府一是要以宪政原则立法,二是要严格依法执法,三是应该鼓励和培育公民社会的成长,像这种区域管理事务除了在法律的框架中获得裁决以外,还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实行自治。

比如说店家与周边有意见的居民协商,通过经济补偿等办法活动合理性,这就是公共政治的协商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店家可能会提高售价,食客也要承担,因为得到了方便是应该付出代价。这些都是协商政治的必然的、合理的逻辑。

  信力建:最好的解决方式是通过环保部门的介入,指导餐饮业环保处理油烟,注意不是禁止而是指导,首先保证不影响居民的生活。或通过居民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找出解决问题的良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