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川突发事件强征个人财产合宪合法


  从宪法的角度而言,这个在“突发事件强征个人财产”是符合宪法的。提出这个办法的政策者,有一颗对国家负责和热爱国家之心,为国排忧解难之心,为国家应急处理做想和思考的,这个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这是一种创新性提法,难能可贵的。从这一点上是值得赞颂的,提出这个“强征”政策,本身出发点而言是无可厚非的,也是根据宪法,因为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这个是无疑的。

    给我们的政策制定和法律实施提出了一个新课题,能第一次正面地提出这样的政策课题,以及待完善的法律性课题,的确是难能可贵的,敢为天下先的精神,以及其前沿性、创新性和智慧性是值得学习的,也是值得称道的,肯定的,在国家责任、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我们需要这种精神,因为前进中,创造力和创新性思维是必须的。

  但是,我们从另外的角度来思考,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是为时代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法律也要与时代同行,对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起正面推进作用的,才是我们所需要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是宪法也规定“个人财产”也是同样要受法律保护的,因为个人财产牵涉到个人的合法收入、劳动成果以及生产积极性。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中,人民的利益和财产是应该得到根本保护的,也是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

  在此,并不是说“突发事件强征个人财产”不可以,我们也要看到,这个政策要在什么条件下,由什么样的权利机关来执行,才可以“强征”,因为宪法适用于我国所有范围,这种“直接牵涉民生”的决策,我们应该谨慎而为之,不要在于匆忙,因为“牵涉到每一个人的个人财产问题,这个不是个简单的问题”。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富人还是穷人,一样适用,我们要思考的范围和预期要广义一些,这样对实施的效果和决策效果的预期更为合理和得到正确执行。

  从我国过去发生的“突发事件”来看,“非典”算是大的瘟疫了吧,“乙肝传染”算是大范围病毒侵害了吧,“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算是够灾难了吧!但是国家也没有强征个人财产呀,而是采用的社会捐助、慈善和社会责任建设来完成的。“对印反击战”和“对越自卫还击战”,也没有动员实施“强征”,人民生活并没有受到影响。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只有国家财政没有能力的处理这些应急的情况下,才可以动用强征个人财产,也就是强征老百姓口袋中的财物。

  这个是不能随便强征的,是牵涉到民心的。凡是爱国爱民的人,有爱心的人,在国家危难之际,需要出力的时候,中国人就会献爱心,就会无私的捐助,这是历史以来的国人传统,我们需要提倡的是爱国爱民精神,以及社会责任精神,健全和完善我们的捐助、捐赠制度,以及社会责任建设,以及红十字会建设,以及慈善事业,才是我们应急救助的根本,这样,让我们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美德才会得到发扬和光大,因为这个力量是无穷尽的,而强征具有局限性。对于牵涉民生的事情,我们应该谨慎考虑,谨慎行事,要一切为了人民利益才是我们制定政策的根本出发点。

  其实这个道理很简单的,需要决策者细思考!对于强征,我们不谈哪些范围和事件大小才算是应急事件,哪些应急项目就可以强征。在这里只是谈,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强征,强征对于国家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可以这样说,强征的前提是国家公共财政没有这个能力处理发生的应急事件时候,才采取的不得已的措施。比如这三大样:天灾,瘟疫和战争,但是从历史上看来,前两者几乎没有强征过,只有战争时期才会出现,但是也有“动员令”而实施。

  因为强征个人财产,不管从好的角度看还是从不好的角度看,这个是牵涉民生的事情。也一定会是牵涉民生的决策和影响劳动者个人积极性的决策,也是影响劳动者合法收入的决策,这个要谨慎而为之,否则会给百姓造成不安因素,给百姓背上无形的思想负担,可能会影响百姓的生产积极性,以及慈善事业和社会责任等相关事项,我认为如果实施的不好,是不可取。我们重要的是要从得与失两个方面辩证地看问题,法律法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要紧跟时代的发展,才是好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也才能起到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益的推动作用,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民生的发展。

  另外,就是“突发事件”强征,这个不只适用于一个省,就拿宪法而言,也是适用于整个中国范围,这个“办法”出台,将对其他省市产生同样的影响的。提出“突发事件强征”这个政策是可以的,毕竟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适用于每一个中国人的,是否由全国人大立法机关来立法、执行和审议,还是由各级下属权利机构分别来各自立法、执行和审议,是否应该形成具有全国性质的法律法规?在我看来,这个问题需要有全国统一的决策和规定,通过全国人大,统一认识,统一标准,步调一致,更为合适,毕竟这个问题是百姓关心的问题,这是牵涉到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牵涉到社会各个阶层,其牵涉范围是广泛的,有什么比人民利益更为重要的呢?

  对于强征政策的出台和实施,须抱谨慎态度,因为这直接牵涉到老百姓的个人财产,是直接牵涉到民生的。

  从先前看来,就是在“大地震”还有“非典”这样的灾难中,国家也没有强征百姓个人财产,而是靠动员社会“捐赠”和“社会责任”的人们,就拿出“爱心”就可以解决的了,如果“强行征用”,是否会有些“负面作用”?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在此,对于一个好的政策出台,需要看是否能对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切实的正面的积极推进作用,这才是检验我们政策正确性的唯一标准,“只有发展社会生产力才是硬道理”。

  因为此政策,不管是对富人还是穷人,都会产生影响,我们要谨慎而为之,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对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有正面的和积极的促进作用的政策,才是好政策,也才可以起到切实的作用,政策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要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我们的政策和法律是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服务的。

    不过,我们在处理和面对这个问题的时候,要与时俱进,让我们的决策、法律法规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社会,造福于我们的社会和人民。能够提出“突发事件强征个人财产”这个议题的本身,其意义是重大的,能够首次正面提出,其具有开拓性和创造性。

   (本文解读由  价值中国网 龙国平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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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摘录网上的一些评论,仅供参考:标题:“应急征用”何以让人不安

  2010年10月08日 09:46:14 来源: 检察日报

  近日《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中拟规定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的内容,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为此,媒体不得不再发消息补充说明“征用不等于‘白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10月7日《成都晚报》)。

  其实,四川省“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的规定,并非其“独创”,它有充分的上位法依据——《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此早有规定。

  既然如此,为何公众还会感到不安呢?其实,公众质疑的并非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该不该对私产进行征用,而是担忧个别地方政府及官员滥用征用权,私产被征用后既得不到及时返还,又得不到依法补偿。

  从现实情况看,公众的不安决非杞人忧天。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平日的做派让人忧心。比如,以城市改造为名对集体土地和私人房屋实施征收和拆迁,仅凭一个极其抽象的“公共利益”,就对业主压低补偿,实施强制,使公民权利和业主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政府不仅有了“公共利益”的正当依据,而且还有了“应急”这一“特别通行证”,政府将如何征用、能否及时返还以及会否给予合理补偿便充满疑问。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在规范政府征用上还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空白。比如,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完整的财产征收征用法,虽然包括物权法在内的许多法律和法规都涉及到“征收”“征用”内容,也明确规定了“应当给予补偿”,但什么情况下可以征用、通过什么程序征用、按照什么样的标准给予补偿等三大关键内容并不明确。这等于在征用私产问题上,法律法规只赋予了政府特权,而没有界定政府权力的边界,更没有具体的义务内容,被征用人的权益保障完全取决于政府和官员的自律和自觉。

  可见,“应急征用”本身没有争议,重要的是法律法规在赋予政府“应急征用”权力时,不能忽视被征用人的法定权利和利益。这一点,亟须国家制定规范财产征用相关各方权利义务的专门法,从而消除公众对政府滥用征用权的担忧。

   (本文解读由  价值中国网 龙国平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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