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房价“问责制”的效果有待于观察


据中国新闻网1011日文章《三部门将对省级政府稳定房价工作进行考核问责》报道:据中国国土资源报消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巩固房地产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决定,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三部门要求,各地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已印发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按照近日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贯彻国发〔201010号文件的要求,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将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读到这则新闻,广大民众都很兴奋,因为大家期待的房价问题即将得到解决,大家离自己的住房梦又更近了一步,大家争论了这么久的二次调控政策有望得到落实。

事实上真的会如此吗?我认为如此“问责制”的效果有待于我们观察。这是因为:

第一、问责制并不是第一次提出,也未见到哪个政府被问责过。

比如,41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10号文件)的第二条指出,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201017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一文关于“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中指出: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之前的“国十一条”中最后一条也曾提过问责机制。但是,调控文件该发的还是发,房价该涨的地方照样涨;问责的声音该说的还得说,落实到具体的地方就不得而知了。

又比如,国土资源部今年6月曾宣布“7月督察,8月约谈,9月问责”, 然而土地问责大限早已过去,我们看到哪个地方政府有被问责过吗?

第二、问责机制的不细化,只能使问责制流于形式。

比如,“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这句话自417日问世以来,已经成为了调控的口头禅,但是这“房价过快上涨”的“部分城市”到底是哪些城市,却成了一个谜。这些“部分城市”好象就不是老百姓该知道的“秘密”,也不是老百姓该过问的“内政”。

又比如,保障住房建设严重滞后的是哪些地方,住宅土地供应没有按计划完成的又是哪些地方,老百姓还是一头雾水,不知真相。

又比如,什么样的情况需要问责,怎么样问责,是撤职还是行政处分,都不见具体的细则。

试想想,如此的问责会有多大的效果呢?

第三、问责机制下,“限购令”的执行力度与持续时间有待于观察。

在国家问责机制下,地方政府根据“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原则而制定的“限购措施”,本就不是自愿的,况且执行“限购令”后对地方的经济增速也会有一定的影响,“限购令”又象计划经济时代的指标一样不一定会长久,再加上上级政府早已有过的“光打雷不下雨”的政策漏洞可钻,我真不敢想象“限购令”的执行力度与持续时间。

要是二次调控政策真的能让全国的房价得到稳定,能让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得以加快,能让普通老百姓的住房梦得到实现,那就真的老百姓的万幸,国家的大幸了。

其实,中国缺少的并不是政策,也不是文件,更不是问责机制,而是政策的执行力度,而是政务的公开公平公正,而是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