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不患贫而患不均”


久居外国的朋友回国,相信最不习惯的就是当下中国的交通现状了。关于交通,有两位朋友的话一直让我记忆犹新。
 
一位说的是当年初到德国的他,很奇怪空无一车的马路上,人们还是按着红绿灯的节奏过马路,三番几次之后,终于有一次忍不住向同行的德国朋友建议:没车来啦,过吧。德国朋友回答:不行,路上虽然没车,可难保哪个楼房的窗户中,正趴着一个小孩看我们,小孩如果效仿我们的错误,那他就会有生命危险了;更进一步,小孩会觉得,原来大人们制定的交通管理方法自己可以不去遵守,那凭什么让我按大人的话去做事呢?,我就按自己的喜好行事就好了。这样延伸下去,这个国家每一个人的生活就全乱套了。
 
另一位朋友说起他在美国开车,习惯凡遇到交通灯位置的路口就远远的慢车,在离斑马线大概十英尺的地方停下来。这样做的起因是在那个州,曾经有一单官司,就是因为驾驶者在离斑马线很近的地方急刹车,把一位正在过马路的老人,吓成了突发性心肌梗塞,后来更一命归天。结果,这位开“夺命车”的小伙子,除了被重重罚款外,还蹲上了监狱,罪名是“鲁莽驾驶至他人受惊而死忙”。他说在西方国家,社会管理中普遍都有“权益归于弱者”的理念。例如你可以向一辆车鸣喇叭,但如果那个开车的人下了车,你就不能再按喇叭了。假如哪位路人因为你按喇叭受惊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损害,他就可以起诉你。
 
在外国,交通秩序首先是为了人的生命安全,其次才是为了交通畅顺。每有交通事故发生,检讨的次序是交通管理(道路设计、标识设置等),再是车辆安全设计,再是驾驶者,最后才是路人。交通意外背锅的份量也是循权力的大至小向下递减。而在现时的中国,交通管理似乎就是管人,交通管理就是为了交通顺畅,本末倒置的是,这其中人的权益被降到极低点。
 
且不说我们几乎习以为常的十几秒二三十米的过马路短跑,江苏宿迁前两天公布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违反交通法规者将会被媒体曝光,曝光的内容包括相片、姓名、单位、住址,宿迁市政府把“人肉”提升到了官方的高度(http://epaper.yzwb.net/yzwb/2010-10/10/content_206320.htm?div=-1)。以羞辱人的手法治理社会一直根深蒂固于我们的社会管理层,如此名正言顺的将个人信息曝光,比“人肉搜索”,狗仔队等,都有过之而无不及。类似这种羞辱式的,或者叫恐吓式的管治方式自古便有,轻的如“游街示众”,重的如“悬首示众”,反正就是要让天下人都知道你做的坏事,让你以及你身边的人无地自容。可是,不知道效仿这些方法的人可曾知道,历史上大多数经常使用这些方法对待别人的人,最后都免不了被“游街示众”或是“悬首示众”,为何?,没有一个社会是在破坏秩序的过程中能够建立起社会秩序的,损害个人利益的社会管理方法,只会更有害于公共利益。
 
打着公共利益的招牌损害个体利益,在我们这个社会并不少见。以破坏一种秩序的手段去维持另一种秩序也是很常见。比较起来,贫富两极分化对这个社会稳定的危害,远没有秩序两极分化的危害大。通常,远离社会资源和机会分配的社会末端人群,是最容易让人“看见”他们破坏社会秩序的,他们的头顶没有“伞”,他们的社会关系非常单薄,在这个社会保障还不完善,资源和机会分配又不平均的社会,社会秩序对于他们来说有时甚至是生活的障碍。试想那些在城市里推小车的苦力,蹬三轮车的民工,乱摆卖的小贩……,维持秩序的人几乎就等同于他们通往幸福路上的瘟神,无不避之则吉。另一端,社会秩序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中,也有为数不少的破坏秩序者,只不过他们的破坏社会秩序要么来得更堂皇些,要么藏得更隐蔽些。如此的社会,好像谁都避免不了在生存上需要“偶尔”破坏一下秩序,才能获得更多的对自己有益的发展机会。
 
但是,作为秩序制定者和执行者的人,他们无论程度大小的损害秩序的行为,都有如本文开头说到的,会被“那些可能趴在窗户中的小孩”效仿一样。维护秩序要先从社会管理层处收紧,在建立社会秩序的过程中,要以“宽待弱者”的思路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的是要尽量接近“每个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基本目标。假如还要讲牺牲,讲奉献的话,请从社会权力的高层逐级向下讲,并在这个过程中做守秩序的示范者,而不是两面者。让大众真切感受到秩序只存在一个面,面向所有人都是一致的。这样,社会管理层以下,那众多无权无势的普罗大众,自然会领悟秩序的良益,遵循秩序的规范,只有当人们从秩序那里收获到生活的好处,秩序才会成为社会的习惯,甚至成为一种生活的风尚。
 
“不患贫而患不均”,这句话,在胸怀天下的孟子说出来,指的也许不是财富,而是资源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