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对超募资金的用途做出严格限制。规定超募资金必须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对于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规定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很显然,在加强超募资金管理问题上,《业务备忘录第1号》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延续与发展。
创业板公司的超募问题目前已成为新股发行过程中非常突出的问题。根据统计,创业板第一批IPO平均超募1.16倍,第二批超募2.09倍,第三批超募2.50倍。因此,面对超募的大量涌现,为保证超募资金的安全,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对超募资金的管理显然是必要的。也正因如此,深交所在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基础上,又再次发布了《业务备忘录第1号》,进一步加强对超募资金的管理。
在超募资金大量涌现的背景下,深交所加强对超募资金的管理是必要的。不过,这种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未免有着背本趋末的嫌疑。实际上,对超募资金最好的管理方式就是控制超募现象的出现。而在超募出现后的加强管理只是一种亡羊补牢。超募现象一经出现,其带给创业板的负面影响就不可避免。
首先是对创业板形象的破坏,使创业板沦为赤裸裸的“圈钱板”,这与推出创业板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宗旨明显不符。
其次,超募也是对创业板融资功能的破坏,不利于更多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一家公司发股,超募达到2倍以上,这实际上是一家公司占据了3家公司的上市资源。这不仅是创业板资源的巨大浪费,更影响到其他中小企业的融资。
其三,超募加剧了创业板的投资风险。毕竟超募是高价发行的产物,超募越多,意味着发行价越高,投资风险越大。
此外,超募还加剧了创业板公司本身的经营风险。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合理使用资金的能力是有限的,能用好正常的募资就已是不易,突然又给其2倍的超募资金,这难免会导致相关公司盲目投资,甚至给企业的正常发展带来负担。
也正因如此,对于股市监管部门来说,严格控制超募资金的产生比加强对超募资金的管理更加重要。而要控制超募资金的产生,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控制新股发行价格。通过“窗口指导”来调控新股发行价格过高的问题。虽然说去年6月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突出了新股发行的市场化定价,但毕竟中国股市并不成熟,严重缺乏市场化定价的土壤。实际上,创业板新股发行的严重超募以及新股发行市盈率达到70倍、80倍甚至上百倍的表现也证明了中国股市的不成熟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恢复新股定价的“窗口指导”,不仅能有效控制超募现象的出现,更是对中国股市健康发展负责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