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社论
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人们似乎看到“拆迁”这个词汇成为历史遗迹的希望。
“条例”明文规定,征收、补偿的范围界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就从制度上杜绝了因商业利益、地产开发而强征强拆的现象。问题是何为“公共利益”?如果征收方将“为国
有资产增值”而进行的地产开发解释为“公共利益”,条例是否会给出“说法”?如果征收方将商业开发的真实意图暂时掩盖起来,打起“公共利益开发”、“非盈利”的幌子,搞“先征地后变更用途”的把戏,原先房主的利益就会被打着“公共利益”幌子的团体和个人侵害。
即使的确是公共利益项目,也仍然存在与房主的利益冲突之处:“条例”规定的“90%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征收、2/3住户同意方能进行旧房改造征收”,较诸以往的强征强拆是很大的进步,但既然留了数据口子,也就留了数据造假的口子;不仅如此,对整个地块,同意征收的人也许是90%、2/3,但具体到某一套、某一幢,反对征收的人也许就是100%,让这“100%”因此套、此幢外的“90%、2/3”意见而“被征收”,仍然有失公允。
不妨看看国外是怎么做的:在加拿大多伦多,一处被规划为公园的地块住了8户人家,其中7户同意征地,另一户死活不肯,说服工作做了近40年,最终征地方(市政府)不得不以高出市面价格10多万加元、外加搬家费和税款补偿,才买下这幢破屋。对此,许多议员和市民不满,认为政府慷纳税人之慨,那户人家是成心当职业钉子户弄钱,但他们提出的方案,也不外乎搁置、绕道,或干脆把这家人围在公园里,却无人提到强拆,或让这一户“少数服从多数”。因为征地必须你情我愿,如果开了豁免的口子,就会给不法之徒留下作奸犯科的缝隙。
至于瞞天过海,整治的办法也有,就是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监督问责机制,让被征地块的用途持续呈现在公众面前。还以加拿大为例,大温哥华地区的住宅价格很高,而且走势持续向好,工厂、商业用地价格却持续低迷,农地更卖不出价,但城乡接合部甚至市中心不远处的工厂地、农地仍然保存很多,正是拜公众监督之所赐。也不是没人打热门地块的主意,但每每在舆论曝光和变更土地用途听证会面前,或知难而退,或铩羽而归。因此,“条例”在这方面仍有补充、细化、加强的必要性。
“条例”一方面强调“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征收,另一方面又列出“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批准程序、补偿办法,这也为人钻“条例”的空子,留下了危险的破绽。在大多数国家,“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就根本不涉及征地、征房的概念,而只能是买。因此,这个空子必须堵住,以防“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此外,“条例”规定文物保护可作为征收的理由,也显不妥。国家已明文规定,私人可以对文物性质的私房继续保持所有权,因此不能因为它是文物,就可以随意征收。在法国,民间散布着数以千计的旧城堡,座座都有文物价值,但法国的做法是提供修缮保护补贴,或帮忙联系资助者,并在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将之列入“城堡文化开发”网络范畴,许多城堡成为“文化遗产日”的开放场所、私人博物馆或旅馆,但业主仍然是私人。这种既不损害业主利益,又有效保护文物的做法,值得“条例”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