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法治逆向背驰原因探析
理论上讲,法律制度即法制的建立健全应当引领依法治国即法治的进步,进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但是,从我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实践看,法制的建立健全并未与法治的发展同向运动,而是呈现逆向背驰的反向运动。这不仅困惑着我国的专家学者,也使西方的专家学者迷茫。
改革开放前,我国法律法规极少,基本上是以党纪、政纪、行政命令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但是却神奇地做到了社会的有序运行,偷盗、抢劫、贩毒、杀人、放火、强奸、投毒、爆炸等案件极少发生,甚至部分做到了“夜不闭户、道不拾遗”,人民群众虽然生活水平不高,但却有较强的安全感。
改革开放后,全国人大极大地加快了立法工作,每年大量的法律法规出台,各种实施细则也及时配套出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宣传也可谓铺天盖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但是,各种违法犯罪不但没有减少,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群体事件有增无减,治安状况日渐恶化,不公现象日趋扩大,社会不稳定因素急剧增多,严重制约着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
究其原因,关键在于:
1、认识上的偏差
在认识上,将“法制建设”等同于“法治建设”,重视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发布,忽视了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实施。须知、无论法律法规再健全、再完善,失去了正确、完整的执行,并不等于就实现了“法治”。“法制”与“法治”不是同样概念的重复。我国改革开放前后的法制建设表明:“无法不一定无天”,“有法不一定有天”。
2、观念上的偏差
一些法学专家和法律法规制订者,不顾我国国情,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制建设经验,以致“南辕北辙”。更有甚者认为我国应当实行“司法独立”,以致法院在无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枉法,导致法律“形同虚设”。“司法独立”的必备条件是“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舆论监督”,而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党执政”“政治协商”“有限舆论监督”。因此在失去了作为执政党这一终极制约和监督力量的制约和监督后,法院就可以为所欲为,玩弄法律,践踏正义,蹂躏民众,祸害社会。
3、导向上的偏差
改革开放以来,我党提出“依法治国”,并强调“支持法院独立执法”,导致法院由“独立执法”蜕变为“独立枉法”。近年来,一大批法院的院长因“徇私枉法”而落马。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司法的基本信任,导致民众宁愿走漫长的上访之路,也不敢寄托与“虚无缥缈的司法公正”。
4、陷于“见事不见人”的误区
法律法规制订者天真地认为社会的“不公、不平”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因而竭力在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发布上下功夫,导致颁布的法律法规越多,法院与法官枉法的空间越广阔,导致社会“不公、不平”的现象越来越甚。须知,再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仅是文字上意义的“公平、公正”,如果法官再法律的“天平”的任一边凭法官自己的好恶主观地增添“筹码”,那么“天平”就失去了“公平、公正”,导致法律虚设。
5、陷入“以权代法”的泥沼
“面捏的法律,铁打的权”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近期屡屡出现的“强制拆迁”“暴力拆迁”导致自杀、自焚的现象说明,法律已经成为某些地方政府的作秀工具:当对己有利时大讲“依法治国”,当对其不利时大讲“不要对抗政策,与人民为敌”,而讲其“土政策”高置于法律之上。
6、陷入“以己之矛,击己之盾”的尴尬境地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与宪法相悖的部门法与条例必须服从于宪法。但是,在我国违宪的部门法、条例、规定、通知却有时比宪法的强制性更大。譬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出版、集社、游行、言论自由,但是对披露所谓负面消息的媒体,如果不听劝告而超过限额的负面报道而屡屡被责令整顿和停刊;严格的审查使对政治性的结社的报批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群众自发的游行,至今未有一例被批准;对于批评性言论也往往被以“诽谤”之莫须有,而对当事人予以“告诫、拘留、逮捕”;对合法上访,也予以截访、拘留、劳教。《宪法》、《物权法》却抵不上《拆迁条例》。
7、陷入“公信力”危机
在处理群体事件时,对当事人的承诺仅是应急的“手段”,事后“秋后算账”对当事人致命打击。“听证会”“论证会”成为“托儿”的“定论会”。台上讲“以法律为准绳”,台下搞“钱法交易”。如此种种陋行,严重破坏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导致“公信力”危机。《人民网》近期的网络调查显示82.3¥的民众认为腐败已经超过了可以忍耐的限度。当民众不能以正常的渠道和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时,他们就可能“以暴制暴”,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和社会动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