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城关镇保堤社区居民(原城东社区居民)
曹 男,1976年11月18日,小学文化
被告:城关镇保堤社区居委会 和 农贸责任有限公司
保堤社区居委会法人:张 保堤社区居委会书记
请求事项:
我方于2008年7月7日与原城东社区居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承租殡仪馆以南23.81*56m的闲散土地自行耕作、养殖。土地租赁时间为50年,租金为每亩每年580元,共计58000元。{附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另因2007年6月工业园凯斯机械三区征地,我有0.868亩菜地属征地范围,经与原城东社区居委会长达一年的磋商,把那块菜地换到了殡仪馆以南的12.72*56m即1.068亩。两块面积在一起共计3.068亩。 2009年11月1日,城关镇保堤社区居委会单方面撕毁合同强行收回我两处土地,并转包给裕兴农贸,任由该公司私自破坏我所承包3.068亩土地原貌,损毁树木600株,请求人民法院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判处城关镇保堤居委会与裕兴农贸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我方承包土地,并赔偿我因处理此事的误工费100元每天*2人*天数{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的结案日},车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据相关法律折算}。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判裕兴农贸恶意损坏我方的林木,恢复原状。
事实和理由:
对于我所租赁的土地, 我方是在集体原农科所1组,已仅有二分可耕种土地的情况下租下此闲散土地的,因为我们的原1988年分田到户的耕地、自留地全被各种公司征收做建设用地了。1998年,棉麻公司征收水稻田22亩【至今只是外面打了围墙全部所征面积闲置】;2007年,机械征地100亩,事实上至今闲置至少60亩。{因面积太大,我无条件丈量,只是估计,院方可实地勘察}我只是承包了3.068亩而已,难道我还是应服从类似这样的所谓“政府的征地拆迁需要”?根据所签的土地租赁合同第六条:“乙方必须服从国家建设”。我是中国人,是应服从国家的建设,请问裕兴公司是国家的什么建设部门?他此次征地33亩是什么建设需要? 自2009年8月保堤社区居委会开始为裕兴农贸做征地工作,我因在珠海,就多次打电话给居委会的征地工作人员申明:“我们是农民,需要土地做养殖、种植。 2008年刚把土地承包好,因为垃圾填埋太多,无法耕作,过年后,深挖坑,再挑土做培养基,费尽心力,栽种的树苗刚活,怎么可能就把地转包出去?”(可以查139··3317和138··1323,8-9月的通讯录)。另外,我还委托 多次正面跟征地负责人徐··申明:曹··的承包土地不同意转包给别人。-------证人 住址 联系电话
2009年9月11日,在珠海与张··书记通电话时,他在听取我们申明意愿后回答:“现在只是有征收的意向,具体定下来即通知你。”我相信作为一级政府不会把法律当儿戏,更相信张··书记作为居委会的法人代表会对自己说过的话负责。所以直到2009年11月1日裕兴农贸强占土地,居委会单方面收回我土地承包合同的违法事实发生,我才着手处理此事。
11月1——5日因此事专程花去车费500元,回县里到居委会与工作人员 协商“请求返还我承包地。”答复是:“地是征定了,补偿方案就是按县里的政策办。”我要求复印相关文件被拒绝,“要么拿钱,要么你上访上诉,随你。要文件自己到上级各部门找去,我们这没有。” {5日是星期一,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都在,可以作证。} 11月8日,整理好材料到法院立案窗口,当班的工作人员{ }答复:关于土地纠纷的立案要地方上的处理意见才能案。 因为我不懂法律,于是,从2009年11月8日至2010年1月20日,我先后到县农经局·深柳镇农经站·县信访局·镇信访室·常德市人大·市政府信访室·县国土局·省国土局和县深柳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事务所及中顾网,咨询相关裕兴农贸征地的文件和维护我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辗转长沙·常德·安乡三地。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是法治已经较成熟的社会,处理土地纠纷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早已颁布执行多年,各政府部门督察土地纠纷本是职责,难道他{她}们真的对农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了解?我只是普通老百姓,每日本需努力劳动以挣得日常生活需要的金钱,现在每日为处理此事奔波劳神,邻居同事还以为我得了精神病,因此,耽误的劳动收益难道不应由被告人赔偿?走访各政府部门的过程中所受到的怠慢·推脱给我造成的精神打击不应予以精神赔偿? 12月18日,省国土局向县国土局下达了‘60天限期处理’的文字答复,但是对于我所承包{租赁}的3.068亩地被裕兴农贸强行占用建设做仓库至今已快3个月,而且对方已建好仓库开始出租盈利的事实,暂无任何单位和个人出面负责并作出处理。所以,我再次请求安乡县人民法院对此事立案取证,依法判给我一个公道。
此致
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
2010年1月20日 附:如果贵院不同意立案,请根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出具不受理此案的文字说明,我将以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谢谢! “世上本没有路,只是走的人多了,所以有了路。”——既然法治治国是全世界的政治趋势,也是强国富民的需要,请问地方法院为什么不依法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