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吃猫肉狗肉的立法


最近疯传这样一条新闻:“我国或立法罚吃猫狗肉”,具体说是“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

如果仅仅是这样的法规出来,又将是一则笑话。

笑点之一是给了猫犬特权。既然立法的思想是“众生平等”,那为什么仅仅给与猫犬特权,猪牛羊们已经祖祖辈辈为人类做了贡献,是否也应该给一下喘息的空间?蛙鼠兔也经常沦为人们口中之食,是否也应该让人食后悔过一番?法律可不管谁是谁的亲戚朋友,不能因为猫犬与人类近乎就特地关照,蛙鼠兔也经常被当宠物养的。

笑点之二是立法者又哪儿疼医哪儿了。既然是反虐待动物法,就应该保护野生动物不受虐待,保障圈养动物生存环境和减少加工环节对它们造成的痛苦。动物中哪些可杀哪些不可杀已经由《野生动物保护法》做了明确规定,而哪些可食用哪些不可食用是一个习惯与道德方面的问题,并不合适在反虐待动物法中加以规定。

既然某些地方有食用猫犬的习俗,靠禁是根本达不到效果的。

规范管理食用猫犬的饲养业以及其他类似食用动物的饲养业,才是比较好的方法。这样不但可以让中国的法律少点笑话,反而还能出现一些新的地方经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