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县委中心组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县委领导班子成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结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08]14号)精神和市委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员组成。县委中心组由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书记,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协党组书记、副书记,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组成。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副书记任副组长。集中学习由组长主持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

第三条  列席学习。根据学习需要,经县委中心组组长批准,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学习。列席人员可扩大至在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学习秘书。设县委中心组学习秘书4名,由县委办副主任、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和县直机关党委书记各1人担任。

第五条  学习秘书的职责。县委中心组学习秘书负责学习的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主要任务是:联系县委办公室,协调相关文字、会务等事项;联系县委宣传部,协调草拟学习计划,提供学习资料,编印学习简报,邀请专家学者或领导干部讲座,做好学习记录,组织宣传报道,汇编发言资料,管理学习档案,迎接上级检查等事项;联系县委组织部、协调学习考勤等事项。

第六条  学习计划。每年年初,县委宣传部要商有关部门提出县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按程序报县委中心组组长审定后,由县委办公室印发至县委中心组成员。

第七条  学习内容。县委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的重要文件和领导重要讲话,同时,还要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时事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历史、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八条  学习方法。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研读原著与学习辅导相结合,调查研究与理论交流相结合、专题讲座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等形式,增强学习的目的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学习时间。县委中心组每季度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集中学习次数。每次集中学习23天,全年集中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天。每次集中学习都要围绕12个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认真研讨。

第十条  中心发言人。每次集中学习确定3名左右中心发言人,每个中心组成员每年必须作1次以上中心发言。

第十一条  自学。个人自学是党委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的基础,中心组成员要根据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工作需要,制定个人自学计划,充分利用8小时之外的时间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认真思考问题。每年要重点阅读12本理论著作。坚持做读书笔记,学习笔记每人每年单独成本。学习心得体会每年至少交1篇到县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调研。县委中心组成员要围绕学习计划开展调查研究,每人每年至少完成1篇调研报告,并交县委宣传部。

第十三条  考勤。县委中心组成员要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坚持按时参加学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须向县委中心组组长请假并说明原因。学习考勤情况归入学习档案。考勤由组织部负责。

第十四条  通报。县委要通过内部情况通报、简报、报刊、电视、网络等方式,及时向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通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内容、效果和收获等情况,引导和推动下级党委中心组学习,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学习。每次集中学习,拟报道的新闻稿由县委中心组组长审定或委托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常委审定。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县委宣传部负责收集、整理、管理县委中心组学习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学习计划、学习通知、学习考勤、学习资料、学习记录、发言材料、学习简报、心得体会、调查报告以及上级党组织的书面评价、荣誉证书和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调阅。学习笔记和学习档案,组长或副组长每年至少调阅1次。

第十七条  全县各级党组织的学习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