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流失的租金(上)


盛洪,1954年生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教授、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致力于制度经济学研究;宏观经济理论和产业经济理论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学和宪政经济学等理论研究。著有《分工与交易》、《治大国若烹小鲜》等著作,上百篇研究成果发表于各类学术刊物。
 
 
  
将属于全体人民的自然资源产权交给一部分人使用和经营,既不上交租金也不上交利润,实际上是让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全体人民的租金利益。
 
总体来算,我国国有自然资源没有交给全国人民的租金大致估计有上万亿。这不仅是上万亿租金的问题,这是社会公正的问题。
 
解决这种对抗,要看中央政府的决心到底有多大,能够花多大力气去纠正它。
 

王鲁湘:我们经常用“幅员辽阔”、“物产丰富”这两个词形容我们的祖国。这里提到的“物产”其实就是自然资源。按照我国的法律,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概念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归谁所有却是极其模糊的。于是就出现了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由自然资源产生的、本该属于国家并由全社会共享的利益——租金,事实上被少数人合情合理的拿走。究竟是谁动了我们的租金?动了多少租金?为什么会形成这种现象?怎么才能拿回本该属于我们的收益?有关于这些问题,请盛洪先生为我们作答。
 
盛先生是一位经济学家,同时也是一位同许多文化人士有来往的社会活动家。您对于自然资源租金问题的关注是从社会学角度切入的,还是从经济学角度切入的?
 
盛洪:我首先是一个经济学家,当然还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切入这个问题的。经济学对于自然资源的产权和产权收益的租金都有比较完整和成熟的理论。
 
王鲁湘:我们知道,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是通过税收、利润和租金这三个范畴来体现的。在一般人头脑中,国有企业上缴税收和利润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租金这个概念过去在我们所有人的头脑中是不存在的,包括我也是因为要做节目,接触到这个问题,才意识到原来国有企业和国家之间居然还有个租金问题。为什么租金问题在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关系中会这么模糊呢?
 
盛洪:因为我国原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计划经济下的生产资料和生产条件都是公有的,一旦公有就不应该依据所有权去获得收益,所以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中没有租金这个概念。当时的租金完全表现为利润的一部分,也就是国有企业必须上交全部利润。后来我们走向了市场经济,原来用利润涵盖租金的外部条件发生了变化。但是我们的理论界包括政府,都没有太关注这个问题。
 
王鲁湘:为什么以前没有人去关注,这个问题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时候才凸显出来?
 
盛洪:以前比如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时候,国有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竞争力比较弱,国家就免它们上交利润,免这个免那个,能把职工养起来就不错了。但是十几年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一个重要变化就是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人们对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比如原来土地可能不值钱,但是在2000年以后,土地的价值飞升,尤其是城市周边土地的价格上涨非常快。还有像石油、煤炭等资源也越来越稀缺。随着自然资源的稀缺,自然资源的价值也就日益凸显出来。
 
 
 
租金,狭义来说起源于自然资源的收益,比如土地的地租。自然资源为什么会有租金?因为它是稀缺的、有限的和可耗竭的。比如石油和煤炭这样的自然资源,如果没有产权而任由大家使用,就会导致“公地悲剧”(Tragedy of Commons,源于美国学者哈定1968年发表于《科学》杂志的《公地的悲剧》一文。该文设置许多牧民共同在公共草场放羊的场景,因公共资源权责不明,牧民都从私利出发竞相放羊,从而导致草场退化、公共产品被损坏的“公地悲剧”。)的结果。就像一群人在一个公共牧场上放羊,每个人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尽量多放羊,其结果就是草原退化,地力耗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类社会创造出了“产权”的概念。
 
租金归全民所有
 
有了产权就有产权的收益,产权的收益就是租金。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都对租金概念做过很多探讨,有比较狭义的,也有比较广义的。租金首先表现为“地租”。现在中国也有地租,虽然没有公开的土地租赁市场,但实际上有土地承包权的转包,转包费就是地租。租金的另一个表现是“矿区使用费(royalty)”,是对开采石油、煤炭等资源收取的租金。
 
产生了租金以后,租金归谁?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都做出了回答。西方经济学认为租金当然要给资源的所有者。马克思主义认为租金应该归国家,但归国家并不一定要交给国家,马克思主义强调公有制,归国家所有的含义是要归全民所有,这一点和西方经济学是相通的。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归国家所有;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以外的,属集体所有。因此,无论是按照生产要素报酬理论(指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要素所有权,从生产要素使用者那里获得报酬的经济行为。),还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自然资源的租金所暗含的利益,最后都应该表现为归为全民所有。这是我国的法律框架所规定的,但是在现实中它的执行却是一道难题。
 
在现实中,自然资源的租金归属并没有按照我国法律框架规定的来实施。这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大量机构无偿使用国有自然资源并享用实际租金。比如国有企业、国有林场、国有农场,多年来这些机构在占有土地的时候是不需要交地租的。直到1998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国企在改革过程中若与其他企业出现合作、公司制度改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或出售等,要按照严格的产权规定来处置产权收益。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并不包括那些未进行改革的企业。
 
整体来讲,中国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数据中没有租金收入这一项内容,因为租金被留在了这些企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被企业管理层与员工无偿享用。一般来说,租金在一个企业的财务报表中被算作成本,但因为某些国有企业不需要支付这个成本,于是它就变成了利润,而利润有可能再变成工资。所以前两年劳动人事部副部长说,有些国有垄断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数倍于全社会的平均水平。这些高出的部分从何而来?部分就是从租金来的。
 
另外,国有企业经过改革,采取了一种“激励高管”的方式,即对高层管理者实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指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也就是股票价格同个人的收益挂钩。很显然利润越高,股票价格越高,个人就能获得更大的激励。但是别忘了,利润增长从哪来?一部分也是从租金来的。
 
以上情况还是假设国有企业要交利润的。但事实上国有企业从1993年起一直到2008都不需要交利润。最近政府做出了改革,规定资源型国有企业须缴纳最高10%的利润。但除此之外,大量利润实际上还是留在这些企业里,而这些利润中就包含了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