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赣榆县检察院违反办案程序,纵容女出纳侵占现金18.7万元情况调查
[核心提示] 江苏赣榆县检察院相关人员曾在2007年6月1日,无故打死该县供电局原副局长梁继平一案,震惊全国。近日该院又发生一起严重违反办案程序,竟要当地公安撤销对一个女出纳的职务侵占案件,副检察长唐张亲自赶到省城南京,宴请有关媒体人员,为犯罪嫌疑人李红妮讲情,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李明充当说客,“弄丢”重要证据的连云港市十佳公诉员柴海波却得到提拔,导致犯罪嫌疑人李红妮逍遥法外,雇佣李红妮的一家农业公司白白损失187207.90元。
女出纳大肆侵占公司现金
2001年11月,宋忠节等人合伙出资注册了赣榆县达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公司)。为了避嫌,几个人商量后,特意从社会上招聘了一名女青年李红妮来做出纳。由于宋忠节常年从事杂交水稻的繁殖育种研究,曾和袁隆平先生在海南南繁地头搭地头育过稻种,他的名气以及扎实的专业技术,让达尔公司很快在当地出名,业务开展的是红红火火。
可是谁也没有料到李红妮任出纳后,竟然利用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审批制度不健全等漏洞,采用重复报账、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大肆侵占达尔公司的资金。而李红妮职务侵占现金的暴露,是在达尔公司的一次审计中发现的。
据达尔公司业务员薛太军说,公司每笔业务都是经过他手,然后才去入账的。2006年4月,李红妮离开公司,他发现他经手的多笔业务在李红妮的账目上没有记录,怀疑李红妮有职务侵占公司资金的可能,赶紧向宋忠节反映。宋找来合伙人,大家一起对李红妮做的账目进行了核对,发现她经手的多笔资金在账目上没有出现。
为了进一步核实李红妮做的账目,达尔公司请来赣榆县公信达会计事务所,核查后发现,李红妮经手的许多往来资金,不仅账面上没有反映,现金账的余额也与实际有较大的出入,进一步核对后,发现她有许多重复报账的项目,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
随后宋忠节与薛太军找李红妮谈话,希望她把侵占的资金退出来,达尔公司不追究她的责任。可是李红妮态度恶劣,拒不返还公款。
2006年6月23日,宋忠节到赣榆县公安局报案,举报李红妮职务侵占公司财产。2007年元月,赣榆县公安局进行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2007年7月6日,赣榆县公安局以李红妮涉嫌职务侵占罪正式立案侦查。赣榆县公安局辗转四省,通过内查外调,李红妮职务侵占的事实已全部查清。
在赣榆县公安局的李红妮案件卷宗里,有这样的调查笔录:2002年7月8日至2002年11月底,李红妮收门市农药款共计20677.10元;在2003年6月至2003年11月、2004年5月至2004年9月销售农药款69095.10元,所收的农药款近9万元全没有交公司入账。
2003年?2004年达尔公司会计李家告经手收到本县柘汪镇农经中心玉米种款17000元,他交给李红妮后,可是李红妮没有将17000元现金交公司入账,据为己有。
2004年2月12日和2004年3月11日,达尔公司两次卖给别人包装袋计款16000元,李红妮开票收款后,未将收入入账,直接装在自己的口袋里。
李红妮在任赣榆县达尔公司出纳期间,采用重复报账、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大肆侵占达尔公司的资金达到187207.90元,据为己有,且认罪态度极差。
市十佳公诉员“弄丢”重要证据却提拔
2007年7月24日,赣榆县公安局以李红妮涉嫌职务侵占罪向赣榆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由连云港市十佳公诉员、赣榆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柴海波具体承办。案件审查初期,柴海波在审查完卷宗,听取宋忠节、薛太军代表公司所发表的意见后,明确告知他俩,李红妮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事实成立,还说他已电话通知赣榆县公安局将账目“扎口”的证据补充一下即可提起公诉。
赣榆县公安局迅速将账目“扎口”的证据提交了给柴海波,该份证据当时柴海波也出示给宋忠节、薛太军看过。柴海波再次告诉他俩,证据已没有问题。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柴海波公然违反规定,接受了李红妮的亲姐夫刘延乐(注:赣榆县地震局局长)、李海波(注:李红妮亲叔叔的内侄)等人宴请后,他的态度发生变化。柴海波开始极力为李红妮的罪行开脱,说李红妮职务侵占一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已经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了。但是,赣榆县公安局从未收到过李红妮一案“补充侦查”的材料,赣榆县检察院也从未要求补充侦查过。
更让人惊讶的事情发生了。2008年5月26日,也就是离2007年7月24日赣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时长达11个月后,赣榆县检察院作出了一份“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意见书的函”,连同赣榆县公安局移送的案卷材料一并送回了赣榆县公安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柴海波在移交案卷时,“弄丢”了有关李红妮一案的一份关键证据——李红妮的供述笔录,该份笔录记载了有关本案账目是否“兜底”的关键内容,是由赣榆县公安局承办民警陈西玉直接送给柴海波的。柴海波也出示给宋忠节、薛太军看过,还说证据没问题了。函件中寥寥几句话写有“本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你局撤回起诉意见书”。
一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就这样以非正常的方式回到了赣榆县公安局。
2008年3月,柴海波从公诉科副科长被提拔为监所科科长。得知柴海波“弄丢”重要证据,却被提拔的消息后,宋忠节实名举报了赣榆县检察院柴海波滥用职权,包庇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为了平息柴海波的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2008年10月左右,柴海波受到了一个“记过”处分,并被扣发了半年的奖金。
检方玩起“太极”竟要公安撤案
2008年底,在宋忠节、薛太军的据理力争下,赣榆县公安局决定再次将李红妮一案移送起诉。
2009年2月9日,赣榆县公安局将李红妮职务侵占一案正式向赣榆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可赣榆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唐张不把案件交给审查起诉部门——公诉科,而是将案件交给了案管中心的主任王永生,因为王主任是前任公诉科科长。唐张副检察长说是“让其对案件把把关”。王主任经过半月左右的仔细审查,个人认为李红妮职务侵占事实不清清楚、证据不足。
可是,赣榆县检察院还是把李红妮职务侵占一案交给了本院的公诉科。公诉科科长刘颢表示,经过审查,公诉科认为案件基本成立,只是个别证据还有些瑕疵,再补充一下就行了(附刘颢录音)。
2009年3月26日,也就是移送审查起诉刚好满45天的那一天,赣榆县检察院要求赣榆县公安局进行第一次补充侦查,侦查的内容为“补充侦查有关灌南县张波的2068元的相关书证”。2009年4月6日,赣榆县公安局按照要求补充侦查完毕,并将案件移送至赣榆县检察院。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毕后,宋忠节向公诉科科长刘颢询问案件的相关情况,刘科长明确告知案件成立,已经指定助理检察员李明承办本案。
2009年5月22日,也就是补充侦查后又满45天的那一天,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赣榆县公安局,第二次要求补充侦查,退查内容已不是第一次的范围,而且都是些细节性的问题。赣榆县公安局认为退查无法律依据,但还是进行了补充侦查。
2009年5月29日,赣榆县公安局再次按照退补的要求补充侦查完毕,及时将案卷移送给赣榆县检察院。宋忠节及聘请的律师也及时与公诉科科长刘颢、承办检察官李明进行了沟通。
2009年6月25日,赣榆县检察院检察官李明、赣榆县公安局民警陈西玉、朱玉春以及宋忠节、薛太军一起到赣榆县公信达会计事务所会计师陈春生处。就李红妮侵占达尔公司现金一事,陈春生进行了账务分析。李明说李红妮想退钱。从证据看,李红妮侵占达尔公司现金的事实是存在的,但证据还不是那么有力(附李明录音)。
但是,一个月过去了,赣榆县检察院还是没有动静。2009年6月30日,宋忠节、薛太军找刘颢科长进行交涉,可刘颢科长的语气发生了变化,主要是说案件存在问题,他们正在研究等等搪塞之类的话。宋忠节、薛太军向刘颢科长表明,已经退查两次了,诉还是不诉,赣榆县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决定。但是,刘颢科长说再研究。
2009年7月5日,承办检察官李明打电话约宋忠节、薛太军去赣榆县检察院。李明明确表示,李红妮职务侵占现金一案,检察院准备让李红妮退出案款,刑事责任让他俩不要追究。宋忠节认为退款的事可以商量,刑事责任还是要追究的,当然可以从轻处理。最后在李明的要求下,宋忠节同意至少让李红妮退出15万元。不过,李明一方面说她不懂账,这是她办的第一个经济案件,另一方面却声称,她认为事实存在侵占,只是证据达不到一定程度。
在宋忠节与李明谈好退款方案后的第四天,即2009年7月10日,赣榆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唐张打电话给赣榆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张金怀大队长,说李红妮愿意退款,但是只愿意退七八万元,让张大队长做好宋忠节的工作,调解结案算了。宋忠节认为已经与李明谈好了,检察院不能出尔反尔,因此拒绝了唐张副检察长的好意。宋忠节还得知,唐张副检察长还亲自赶到省城南京,请有关媒体人员吃饭,为犯罪嫌疑人李红妮讲情(附有关新闻单位人员录音)。
2009年7月11日,赣榆县检察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再次建议赣榆县公安局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在没有得到赣榆县公安局的明确答复前,检察院随函直接将案卷强行送回了赣榆县公安局,此举违反了相关规定。
赣榆县公安局经研究认为,李红妮职务侵占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赣榆县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经退查两次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部门的起诉意见书上,盖有赣榆县公安局的公章,以及赣榆县副县长、公安局长茅中余的法人印章。赣榆县检察院这样违反办案程序,胡乱作为,没有法律依据。
据悉,江苏赣榆县检察院曾在2007年6月1日,发生一起无故打死该县供电局原副局长梁继平案件。该院反贪局原副局长熊正良被判处无期徒刑,反贪局原局长高家锦以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并指使他人作伪证,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余相关办案人员也被判刑。这一案件,曾轰动全国。目前发生的李红妮职务侵占一案,赣榆县检察院严重违反办案程序,却要公安撤案,不知用意如何?
9月4日上午,赣榆县检察院给记者邮箱来函声称,陈西玉提交给柴海波的材料中,李红妮的供述与其在卷宗里的供述辩解一样,并无记载有关本案帐目是否兜底的关键内容,此材料至今仍在检察内卷,无弄丢之说。让人疑惑的是,李红妮一案已经退给公安部门,怎么检察院还把这样的证据保留在检察内卷呢?此外,赣榆县检察院还明确指出,2009年9月3日,李红妮职务侵占现金一案,经赣榆县检查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红妮作出不起诉决定。
9月5日上午,赣榆县检察院公诉科长刘颢来电声称,依据有关规定,检察部门有权保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材料,也就是说李红妮侵占现金案件的补充材料,赣榆县检查院有权不给赣榆县公安局。
记者通过多方打听,得知赣榆县检察院检察长刘兵方系江苏灌云县人,现年50岁,同时还了解到他的办公室电话。拨打过去,正好是一位操灌云口音的50来岁男子接电话。当他听说找刘兵方检察长时,忙说打错了,就挂了电话。记者再次拨打,一直是忙音。
律师认为检方有缺点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施学斌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一、根据上述规定,在赣榆县公安局第一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如果赣榆县检察院认为李红妮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但是,赣榆县检察院在长达11个月的时间里,既不进行退补,也不在审查起诉期间里说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系明显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11个月后,直接将案卷送回公安机关的做法,严重违反程序规则。
二、在案件已退补两次的情况下,赣榆县检察院采用“建议函”的方式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做法,剥夺了公安机关及被害人的救济途径,属违规处置。
三、在案件已退补两次的前提下,赣榆县检察院应当对此案作出明确的处理决定。特别是公安机关已按照退补要求进行了补充侦查的情况下,案件应当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
四、本案两次移送起诉、两次退补,赣榆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跨度达2年多,特别是公、检双方存在较大分歧,此种情况应当属于案情重大,办案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是办案部门没有履行这一程序。一直到2009年9月3日,赣榆县检察院检查委员会才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五、如此重大复杂的案件,纵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也应当在“建议函”中具体说明哪些方面事实不清、哪个环节证据不足。“建议函”短短几行字,笼统的声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做法,难以让公安机关、被害人信服,也违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规定。属明显的主观办案。“建议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