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9月4日,联合国-欧盟-中国政府“社会组织和中国农村发展论坛”在北京举行。董斌于北京饭店参加“社会组织与中国农村发展论坛”,图右二为董斌与伦敦英中协会执委会委员、英国《金融时报》副总编辑、《FT中文网》和《FT睿杂志》总编辑张力奋博士(左二)和参会嘉宾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曹志存律师、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李清在一起。
作者 原创 | 2009-9-6 10:34 本文已获编辑推荐
2009年9月4日,接受联合国-欧盟-中国政府“社会组织与中国农村发展论坛”和承办方之一英国《金融时报》属下《FT中文网》邀请,环境生态与区域发展研究员董斌于北京饭店参加了“社会组织与中国农村发展论坛”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孙伟林先生、欧盟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合作处公使衔参赞高佑瀚(Johan Cauwenberg)先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副国别副主任那华(Napoleon Navarro)先生、中国国际技术经济交流中心主任姚申洪先生致开幕词。
具有国际大型会议多语言同传功能的北京饭店莱佛士(Raffles Beijing Hotel)宴会厅里,智能灯光系统映照出宜人的会场灯光,国际会议速录员静悄悄的做着高质量会议速录,多国媒体的会议摄录机闪光灯咔嚓咔嚓的闪烁不停,按照会议流程,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温铁军教授发表了《中国的工业化与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的农村发展问题》的专题演讲、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杜晓山教授发表了《小额信贷与扶贫》的专题演讲、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刘振国先生发表了《社会组织在农村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和政策》的专题演讲、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副司长杨雄年先生发表了《中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专题演讲、云南省昭通市王敏正市长发表了《农村民主管理与展望》的专题演讲、四川省仪陇县乡村协会秘书长高向军女士发表了《农村金融扶贫商业模式与村级扶贫互助社建设模式的探索与实践》的专题演讲、北京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梁晓燕女士发表了《推动教育公平、改善教育品质》的专题演讲、江苏省南京市侯冲村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主任陈家贵等人发表了《以民间协会为载体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专题演讲,来自各领域的NGO组织代表和专家学者们进行了互动讨论。
在论坛互动讨论中,兼职于襄樊学院区域发展中心和国际东西方大学环境生态研究中心的环境生态和区域发展研究员董斌先生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邓国胜博士,和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小额信贷促进网络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杜晓山教授提出一个当前建设生态型社会中存在的环境安全和区域发展问题,一个当前中国城市和农村社会中部分地区存在的重要问题,一个“社会居民生存生态与社会治安生态”的问题,即“农村农业发展与农业生产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资源与房地产业之间严重的冲突问题。而这一问题产生的衍生性关联隐性问题造成了很多“社会欠稳定”因素。
以下是本次国际会议速录员的原始记录:
董斌研究员:土地作为中国农民的一个生活资源依赖,在城市扩展过程中不断受到房地产业的侵蚀,在此过程中甚至发生农民被打伤甚至打死,他们作为弱势群体,社会组织我们的NGO怎么样最大限度的保护他们的利益?
论坛互动讨论主持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邓国胜博士转至杜晓山教授的应答如下:
杜晓山教授: 关于土地制度问题是中央和中央政府非常关心,也是有很多的政策。你刚刚提的这个问题是属于没有执行中央的政策造成的一种社会现象,当然我们过去土地在流转过程中有很多农民被剥夺的行为,或者说他们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的现象的出现。从制度层面过去对农民的保护本身也有一定的弱点,但是如果你注意中央政府政策法规的演变,现在是越来越强调要依法自愿有偿,同时要保证农民的就业居住和养老等等这一系列的社会制度保障完善,你才能把土地从农业变成非农。同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所有政策调整也有很多新的规定。你刚才讲的现象是有的,但是这里有过去政策上保护不够的一面,但更多的是属于群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没有正确处理解决的问题。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据董斌了解,前一段时期时有见诸于报端报道而近来又屡有发生的、中国农村有些市县的农业用地被少数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携手,以瞒天过海的方式,一个批文多方使用。这一现象致使了中国农村农业用土地无法真实统计的造成大量隐性的流失。土地作为中国农民的生活资源依赖,在中国城市扩展过程中,不断受到房地产业变相的甚至是暴力的、非法的侵蚀,甚至有的市县发生农民被打伤甚至打死现象,针对他们(农民)这些刑事受害人作为弱势群体,董斌提出:“我国的社会组织怎样从针对性的建立到发挥其最大限度的能量和能力保护这些受害农民的利益”?非常感谢社会科学院杜晓山教授的回复,但从杜晓山教授的回应中,似乎仍然没有看到针对所谓“我国的社会组织怎样从针对性的建立到发挥其最大限度的能量和能力保护这些受害农民的利益?” 这一问题的明确回复。 在这一论坛互动讨论过程中,我们可以基本总结为:1,有些地方政府没有执行中央的政策;2,从制度层面,过去部分地方的农民权利被不合理的剥夺,过去对农民的保护制度本身也有一定的弱点和缺陷;4,中央政府政策法规的演变现在是越来越强调要依法“自愿有偿”,同时要保证完善农民的就业居住和养老等等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把土地从农业变成非农,从中央的政策法规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比过去前进了一大步;实际上,当前我国农村未能普遍解决农村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情况下,农民对土地的绝对依赖性依然存在,造成很多农民高价卖地,房地产业中土地成本逐年疯狂飙升的恶性循环,而根本性问题则是“解决农村农民养老保险问题”;5,群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没有得到正确处理解决的问题。
董斌的这个问题引起了国内外专家学者和联合国及美国大使馆官员的会后热烈反响。午餐期间,美国大使馆二等秘书莫伟棠(David T. Moore)先生主动约谈董斌先生发表自己的观点认为,“你这个问题很值得中国政府重视”。董斌先生还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专员郭世明先生(Hans Gaasemyr)在民间社会组织的生存及其状态议题上进行了沟通交流。FT中文网张力奋博士、清华大学公管学院邓国胜博士、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办公厅主任刘振国先生在会议中应邀为董斌签名留念。
基于联合国-欧盟-中国政府和人大所设立的“公平发展,公共治理”项目下所执行的“扩大公共参与”精神和同样项目和主题下所执行的“提高政府管理,推进一个更加开放、公平发展的社会”的目的,董斌先生不仅仅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杜晓山教授进行了会中的交流,董斌先生还应邀在会后的午宴中针对中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这个问题与联合国官员和美国大使馆官员继续了详细的讨论。联合国官员和美国大使馆官员认为,该问题足以引起中国政府的重视,联合国及美国大使馆官员的观点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杜晓山博士的观点不谋而合,并答应就这一问题在未来时间与董斌先生保持继续讨论的必要。
为使社会各界正确认识社会组织的作用并关注中国的发展,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中心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作为“公平发展、公共治理”项目的政府联合执行机构之一,与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在北京联合举办了此届“社会组织与中国农村发展论坛”,来自政府主管部门、欧盟联盟欧洲委员会驻华使团代表、联合国驻华使团代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使团代表、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驻华使团代表、社会组织代表、学术研究机构等各方专业人士一百二十余人出席了论坛,并围绕社会组织在参与当代农村发展中起到的积极作用和面临的问题进行了会中和会后互动式的热烈讨论。 “公平发展,公共治理”项目是中国政府、欧盟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发起的项目。项目重点是支持提高政府管理,推进一个更加开放、公平发展的社会。其目的是协助中国政府在选定立法、司法和政府管理过程中扩大公共参与。
董斌先生多次应我国国家级NGO邀请公费奔赴祖国各地调研考察当地生态地理与区域发展问题,并提出适合当地生态地理与区域发展的切实可行的具体的区域发展方案,如应中国绿十字邀请奔赴湖北考察针对湖北保山县的特殊生态地理条件提出详细方案的一系列发展措施和发展策略。董斌先生是中国襄樊学院区域发展特邀研究员、国际生态学协会会员。董斌先生也是“中国式生态化区域发展与行政管理系统” 创发人,该理论包括:区域景观协调系统(艮/山仁水智)、风险控制预报系统(震/雷厉风行)、后勤给养保障系统(坎/居安思危) 、行政干预执行系统(乾/严阵以待)、发展资源开发系统(坤/大德广生) 文化激励资源系统(兑/众智成诚)、信息网络控制系统(巽/风行天下) 、透明管理监督系统(离/洞烛先机),他创生的“中国式生态化区域发展与行政管理系统” 是研究了当前中国城市社会和农村社会后得出的中国城市和农村社会结合发展的最佳模式,该系统得到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领导力研究中心顾问、夏威夷大学教授成中英博士高度好评。董斌先生目前正着手一项关于“中国城市居民生存生态与社会治安生态状况调研”的调研工作。
致谢:感谢伦敦英中协会执委会委员,英国《金融时报》副总编辑、《FT中文网》和《FT睿》杂志总编辑张力奋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杜晓山教授、清华大学公管学院邓国胜博士、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刘振国先生、美国大使馆二等秘书莫伟棠(Sir. David T. Moore)先生、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专员郭世民先生在会议中热情的交流互动!
以下为转载新闻:
为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并关注中国农村发展,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作为“公平发展 公共治理”项目的政府执行机构与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在北京联合举办主题为“社会组织与中国农村发展”的论坛,论坛由“公平发展 公共治理”项目办公室和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承办。
来自民政部、农业部的政府官员、欧盟驻华代表团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代表、社会组织和学术研究机构的代表等各方专业人士约120人出席了论坛,并围绕社会组织在参与当代农村发展中起到的积极作用和面临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论坛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孙伟林局长、欧盟驻华代表团公使衔参赞高佑瀚(Johan Cauwenberg)先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副国别代表那华(Napoleon Navarro)先生、以及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姚申洪主任的致辞中拉开序幕。论坛的主题演讲环节中,邀请了社会组织发展及农村问题研究专家温铁军(温铁军新闻,温铁军说吧)教授和社科院资深学者杜晓山教授从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的农村发展与中国农村基层金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主题演讲。与此同时,来自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的杨雄年副司长、民政部的刘振国处长就最新的社会组织与农村民主发展等政策进行了深入解析。
在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代表发言的环节中,来自云南省昭通市市长王敏正先生和来自四川省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北京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江苏省南京市候冲村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的代表们从实际案例出发,就基层政府如何推动农村民主发展、基层社会组织如何正确利用民间力量促进农村民主发展、如何发展农村金融扶贫的商业模式、如何帮助特定人群等问题与来宾们进行了深入交流。他们带来了丰富而详实的案例分析和宝贵的经验总结,获得了与会者的高度认可。在问答环节,与会者积极参与,就农村扶贫、农村基础教育改革、基层民主管理等问题发表了新颖的观点和非常有价值的意见。最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邓国盛教授对此次论坛做了全面、精辟和深入的总结。 (责任编辑:李淑琴)
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
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是欧洲委员会常设在中国的代表机构,兼管蒙古国事务。代表团成立于1988年10月。代表团享有一切外交特权与豁免权,代表团团长享有全权大使待遇。
代表团的职责是处理中国和蒙古国与欧洲委员会间的官方关系。在所有有关欧盟的事务中,代表团与欧盟成员国外交使团,尤其是与每六个有轮换一次的欧盟轮值主席国保持着密切的工作关系。代表团是连接欧盟与中国政府以及驻中国和蒙古的其他使团的纽带。但是,它并不处理贸易促进、领事事务以及按惯例成员国使馆、领事馆或国家旅游办公室负责的某些事务。
代表团是欧洲委员会了解中国和蒙古国在重大的政治、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发展情况的重要途径。代表团还致力于促进双边合作协议的动作与开展。
联合国-欧盟-中国政府 “公平发展 公共治理”项目介绍:
“公平发展 公共治理”项目(www.ged-china.org)是中国政府、欧盟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合作项目。项目重点是支持提高政府管理,推进一个更加开放、公平发展的社会。其目的是协助中国政府在立法、司法和政府管理过程中扩大公共参与。
英国《金融时报》及FT中文网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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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网站新闻:
2009年9月4日,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与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在北京联合举办主题为“社会组织与中国农村发展”的论坛,论坛由“公平发展公共治理”项目办公室和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承办。来自民政部、农业部的政府官员、欧盟驻华代表团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代表、社会组织和学术研究机构的代表等各方专业人士约120人出席了论坛,并围绕社会组织在参与当代农村发展中起到的积极作用和面临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孙伟林局长出席论坛并致辞。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总编辑张力奋博士主持会议。
会上,农村问题专家温铁军、杜晓山教授分别从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的农村发展与中国农村基层金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主题发言。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杨雄年副司长、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刘振国处长就社会组织功能与农村发展等进行了深入的政策解析。云南省昭通市王敏正市长和来自四川省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北京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江苏省南京市候冲村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的代表们从实际案例出发,就基层政府如何推动农村民主发展、基层社会组织如何正确利用民间力量促进农村民主发展、如何发展农村金融扶贫的商业模式、如何帮助特定人群等问题与来宾们进行了深入交流。与会者积极参与,就农村扶贫、农村基础教育改革、基层民主管理等问题发表了新颖的观点和非常有价值的意见。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邓国胜副教授对此次论坛做了总结。
欧盟驻华代表团公使衔参赞高佑瀚(Johan Cauwenberg)、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副国别代表那华(Napoleon Navarro)、以及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姚申洪主任出席论坛。
法律类民间组织应植根民众维权
本报北京6月18日讯 记者刘宏 “法律类民间组织应当成为增强法律权威的积极因素,依法维权应当成为工作开展的基本定位。”今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佟 丽华在北京召开的“公平发展、公共治理”项目研讨会上指出。
据了解,该项目由中国政府、欧盟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发起,旨在拓宽获得司法公正的渠道,完 善法律和政策的制定。
“法律类民间组织应当植根民众,具有对民众直接法律服务的功能,这样才能赢得民众的了解和信任。”佟丽华说。最高人民法 院法研所副研究员陈敏指出:“法律类民间组织应当积极地与司法机关、政府类社会组织合作。让更多的律师参与到对困难群体的救助中来,使困难群体的利益诉求 得到较为通畅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