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对外贸易的现状及对策
周正祥 时艳英
[摘要]随着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快速增长,成为带动外贸增长的重要因素。同时以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也日益显露,并已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文章在回顾我国近阶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现状的基础上,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发展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需要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加强技术创新、完善技术法规、扩大市场范围等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高新技术产品,技术贸易壁垒,技术法规,自主创新
一、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对外贸易的现状
(一)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贸易发展现状
目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的大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综合国力和总体经济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取得了较快发展。目前,我国在信息通讯技术、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消费类电子、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已初具实力,国际竞争力逐步提高。
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贸易取得了突出成绩,并呈明显的上升趋势。2004年首次实现全年高新技术产品贸易顺差(表1所),并且自2004年以来,近三年间产品的出口继续以平均28.1﹪的速度增长。到2007年全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已突破6000亿美元,达到6348.2亿美元,较2006年增长20%,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29.2﹪。高新技术产品的良好增长势头带动了我国商品贸易整体结构的进一步优化。2007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为3478.3亿美元,同比增长23.6﹪,占全国外贸出口额的28.6﹪;进口额为2869.9亿美元,同比增长16﹪,占全国外贸进口额的30﹪。此外,2007年贸易顺差高达608.4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了78.1﹪,是2004年的14.8倍。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竞争力的不断增强。
年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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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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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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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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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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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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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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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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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
(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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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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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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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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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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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9.6
|
5287.78
|
63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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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占
全国进出口的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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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3
|
26.9
|
29.8
|
31.6
|
30.1
|
30.0
|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
(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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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57
|
678.65
|
1103.2
|
1655.4
|
2182.5
|
2814.7
|
3478.3
|
高新技术产品进口额
(亿美元)
|
641.16
|
828.47
|
1193.0
|
1614.3
|
1977.1
|
2473.08
|
2869.9
|
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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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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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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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
|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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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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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62
|
6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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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2001—2007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状况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和海关网站中的数据计算和整理得出。
(二)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市场的发展现状
1.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再创历史新高
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全国全年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共计220868项,同比增长7%;成交总金额2226.5亿元,同比增长22%。平均每份技术合同成交金额突破百万大关,达到101万元,同比增长15%。
图1 1998—2007年中国技术合同成交金额
资料来源:2007年技术统计报告。
2.技术开发合同成交金额位居四类合同之首
2007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类技术合同均呈现较强增长。其中,技术开发合同成交总量继续保持平稳上升势头,全年共签订合同73320项,成交金额87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了13.5%和22.2%,成交金额仍稳居四类合同之首,占39.4%。
图2 2007年中国各类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构成
资料来源:2007年技术统计报告。
(三)我国技术法规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在逐步建立和健全,但现有技术法规体系还不完整。从有关执法部门和法律界专家的研究看,我国符合WTO/TBT协议所指的技术法规特征的法律规范型文件,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政管理性文件中,尚没有建立明确的技术法规体系。主要表现在:
1.有关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动植物生命健康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法律法规还不全面;
2.各种技术法律法规存在交叉现象,还存在着一个产品有两套标准,或几个部门重复管理一个产品的现象;
3.缺乏强制性标准本身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对外贸易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加工贸易依然是高新技术产品对外出口的主要方式
随着国际贸易的格局由产品和产品的贸易向产品内贸易的转变,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品中贴有“中国制造”的标签。我国也日益成为“世界工厂”“世界制造业中心”,这从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技术贸易总量的不断提高,但同时也使加工贸易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对外出口的主要方式(图3)。其中以2006年为例,2006年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各类贸易方式中,加工贸易仍然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出口额高达2458.2亿美元,占当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87.3%。其中进料加工贸易又是我国加工贸易的主要形式,其出口额占加工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85.2%。加工贸易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的绝对主导地位充分说明了我国出口的大部分高新技术产品仅为其他国家的代加工产品,近年来出口的大规模增长也是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转移的结果。而相对加工贸易,以一般贸易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被视为拥有自主研发能力的产品。2006年我国以一般贸易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为274.4亿美元,只是以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的1/9,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不足10%。
图3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按贸易方式分布状况(1999—2006)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网站。
2.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发展不平衡
从企业类型来看,一改过去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三分天下”而形成外商独资企业占“半壁江山”的格局(图4),使外商独资企业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导力量。而作为我国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份额却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缺乏自主知识产权。
图4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按企业类型分布状况(1999—2006年)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网站。
从区域发展看,高新技术产业生产主要集中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且主要集中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而广大中西部地区省份出口额基本在11—1000百万美元之间(表2)。另外,宁夏、西藏、青海三省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都不足10百万美元,这说明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在地域上存在明显的不平衡。高新技术的出口对象也相对集中于美国、港澳台、日本、东南亚等传统市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集中,对我国高新技术的创新、产业化和国际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出口市场的过度集中则容易使这些国家对我国实施技术贸易壁垒。
出口额(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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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省份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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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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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苏、上海、天津、北京、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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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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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山东、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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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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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四川、河北、陕西、安徽、黑龙江、山西、湖南、吉林、重庆、河南、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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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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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内蒙古、甘肃、海南、贵州、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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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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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西藏、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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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按地域分布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科技网站有关数据绘制。
(二)在贸易过程中新的技术壁垒形式不断涌现
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各国实施技术贸易壁垒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目前一些发达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认证等设限,包括安全、卫生、包装标志、信息技术、环境、社会、绿色、职业安全、防恐等多种形式。这种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形成市场准入方面更高的垄断和技术壁垒,使对我国的出口产品的限制已从传统的农产品、纺织品、机电产品扩大到新近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从整体生产状况看,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较少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上不具备竞争力;许多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的关键技术或零部件依赖进口;有些高新技术产业生产从事的只不过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的加工组装工作,核心产品出口很少;出口产品的结构相对集中、涉及产业供应链的价值环节相对低下,这就使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面临更多的挑战。
(三)我国技术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技术法规不健全,内容很不完整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涉及的技术要求较少。尽管国务院各部门也制定了一些涉及技术内容的规章,但有些技术法规专门针对近口或出口产品,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极易引起贸易争端。从历史上看,我国制定的技术法规一般都属于生产型,对产品的针对性较强,对市场的适应性较弱,过多地强调了对生产的促进而忽略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有很多涉及消费者安全、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健康及环境保护的产品没有足够的强制性措施,缺乏相互支撑、配套的技术法规体系,导致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差,政府不能有效地同通过强制性措施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人身健康安全。
2.技术法规体系上的不配套
我国在涉及产品、技术内容的技术法规、规章时,常常忽视与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衔接,制定标准时也未把满足立法需求作为标准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三者之间衔接不紧,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的许多法规与法规之间、标准与标准之间的衔接不清晰,造成一些执行上的真空,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外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往往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三、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对外贸易的政策建议
1.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核心技术从根本上决定创新型企业的市场绩效,而且永远都无法移植。新进入者和赶超企业不应当一味地复制领先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而应自主研发,在独立的产品开发平台上积累自己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的重要来源是试错性探索和“时效”性的持续积累。在技术移植过程中,核心技术往往被跨国公司或领先企业封装到控制若间或关键零部件内部。这些软件和硬件对于后进者而言是技术和经验的“黑箱” ,使用者能够看到输入和输出但根本无法了解具体过程。跨国公司或领先企业能够攻击的技术“黑箱”越多,他们能够获得的垄断利润就越丰厚。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引进创新的经验。在日本,将已有的技术融合进新产品,结合成为新的混合杂交技术的做法越来越普遍。日本善于向西方科技信息发达的企业借用技术发明,并将已有技术融合进新产品,从而赢得市场。他们从注重商业应用的角度,通过对技术资源的观察、转移、联合和协调来追求和提高引进技术的价值。所以,我国企业在自由技术研发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要有选择地从国外引进适宜技术,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激励管理,对引进技术的分解与融合,并不断积累和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重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争取将具有自主专利的技术融入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特别是通信领域要具有核心专利的技术积极申报国家标准;加强对自己授权的专利技术进行完善开发和实施,来获取效益的最大化;企业要注重利用信息平台从专利库中选择适合自己条件的他人专利,并通过合法手续生产、使用,大力推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另外,还必须重视大学及其他公共科研机构对公用型知识积累的作用。大学不但是相关科学和技术知识的源泉,也为企业发展培训了熟练的技术人员,并通过他们将大学研究成果转移向企业。因此,保持大学独立性的同时,应建立大学和企业界之间的联系,使大学能对企业需求作出快速反应,有利于科技成果的快速商品化,产业化,使创新资源得到合理的流动与配置。
2.平衡地区发展,开拓国际市场
在继续抓好沿海重点省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基础上,调整地区生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缩小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差距。国家应对中西部的高新技术产品行业的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使中西部的高新技术行业能够充分利用中西部丰富的自然资源优势,促进全国经济的协调发展。沿海地区要加速发展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高创汇产业,并有选择地将劳动、资源密集型出口机电产品的生产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逐步形成沿海与内地优势互补、均衡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格局。鼓励西部地区承接沿海地区转移出来的部分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提高参与国际分工合作的程度。积极推进地区协作与对口支援,充分鼓励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各项金融手段,改善中西部地区的融资条件,从而带动中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同时,把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市场定位保持在美国、港澳台、日本、东南亚等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利用目前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产业转移的契机,实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和层次化,根据不同市场的技术需求,合理定位,扩大欧美市场,开拓大洋州、非洲、拉美市场。
3.实施“走出去”战略,避开技术壁垒
对于资金力量和技术规模相对较强的企业应考虑通过劳务输出、技术输出、境外投资等多种方式,实施“走出去”战略,从而避开技术壁垒。在消费国就地生产,让“销地”变“产地”,将外商原先销售中的一部分利润转化为成本,仍可获得一定利润;或与外商在国外联营,互惠互利,如海尔的“品牌联营”的经营方式。入世后高新技术企业战略联盟对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非常有利。它可以增强企业自身的实力,降低成本和风险;可以扩大市场份额,有效地利用双方的销售网络,提高销售量;更好地利用国外先进科技平台为自身产品的开发服务。同时,能够加快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开发进度,降低研发费用,提高成功率,从而减少国际市场进入障碍,避开各国的技术贸易壁垒。
4.完善我国技术法规的管理运行机制
要将技术法规的调整控制在安全、健康和环保的范围内。我国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应逐步放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度管理,对企业的技术活动不做干预。政府应着重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主要针对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制定技术法规。在制定技术法规时将相应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紧密结合。我国某些法律法规尽管涉及技术内容,其规定历来也比较原则,相对操作性不强。这是由于这些涉及技术内容的法律法规未与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结合起来造成的。制定技术法规应将基本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通盘考虑,基本要求是技术法规的核心,标准作为基本要求的细化和符合基本要求的途径,合格评定程序则对符合基本要求予以证明。只有这三者在技术法规中形成有机整体相互补充和支持,才能提高技术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所以我国在制定技术法规时应重视采用或引用对法规适用的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或与已有的合格评定程序相衔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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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科技统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