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对外贸易的政策建议


 

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对外贸易的政策建议
周正祥 时艳英
1.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核心技术从根本上决定创新型企业的市场绩效,而且永远都无法移植。新进入者和赶超企业不应当一味地复制领先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而应自主研发,在独立的产品开发平台上积累自己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的重要来源是试错性探索和“时效”性的持续积累。在技术移植过程中,核心技术往往被跨国公司或领先企业封装到控制若间或关键零部件内部。这些软件和硬件对于后进者而言是技术和经验的“黑箱” ,使用者能够看到输入和输出但根本无法了解具体过程。跨国公司或领先企业能够攻击的技术“黑箱”越多,他们能够获得的垄断利润就越丰厚。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引进创新的经验。在日本,将已有的技术融合进新产品,结合成为新的混合杂交技术的做法越来越普遍。日本善于向西方科技信息发达的企业借用技术发明,并将已有技术融合进新产品,从而赢得市场。他们从注重商业应用的角度,通过对技术资源的观察、转移、联合和协调来追求和提高引进技术的价值。所以,我国企业在自由技术研发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要有选择地从国外引进适宜技术,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激励管理,对引进技术的分解与融合,并不断积累和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重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争取将具有自主专利的技术融入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特别是通信领域要具有核心专利的技术积极申报国家标准;加强对自己授权的专利技术进行完善开发和实施,来获取效益的最大化;企业要注重利用信息平台从专利库中选择适合自己条件的他人专利,并通过合法手续生产、使用,大力推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另外,还必须重视大学及其他公共科研机构对公用型知识积累的作用。大学不但是相关科学和技术知识的源泉,也为企业发展培训了熟练的技术人员,并通过他们将大学研究成果转移向企业。因此,保持大学独立性的同时,应建立大学和企业界之间的联系,使大学能对企业需求作出快速反应,有利于科技成果的快速商品化,产业化,使创新资源得到合理的流动与配置。
2.平衡地区发展,开拓国际市场
在继续抓好沿海重点省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基础上,调整地区生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缩小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差距。国家应对中西部的高新技术产品行业的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使中西部的高新技术行业能够充分利用中西部丰富的自然资源优势,促进全国经济的协调发展。沿海地区要加速发展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高创汇产业,并有选择地将劳动、资源密集型出口机电产品的生产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逐步形成沿海与内地优势互补、均衡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格局。鼓励西部地区承接沿海地区转移出来的部分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提高参与国际分工合作的程度。积极推进地区协作与对口支援,充分鼓励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各项金融手段,改善中西部地区的融资条件,从而带动中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同时,把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市场定位保持在美国、港澳台、日本、东南亚等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利用目前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产业转移的契机,实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和层次化,根据不同市场的技术需求,合理定位,扩大欧美市场,开拓大洋州、非洲、拉美市场。
3.实施“走出去”战略,避开技术壁垒
对于资金力量和技术规模相对较强的企业应考虑通过劳务输出、技术输出、境外投资等多种方式,实施“走出去”战略,从而避开技术壁垒。在消费国就地生产,让“销地”变“产地”,将外商原先销售中的一部分利润转化为成本,仍可获得一定利润;或与外商在国外联营,互惠互利,如海尔的“品牌联营”的经营方式。入世后高新技术企业战略联盟对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非常有利。它可以增强企业自身的实力,降低成本和风险;可以扩大市场份额,有效地利用双方的销售网络,提高销售量;更好地利用国外先进科技平台为自身产品的开发服务。同时,能够加快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开发进度,降低研发费用,提高成功率,从而减少国际市场进入障碍,避开各国的技术贸易壁垒。
4.完善我国技术法规的管理运行机制
要将技术法规的调整控制在安全、健康和环保的范围内。我国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应逐步放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度管理,对企业的技术活动不做干预。政府应着重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主要针对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制定技术法规。在制定技术法规时将相应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紧密结合。我国某些法律法规尽管涉及技术内容,其规定历来也比较原则,相对操作性不强。这是由于这些涉及技术内容的法律法规未与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结合起来造成的。制定技术法规应将基本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通盘考虑,基本要求是技术法规的核心,标准作为基本要求的细化和符合基本要求的途径,合格评定程序则对符合基本要求予以证明。只有这三者在技术法规中形成有机整体相互补充和支持,才能提高技术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所以我国在制定技术法规时应重视采用或引用对法规适用的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或与已有的合格评定程序相衔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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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玫,赵益民.技术贸易壁垒与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M].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4]武长海.2007欧盟对华贸易壁垒新发展[J].WTO经济导刊,2008,(1).
[5]中国科技统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