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相互踢球 引起中央领导关注
关于17年前的人事纠纷案超越审理期限未结案的
紧 急 反 映
尊敬的甘肃省政法委罗笑虎书记:
兹有首届甘肃省文学院签约作家董洪,现为甘肃省民盟盟员、甘肃华夏文化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甘肃天马文化研究院执行院长、甘肃省作家协会会员。原系武威地区文联《红柳》杂志社文学编辑、武威地区作家协会副秘书长,属于“双重管理”的国家干部,曾经担任过纪念中国旅游标志“铜奔马”出土3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组委会主任、首届武威“天马”国际文化旅游节暨经贸洽谈会“天马论坛”组委会主任,2009年8月被王洛宾歌颂的卓玛故乡----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青海湖乡同宝村聘为“名誉村长”……先后在报刊、网络上发表过诗歌、小说、评论、电影剧本等百余篇(部),执笔撰写的长篇小说《雪域天骄——凉州会盟演义》被公为是“凉州兵团”文学流派在西部文坛崛起的标志性作品。业余涉足考古领域,新华社曾两度发通稿宣传其研究成果,被海内外百余家各级报刊、电视、电台、网站报道。1993年11月调入兰州担任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下属的《西北农工商报》社副总编辑,因该局个别领导人敲诈勒索6万元“进兰指标费”而发生人事纠纷而突然中风,遂请长假治病疗养,期间他不断上访;由于拒绝遵循调动工作需要行贿6万元的“潜规则”,所以17年来始终无人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后来省政府信访室的一位同志慨叹说“再告就告到联合国去了……”
2003年12月,这起恶性事件引起了中共甘肃省委书记、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苏荣同志的关注,他将《西部发展报》社武威记者站的一份《关于“改派”董洪工作的申诉函》批转至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处理……2004年6月甘肃省人事厅干部调配录用处裁定为“无效调动”,协调结果是由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人事处“健全档案”协助调出。本人恳请全国政协常委、甘肃省政协副主席周宜兴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作林等省级领导同志书面推荐多个单位,均因“空挂”身份而被否决;本人无奈又复请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先安排岗位后联系调动”,结果杳无音讯,最后不得不走上诉讼之路。
本人与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的人事纠纷案是甘肃新闻记者通过仲裁和法律维权的第一个案例,已经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法庭审理完毕,由于兰州基层法庭和省仲裁委的裁定结论“相互打架”,新闻稿《甘肃丑闻:兰州法庭和省仲裁委相互抽嘴巴》在网上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无效调动”必须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法定责任,所以甘肃省乡镇企业局不惜人民血汗钱重金聘请律师百般狡辩以推卸责任。2009年3月17日兰州中级法院民三庭审理该案时,被告的代理律师在理屈词穷后突然称“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这是一审法庭审判长在面对一审原告疑问时早就回答解决了的问题,但二审法院审判长却疑似为难的宣布休庭……由于“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时间”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故3月17日开庭至今时过180多天仍不见终审结果……难道学富五车的大法官查询一条司法解释真需要180多天的时间吗?非也,现今的律师和法官的关系非常微妙,这就是他们联手实施的所谓“打不死拖死”的战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董洪不服(2008)城关民渭初字第517号《兰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于2008年12月18日按规定将上诉状交给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立案之日是指一审法院把上诉案件已送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登记填表之日,这中间从交了上诉状到二审立案之日之间大约有40天左右,包括上诉期是15天,对方答辩期15天,还有一审法院整理卷宗送到二审法院大概不超过10天。所以该案的立案之日应是2009年1月28日。但是,直到2009年3月10日本人才接到开庭通知,于3月17日正式开庭,时间已过51天。因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有监督权,如果是由于一审法院故意拖延转报时间所致,那么逾期不报的责任仍由二审法院来负。裁定是解决程序性问题的,因而审限较短,也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超过审理期限还没有结案的话,法官就是违法的。
这场“马拉松式”的诉讼不知进行到何时才能得到圆满的结果呢?作为被告的甘肃省乡镇局因撤并已在历史舞台上消失,某些机遇的丧失不是法律所能挽回的,当事人心情不能不万分焦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室答复“撤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的一切权力和义务均由新组建的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
早在2月21日,甘肃华夏文化研究会、《雪域天骄》电视连续剧筹备组就联合向省人事厅发去了《关于落实西部著名学者型作家董洪工作岗位的紧急报告》。甘肃省人事厅在《关于要求落实董洪工作岗位的答复》(甘人信初字(2009)第003号)说:“董洪的人事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不属于仲裁委或本厅的行政处理范围。”5月22日,本人向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干部处汇报了自己和已经在人间“蒸发”的甘肃省乡镇企业局之间的人事纠纷,张旭光处长答复:一是董洪的编制属于政府系统,不属于宣传部门管理;二是作家协会属于群众性组织,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需要文联出面。法院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结案,不应受任何个人和势力的干预!
最近,本人再次上访,但是甘肃省信访局将涉案涉诉类案件的上访者推向了政法委和人大系统,本人将一份《关于人事纠纷案超越审理期限未结案的情况反映》的材料递交给了兰州市人大信访室,工作人员答复已经移交中级法院处理,但后来却说“无法催复……”过了几天本人又到兰州市政法委员会监督处上访,一位年轻的女子刁钻地回答:“我们管不了,到省高院去反映!”本人又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室上访,一个小伙子不耐烦地回答:“我们只管二审已结的案子,你的事不归我们管!”本人质问:“兰州市政法委答复说归高院管?”那小子不耐烦地回答:“你爱到哪里就到哪里反映!”本人震怒:“你这是不是踢皮球?”那小伙子干脆屁股一拍离开了窗口,坐在里面的一位老者和一位中年人赶快过来劝解:“可以到中院纪检组反映……”可本人早就向兰州中院纪检组反映过,至今泥牛入海……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