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平
提示:此篇,为近期阶段理论探索综合,可以较完整看出作者的方法不同于经院哲学。在理论探索是否“专业”的问题上,不能回避的问题是:作者的著作对现有高校教材有强大冲力。2005年,当了解到《新闻写作创新智慧》被少数高校学子发现,并惊叹“只因在图书馆发现这本书后,才感到四年新闻专业没有白上”,我网搜了北京被列入211工程并有新闻传播学院的数所综合大学,唯有最著名的那所图书馆没有此书,于是托人带话给有关权威。得到的回音是:“本校将要全套引进国外新闻教材,我们不能用听不懂的语言教学生。”此话深深刺痛了我。也从此知道此话对教育界影响深远。哲学、社会科学的概念体系是全部西化还是兼收并蓄自主创新问题,正是少数权威争夺教育专权的焦点问题。
我认为,学界确有一大批少数,对中共文革所犯错误有不依不饶的仇恨,一方面寄望于多党制,一方面用所谓“能听得懂的”概念体系在教育领地实行独裁。我只相信高校有容乃大,从来不相信我的著作没有人懂。
下面,请网友把看不懂的句段一一帮我挑选出来。
另辟蹊径的辩证法比较
用简单方法比较三位大师的辩证法,意味着本书不去引经据典阐述他们各自的思想地位,而是采取另辟蹊径的比较方法。这种方法可以称之为“运用解释”和实践说明方法,理解很方便,不妨试试效果。
辩证法是不强调逻辑学知识点的辩证逻辑的运用;辩证逻辑是强调逻辑学知识点的辩证法运用规则的理论。两者的差别,在已经娴熟掌握了辩证思维特征的人看来,只有认识角度和阐述重点的差别,没有实质性差别。不过,单从逻辑学角度看,辩证法发展的最终结果必须走到逻辑学这一步。
为什么黑格尔的概念实证可以攻克概念形式定则?黑格尔在此过程中究竟使用了什么逻辑方法?我们在本章中再次提出这一数百年来没有被认真思考过的难题,并期望给读者们一个圆满解答。
首先,需要了解两个单词:偷换概念和偷藏事实。
“偷换概念”是形式逻辑在“同一律”指导下,检查和校正未遵守逻辑规则而推导结论或辩论问题的一种较为普遍的指错用辞。
“偷藏事实”是《智慧论》所提出的旨在昭示形式逻辑在设定概念定则和假定前提条件时,其所不能避免的用辞缺陷问题。
“概念”与“事实”的各自定义存在天然的区隔和联系。概念,正如此前已经多次阐述过的含义,它是有主观的对应物内涵的各种符号或语言。事实,则是客观的、变动的、未确认概念形式定则的既成状况。在意识形态领域,概念占有绝对统治地位,概念多于事实也情不自禁地大于事实;在客观存在领域,事实占有绝对统治地位,事实多于概念也当之无愧地大于概念。
原理科学创新的基本任务,实际上就是为不符合事实的概念或多于概念的事实,赋予新的概念定则;通常被称之为“实事求是”。公理科学创新的基本任务,实际上就是以最新概念定则为大前提,向应用领域延伸概念定则;通常也被称之为“定义求是”或“概念求是”。定义求是,也常被运用于学术讨论。
概念与事实的关系是逻辑学领域最深刻的话题。
下面用通俗方法讨论一下逻辑学领域曾经被我们长期忽略的“偷换概念”与“偷藏事实”两者之间的关系。
如果两人参与同一个问题辩论,甲运用单一形式逻辑辩论,乙则运用概念辩证法(黑格尔方法)对抗,两人的辩论结果将永远不能达成一致。我们可以用信手拣来的简明例证来展示概念辩证法的要义:说“白马非马”,是因为前一个“马”指向既定概念,后一个“马”则是未定概念,可实指自然的马类,也可指其他。这就理所当然,“白马”并非可代表后一个“马”。甚至可以再夸张迈出一步,直接指证:此马也非马!概念与事实总有对应之差的辩证判断,是单一形式逻辑很难应对的逻辑。此时,善用单一形式逻辑的一方还不能指责对方“偷换概念”,因为本来,你对“马”应所包含的诸多事实内涵并未严格约定。
黑格尔的思辨能力,客观上是基于概念形式定则对应客观事实的不确定性;主观上看,他正是一个善于“偷换概念”的辩证法大师。它的概念辩证法推动了形式逻辑“同一律”的被深度普及和运用。
虽然,黑格尔拥有击破单一形式逻辑的能力,但他的概念辩证法常常在击破概念定则的同时,却没有与“另一辩方”包括他的读者在内,很负责任地与读者共同约定一个都可遵守“同一律”的概念定则,并继续辩论下去。这是因为,概念辩证法的目的,是为了胜辩,并非是为了解决认识与实践、主观与客观如何相统一的问题。所以后来,唯物辩证法提出了一个先进理念:马克思主义不仅要解释世界,同时也要改造世界。这就超越了单纯逻辑胜辩。
概念辩证法在中国的兴起和兴盛,与诸多西方国家重视法律条文和重视法制建设的初始阶段所遵循的是同一规律。各国在经历这一初始阶段时,几乎都遇到了类似情形: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既可促进大批伶牙俐齿的辩才成长,也可纵容一批巧言令色的“法匪”泛滥。
现在我们假设:运用概念辩证法参与辩论的乙某,如果是为了实事求是而不仅仅是概念求是,如果是为了正真解决问题而并非只为了一场逻辑胜辩,他发现,和甲方争执不下,是因为面对同一个“马”的概念发生了事实含义理解上的分歧。于是,为了达成解决实际问题的“共识”,乙主动与甲重新约定“马”的当前所需要辩论、所不能回避、所必须面对的事实内涵,即确认双方合约遵守的概念定则,并将其设定为大前提条件。当其时,如果再有人继续用概念辩证法巧夺胜辩,还有没有实际价值?没有。“黑格尔兴趣”将丧失意义。原因是,双方需要和解、需要统一;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概念形式定则必须忽略和“偷藏”一部分事实;两人需要在已经达成的概念定则共识上讨论问题,此时,大家须共同遵守“同一律”。否则,则可明确判定为“偷换概念”。
此一案例,使我们看到:当一方既遵守辩证逻辑(他能主动校正双方争执的同一概念与客观事实的对应之差)也同时遵守形式逻辑“同一律”(通过确认双方达成共识的概念定则并相互遵守)时,双方争执和辩论的结果,将有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而并非仅仅是“黑格尔兴趣”――谁在逻辑上战胜了谁。我们也可以判断:乙已经超越了“黑格尔兴趣”而拥有了“马克思兴趣”:逻辑胜辩是次要的,主要的,是要解决双方作用力统一问题。
以上只是《智慧论》探索逻辑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又必须承认:如果是单一形式逻辑至上,则更加背离人的智慧发展方向,依靠单一形式逻辑“同一律”指责概念思辨过程中“偷换概念”,多数情况下是武断的。
不妨设问:当社会需要共享同一个概念定则和假定的单一大前提时,究竟最容易最普遍发生的错误,是“偷换概念”,还是“偷藏事实”呢?
答案是,“偷藏事实”的逻辑错误既容易也普遍。其后,才可能引发逻辑推理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偷换概念”。
好了,仍然以“白马非马”为例。在当今人看来,形式逻辑显然要质疑辩证逻辑可在其中“偷换”马的概念内涵。而辩证逻辑恰恰不认可的理由是:任何概念形式都难以避免“偷藏事实”问题。正如“白马”,其概念形式应所对应的事实并非一二,可实指:这匹白马;也可包括:世界上所有白马;还可指定:一群白马,等等。概念的形式定则究竟是什么?你只能设定其中一个大前提。不论你的定则选择哪一项,在辩证法看来,都自觉不自觉偷藏或忽略了概念与事实的部分对应关系――这正是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能够攻克单一形式逻辑的简单原因――黑格尔自己都不明白的简单原因。
抑或你说,我用数字化来设定概念定则,使其精准到不可能包含任何事实外延和歧义――现代人的错觉和悲哀常常发生在这里。你必须懂得,生活中的数字时时都处在变动状态中,当你昨天采集到精准数字时,今天的概念定则又在对应着新的变动和外延,仍然难以避免“偷藏事实”。
“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这是一句曾经很流行的通俗哲理名句,揭示的就是“河”的概念总是对应着流动、变动的事实。在人脑纵向或横向思维对应中,事实,始终是概念形式的“克星”。所以,《智慧论》强调:单一形式逻辑的精准只能做到短距离精准和技术末端精准,它不能凌驾于辩证逻辑之上。这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理念不可能确认的逻辑常识。
辩证逻辑针对概念与事实对应关系的思辨和思辨过程,实际上,就是把同一个概念应所包含的诸多事实内涵的多向对应关系全部揭示出来。它不认可把单一大前提设定方法提到至高地位:只突出既定概念,忽略潜在的事实和概念。
本章阐述的是:概念形式定则“偷藏事实不可违原则”(原理)和共同遵守“同一律”的保障条件,是必须先执行“偷藏事实合约原则”(公理)。即使你是权威,你的概念定则也需要在对方认可并达成“合约”时,同一律才有效。离开上述必须的保障条件,双方争执过程中所发生的“偷换概念”问题,应该由概念形式定则的假定一方负主要责任,因为,你忽略了概念定则“偷藏事实不可违原则”而未能与对方达成“合约”。此时,同一律无效。
现实社会中,许多法律条款和管理制度之所以执行起来有弹性、有难度,根本原因,在于概念形式定则“偷藏事实不可违”;概念本身的缺陷,客观上不能消除其所存在的与事实相对应的不确定空间,也给法制社会的发展进程带来了永无止境的困惑和疑难。与此相关的社会现象更明显:制度和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归谁所有问题,同时成为司法和执法过程企望圆满解决的永恒问题。所以,在依法治国的同时,人们必须强调以德治国。
笔者观点是:“偷换概念”的逻辑方法是揭示概念形式定则“偷藏事实”的必要过程,是争执双方使概念定则达成“偷藏事实合约”的必然进程。正如“对立”是“统一”的必由之路,“争执”也是“合约”的必由之路。
两个原则,希望全世界共同接受。否则,这个世界就只有对立没有统一。
思辨,思辨!概念思辨的作用就是避免概念“偷藏事实”。
思辨,思辨!让我们都来想一想辩证法大师们在人类漫长的思想史发展过程中,积极推进人脑思辨过程所建树的三座伟大而光辉的里程碑:老子的“阴阳思辨”;黑格尔的“概念思辨”;马克思的“作用力思辨”。究竟谁的思辨更接近实践发展和科学发明呢?我们不管谁的哲学是谁的来源,顺着人脑思辨的进化线索来看,辩证法都来源于老子们那些祖先,来源于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
人们赞赏“黑格尔兴趣”可以启迪人类智慧,可是,他毕竟是以概念为基点、以概念所对应的“事实之差”攻击概念形式,他最终没有离开概念辩证法。我们把黑格尔著作从头到尾翻一翻,积极寻找他的著作中有哪一种“科学原理”可以指导我们创造物质财富或推进人类和谐与进步?他的《法哲学原理》可算作一部与社会实践有关联的著作,遗憾的是,其面对社会实践的逻辑思维表现,却远没有他的概念辩证法那么智慧、那么精彩。笔者还在继续搜寻。
目前看到,他的既著名又有才华的论断也正是那些体现概念辩证法的论断。诸如:“存在即合理,合理即存在”,概念思辨中蕴藏着深邃的存在主义逻辑思考。此一名句的大白话解释是说:好歹就这样了,你恼也没用!
他还有另一句盛传的格言:“我们从历史中所学到的唯一东西,是没有人从历史中学到任何东西。”同样是概念辩证法的深刻机巧。此一名句的白话解释,类似于中国佛教(也有概念辩证法)被经常用于口头阐释的那些通俗哲理:有即是无,无即是有;虚即是实,实也是虚。从历史中学到了等于没学到,没学到又何尝不是学到的结果?
黑格尔如此深刻,究竟要表达什么?他是想通过上述概念思辨结论,告诉人们:历史毕竟是过去,已经过去的就不再是合理的,只有不合理的才会成为历史。其核心思想依然是“存在即合理,合理即存在”的惯性演绎。
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是迄今为止使概念思辨机巧达到空前绝伦的思想成果。他的辩证法犹如无数精巧的概念组合所精心砌设的逻辑迷宫,深刻的诱人,深刻的奇妙;又如同智力游戏一般,深刻的富有情趣,深刻的充满魅力,深刻的只剩下了绝对精神,深刻的终于偏离了实践方向和实际用途。
“黑格尔兴趣”既是智慧的动力也是智力的陷阱。
到马克思为止,辩证法已经历了人类思想史的三个重要发展阶段:一是以老子“阴阳思辨”为代表的自发体现纯自然、纯客观规律的朴素辩证法;二是以黑格尔“概念思辨”为代表的自觉体现绝对精神至上、本质则是自发体现人脑思维响应规则的主体辩证法;三是以马克思“作用力思辨”为代表的自觉体现主客观对应关系、也能深刻反映主次矛盾的现代辩证法。
三个阶段贯穿了一条主线,即先哲们或自发或自觉、或客体立场或主体立场、或双向对应立场各自阐述了人类智慧现象和辩证法的基点。使我们看到,辩证法从自然天成的朴素方法论开始,即是针对单一大前提设定而产生的智慧。也使我们看到,人的智慧,是自然的也是社会的,是客观的也是主观的,是自发的也是自觉的,是事实上的也是概念中的,是哲学命题更是生命进化问题。在人脑进化的伟大进程中,老子的阴阳思辨,是全人类共同的“幼年智慧论”;黑格尔的概念思辨,是狂放不羁的“少年智慧论”,马克思的作用力思辨,是充满朝气和旺盛生命力的正在成长完善中的“青年智慧论”。
本书则是沿着马克思指明的既定方向,为创立辩证逻辑的显性知识点进行了探索,当然,它也必须保留思辩传统。有专家认为,《智慧论》的主要科研成果用20余万字表述足够。当今学界,形式逻辑思维方法占主导地位。定义重于思辩,知识高于智慧,显性优于隐性,定论大于事实,概念胜于一切,已成为高等教育的行为准则,人们普遍忽略了思辩过程和人文修养恰恰是砥砺思想、增进智慧和创造新知识点的有效途径。
直到笔者于2009年8月加写本章时,知识界仍然认为人脑的智慧表现只有“从知识点到思维”、“从有知识前提到有逻辑推理”一种路径,忽视了自发逻辑并未依赖既定概念和现有知识点而醒悟而推动知识创新的人脑功能;忽略了知识与智慧可以互为前提的辩证关系;没有意识到人类祖先的意识起源,其实并没有上帝为其预先准备知识点,是人脑认识事物的自然的朴素的逻辑方法,逐步引导祖先们产生了意识并萌发了知识点;也没有看到以知识点为前提条件的自觉逻辑思维是有文明史之后的思维现象和智慧表现。
从自发逻辑到知识萌芽、从自觉概念到自觉逻辑,思维响应与意识萌发、知识积累与智慧提升,相互构成了人脑和谐统一的尖端机能。本书实验课题NO87-NO89即提供了可能完全确证或部分确证上述理论猜想的实验方向。笔者认为,人的思维方式需要拥有“同一律”约束下的一贯性和一致性,同时也必须拥有思想回路和制衡机制。思维有回路可互动、能多向链接和多向响应的大脑,其思想的慎独和宁静、和谐与统一才能发自内心而并非外力。也可以说,一个善于多向链接思维的头脑,其脑内可自然构成良性矛盾和良性互动机制,这也是一颗容易实现内心和谐统一的大脑。
那种没有回路、没有内在互动机制的单一形式逻辑头脑,是“天之骄子”和“幸运天使”才可享用一生的头脑。对多数人来说,单向思维头脑在其求知学习年代,是大脑的黄金时代;一旦接触复杂社会意识形态,他必须依靠外在势利或磨练超强意志力,才能克服浮躁、脆弱,避免易折,避免思想与命运的极端。当今社会,人们通常把意志力和忍耐力控制自我强度的心理素质条件看作是人才的最高衡量标准。显然,这是有客观原因的。
国家的和谐统一如同人的大脑。如果高等教育能培育多数人脑善于多向链接思维,这个国家只需要一个政党通过自觉运用“对立统一规律”,通过自觉建立和完善执政队伍内部及外部的制约机制和制衡体制,即可使全社会保持健康发展;如果高等教育培育的多数人脑只善于单一形式逻辑思维,那么,多数社会成员都需要外在力量来避免思维走向极端,此时,这个国家势必要裂变出两个以上对等的“大脑”,两党制和多党制在所难免。政治家和教育家应该懂得:社会和谐与政体问题同时也是脑科学问题。
我们衡量单一形式逻辑头脑造诣较深的人,都有一个显著特点:从来不认为权威大前提下的理论思维和概念判断有错。因为,这不是人品问题而是思维方法问题。他们一丝不苟严格遵守了概念定则和严格遵循了同一律推理演绎,逻辑本身没有一丝一毫差错,逻辑本身也不能自检必然缺陷,而其真正的差错,则发生在概念定则被偷藏事实而导致实践偏移的过程中。
凡上述错误,若令其自我修正,常常为时已晚。社会只能依靠另一个“头脑”强力阻止,如果是当权者的错误就只能依靠拥有对等地位的“反对党”的猛烈攻击并将其“弹劾”,才能校正方向并帮助社会起到制衡作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曾经发生的许多积重难返问题,大都与支撑社会舆论、影响各级决策的学界权威占主导地位的单一大前提设定方法有关。
单一形式逻辑头脑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专注于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条件和技术末端的精准要求。这对专门从事技术创新的专家来说,是必须具备的严谨品质和科学态度。如果是领导者,仅有这种头脑则问题严重。它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弊端是,常常迷失总的方向感和关键突破口,同时忽视动态调整和双向协调方法可比技术末端已经敲定的数字化精准更具备远距离精准优势。
我们回顾一下邓小平针对中国改革的总设计:他不懂技术操作和技术精准要求,但是,一句“要搞特区实验”的话,却推动了中国对外开放全系统的准确定位,中国所有对外开放成果几乎都与“特区实验”有关;一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话,即铺开了多元化经济成分直到计划经济最终迈向市场经济的基准轨道,中国所有市场化发展成果几乎都与“先富起来的人”有关。当然,即使这样的高度精准,也决不能放弃在矛盾运动的过程中不断运用对等概念双向调整,才能持久保持基准方向不变的健康有序发展。
与单一形式逻辑头脑有着显著不同响应机制的,正是善于双向对应思维的辩证逻辑头脑。这种头脑不仅有坚定正确的发展方向,而且拥有善于在发展过程中及时发现和果敢修正决策偏差的敏锐响应能力,批评与自我批评、舆论监督与内部监督的效果可产生于未铸成大错和矛盾激化以前。动态调整的辩证逻辑思维和综合平衡的双向协调能力被统一于一个智慧“大脑”或集中表现在一个执政集团的思想路线中。虽然,统一于一个“大脑”自觉的科学发展相比分裂为两个“大脑”自发的互动制衡,两者都没有违背“对立统一”的自然法则,但从中国60年的总体发展成果来看,前者的决策效率和稳健发展业绩,令世界惊奇。
目前中国,正处在政体选择错综复杂的意识形态中。一方面,由于长期疏于强调社会主流阶层的辩证思维能力是现有政体的存在基础;另一方面,单一形式逻辑头脑已经普及到广大主流阶层,社会弊端又部分促成了人们企盼中国分裂出两个“大脑”互动制衡的必然愿望。在这个关键时刻,也是最不能犹豫的紧要关头。何去何从,最终要看执政党对其思想路线的抉择。
以老子为代表的朴素辩证法诞生后,中国历代哲学家、政治家、军事家都曾经用自己的方式演绎和阐述过“阴阳”互动的辩证关系,由于对辩证法的理解不尽相同,历代杰出人物的所想所为也大不相同。而在世界范围,明确把现代辩证法确立为执政集团思想路线的做法,应属于毛泽东的首创。为了把马克思的辩证法凝聚成“中国核心力量”的脑内智慧,这位思想巨人亲自撰写过哲学著作。但是,新中国毕竟是从战争中走来,战争思维的惯性总是“对立”大于“统一”。当创新的民主政权还很幼弱时,直接威胁新生政权的内外对抗性矛盾导致自然天成的朴素辩证法悄然占据上风,并直接演变成了“极左”政治路线和阶级斗争扩大化。到文革时期,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协商的政治体制名存实亡,民主内容唯一幸存的,是多数民众的主人地位受到当时多数干部尊重。
朴素辩证法是被动适应“二分”而主动思辨的哲学,作为不能掌控他方、只能认可“存在”的从属地位,它是以主体从属方式顺应客观的人脑智慧。而作为已经巩固了执政地位的领导集团,其面对社会发展的思维方法则应不同于自发跟从天然的朴素辩证法。因为,认识与实践、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焦点问题,已经发生了处于主动地位还是被动地位的深刻变化。
此时,现代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只有被完整理解并融入执政队伍多数人头脑――只有这颗代表主流社会的“头脑”才能积极响应并主动适应经济体制与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协调进程,主动适应辩证头脑有序推进下的所有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和矛盾互动体制的改革。此时,如果没有执政集团以主动的智慧,适应社会客观需要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健康发展规律,老子的朴素辩证法仍然会应验,即“一颗中国脑”将被难以逆转的“二分”。
如果这样,已经进步的人类社会原本可以自觉把握、科学运用的对立统一规律,则因人脑的放弃,又使社会重新回到了朴素的、原始的、自发的“阴阳二分”,社会运作体系将再度进入自发从属地位。
对等思维、良性互动的响应机制能否统一为“中国核心力量”的同一个智慧头脑,是中国创新的民主政治体制迈向成功的关键条件。我们赞赏老子面对客观世界顺其自然,被动从属,主动无为的智慧。但必须清楚,运用这种智慧是以被动状态和被动地位为前提条件的。
现代辩证法与朴素辩证法的区别是:能否以主观能动性把握“对立统一规律”。在哲学领域,马克思的“对立统一”也可被准确译为“对立同一”。处于社会被动地位运用辩证法的主要特征是:“一分为二”,人脑以必须接受的“二分”为思辨基础;处于社会主动地位运用现代辩证法的主要特征是:“一分为二”和“二合为一”,既要确认“对立”也要主导“统一”。
在此,笔者中肯提醒哲学界同仁:判定“一分为二”不够全面是合理的,假如盲目否定“一分为二”则又陷入另一极端。我们强调合作、同一和统一,但绝不能无条件地投入竞争对手的怀抱。即使达成同一或统一,也必须经历矛盾互动的“二分”过程。况且对立双方的“同一性”只能一条一条实现,不可能没有抗争、没有互动、没有协调,没有“二分”过程就能“一笑泯恩仇”,从此合穿一条裤子,从此合并“同一”的像一个人一样。
能否把“对立”视为过程,把“同一”视为目的,是否懂得两者关系是永恒的,是否善于“二分”并通过“二分”过程达成“同一”,这就是以主动地位运用“对立统一规律”的完整含义。其中包括:善于在对立过程中达成和解;善于双向协调避免矛盾激化;善于因循社会矛盾主线主动推进改革进程,善于把社会矛盾提前约定在良性互动的政治、经济体制机制框架之内。
今天,已经掌握了自己命运的中国亿万民众,完全能够把握“无为”和“有为”的方向。在“一颗中国脑”的领导下,主动顺应社会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矛盾运动、协调发展的规律,这正是中国力量的有为方向。
由此看到,被注入主观能动性同时强调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现代辩证法,它为人类的和谐发展和科学发展承担着相比朴素辩证法和概念辩证法更智慧、更主动适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实践、更符合人脑进化方向的伟大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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