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需要信用的角度看,中国社会信用体制建设存在严重缺陷和误区。
一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设计全面缺损。一个好的信用体系到底应该具备什么功能,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国内的理解大部分还停留在资信和制裁违信几个单个功能上。而从国外情况看,信用体系的基本功能至少应该有三个,而这三大信用功能中国是全面缺损:一是打开前门,回报诚信,讲信用的人不能吃亏,并可以得到应有的信用和便利。而我们是讲信用的人“吃亏”。许多企业、许多人是要求别人讲信用,自己不想讲信用。二是堵住后门,制裁违信,绝不能让不讲信用的人占到便宜,一定要让他加倍付出代价,且不允许不讲信用的人在系统内继续生存。而我们还在容忍不讲信用,少数企业赖帐得到了甜头,把赖帐当成了经营之道。三是承担损失,处理风险,要有实力和可行的制度处理一旦有人不讲信用所造成的风险。而我们还在吃两个大锅饭,记两本糊涂帐,企业还在吃银行资金的大锅饭,特别是国有企业吃的还理直气壮;银行还在吃中央财政资金的大锅饭,不良资产剥离了一次又一次。
二是社会信用约束残缺不全。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比较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其大体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自律——自我约束。2、民间信用的互律和自治系统——互相约束,这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其前提条件是大多数企业和个人讲信用,或者愿意讲信用。国外这一体系是在讲信用者和不讲信用者的长期博弈中逐步建立的。转轨国家建立民间信用体系的主要条件是产品和服务长期供大于求,赊帐成为扩大市场的必要手段。当然,政府和舆论的导向也必不可少。3、由第三方信用服务系统提供的第三方约束,包括律师、仲裁、会计、审计、评估、评级、征信、保理、担保等子系统。他们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按照严格的规范,为客户提供保证、证明、审核信用记录真实性,发布信用信息,评定信用程度,分担信用风险等服务。4、金融监督系统——由金融系统提供的金融约束,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时,行使信用监督的职能。5、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器依照法律对社会各信用主体信用的监督和管理——行政约束。6、社会舆论和社会道德监督和披露系统——社会约束。包括各个信用主体之间的互相监督,特别是包括整个社会对政府信用的监督。
三是我国正在建立商业信用体系“先天残废”。我国主要是发展两大类信用服务机构,一是建立企业自律自治机制,二是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担保、保理、资信、评估、评级等)。但是,由于企业之间不讲信用,建立商业信用体系工作遇到了难于克服的困难。对于自律自治组织而言,由于没有实质性的利益和制裁手段,只是公布讲信用企业的红名单和不讲信用企业的黑名单,往往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对于担保、保理、资信、评估、评级机构而言,由于自身实力的局限,都遇到了公信力不足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问题。目前的各种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仅仅提供信息服务和信息披露,由于信用信息没有整合为全社会统一完整的资料,既不能有效制裁企业违信,更没有手段回报诚信。了解国外企业信用,只要问一下它的邓氏编码,然后到邓白氏公司咨询一下。而在中国你跑10个部门,也了解不全企业的信用信息,而且,你得到的信息可能还是互相矛盾的。
另外,中国的信用服务机构功能都是单一的,各机构之间无法统一协调,由此,三大功能不能统一发挥信用制约作用,由此,就无法形成信用体系。例如,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投资在各地组建了一批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社会力量和外资也建立了一批担保公司。目前,全国大部分担保公司经营非常艰难。据调查,大部分公司的大部分资金已经被压死。个别还在运行的非国有的担保公司,其担保倍率也不超过3。客观上讲,以这样低的担保倍率经营担保产业,是非常不经济的。
事实上,在企业和个人没有信用,资产交易不发达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在中国是很难生存的。问题之一是许多企业和个人不讲信用,企业交纳的担保金(国家规定为贷款利率的一半)不足以弥补风险;问题之二是一旦有人违约,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处理和变现非常困难,而个人信用担保违约就更难有效地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