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法院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人民维权网、维权杂志网、中国舆论监督网及中国维权服务网报等各网站报道了《贵州水城县政府与大田村官民冲突事件调查》,贵州省水城县政府为了一个“非法”煤矿及矿主获取更大利益,置2000多村民利益不顾,逼迫全体村民整体搬迁。善良的村民提出合法的诉求,遭到当地政府的拒绝,尤为丑恶的是政府动用大量警力和社会闲散人员对手无寸铁的人民群众实施武力镇压,将无辜群众送进监狱!由此看到,当地政府已经站在了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成为不法矿主的“保护伞”。
贵州省水城县法院大楼
2009年7月15日上午,水城县人民法院的空气骤然紧张起来,全副武装的警察、防暴队员列队待命,一辆救护车也亮着警灯开到法院,法院门口被拉起了警戒线,过往行人无不感到困惑:莫非要召开公审大会,还是要处决什么犯人?
上午8点过钟,一辆押送犯人的警车终于开进了法院,8名被告被民警们一左一右分别押解下车,他们并不是什么江洋大盗,也不是不判不足以平民愤的抢劫、杀人犯,而是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扰乱社会秩序和妨害公务罪起诉的水城县蟠龙乡大田村二组的刘龙升、张昌勇、颜加文、谢磊和刘友贤、蔡碑俊、颜加江、颜加祥等8名普通农民。今天的庭审十分特别,8名被告的亲属被拒绝旁听,这些大老远赶来的老人、妇女和孩子百般央求,法院领导才答应逐个将被告押到法院门口让亲人见了一两分钟的面,并特许每个被告可发给一个直系亲属的旁听证,但不论男女老少都被严格搜身。参加庭审的有市级领导,庭审的氛围威严而神秘。通过上午开庭,也许是这些领导感到乏味,下午没再到庭,这才给被告家属享有两个亲人参加旁听的机会,但审核、搜身的把关仍很严格。
通过法庭调查、质证的证言、证词大都遭到被告们的否认。长达几个小时的法庭调查表明,这8名被告不是违法犯罪,而是甘家沟煤矿因采煤引起山体滑坡危及他们人畜生命安全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蟠龙乡政府动用警察、民兵镇压,将颜加祥打伤,罚跪引起民愤的行政暴力事件。枯燥的法庭调查并没提起旁听者的兴趣,倒是律师的辩护改变了庭审现场的气氛,其中一个律师的辩护词是这样写的:“依照法律规定,受刘龙升等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一案的被告人颜加祥之妻夏庭珍的委托,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颜加祥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查阅了相关材料,经过庭审中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颜加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下面发表具体的辩护意见:
从程序上来说,本案不能由水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从本案的卷宗材料可以看到,在本案2008年9月27日发生的冲突中,水城县公安局抽调了刑侦大队、治安大队、交警大队在内的四十多名干警参与了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联合执法活动,并与当地村民发生了冲突。因水城县公安局属于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本案的侦查机关便无法保持超然的中立和公正立场,也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的。何况本案材料中可以看出,水城县公安局的干警兰燕、冯文波在作为本案的证人出具证言的情况下,还多次作为侦查人员参与调查活动,这也是严重违反刑诉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回避的规定。二、在本案中,水城县蟠龙乡政府和水城县公安局2008年9月27日的行为并非是在依法执行公务。
因为:1、水城县蟠龙乡政府和水城县公安局在本案中根本不具备对违章建筑进行强拆的主体资格。因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第十五条和六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中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违章建筑必须在规划区内,二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三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决定。显而易见,本案不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故水城县蟠龙乡政府和水城县公安局在本案中根本不具备对违章建筑进行强拆主体资格。
2、水城县蟠龙乡政府组织所谓民兵参与此次执法活动不具有合法性。因为水城县蟠龙乡政府组织的所谓民兵并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而行政职权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委托和授权的。
3、2008年9月27日发生的冲突是在水城县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殴打被告人颜加祥的情况下诱发的,并非是在依法行使公务过程中产生的。本案的几个被告人颜加祥、颜加江、刘龙升等的供述可谓异口同声、相当自然客观地证实了颜加祥受到水城县蟠龙乡政府和水城县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殴打的事实,上述供述足以证实当时水城县蟠龙乡政府和水城县公安机关是在滥用职权殴打被告人颜加祥,而非依法行使公务。
4、此案产生的背景是因水城县、乡两级政府在处置民间纠纷的过程中不公所致。在本案发生的过程中,作为一级政府对民间权益纠纷的处置只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引导其进入诉讼程序。但本案中,水城县、乡两级政府超越其行政职权范围,以文件形式对民间纠纷制定具体标准,从而导致群众对政府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产生质疑而引发的冲突,故在此次事故中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我国现阶段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共同特征。三、本案中指控颜加祥参与打架骂人的证据不足。在本案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对颜加祥的指控语焉不祥,而卷宗证据中也是非常模糊和笼统的,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在本案中颜加祥等人与打架骂人的具体行为。”
鉴于此案比较特殊,此案原本休庭半小时便可宣判,可是恢复开庭后法官又宣布择日宣判,给听众留下更多的悬念。7月16日,身患多种疾病的颜加祥江被继续取得就医,另外7名被告的命运如何?法院判决是何结果?将引起更多的媒体和社会的关注。
贵州水城:群体性事件开庭审理 法院内外戒备森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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