挡住班主任“批评权”的三道难题


  8月23日,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近日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予以解读。针对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了教师不敢管学生的现象,《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8月24日新华网)

  频仍出现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管不了”现象,是教育部以文件形式重申班主任批评权的背景。但“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的笼统规定,能否捍卫班主任对学生的“批评权”,实在令人堪忧。如果不破除横在班主任“批评权”前的三道难题,班主任有权批评学生的规定仍将是一纸空文。

  难题一。学生过度膨胀的自由和权利,是班主任批评权的社会障碍。这是一个讲究自由和权利的年代,而自由和权利的对立面,就是自由和权利的限制。表现在学校教育中,学生自由和权利的放大,必然意味着教师管理权限的缩小。对学生自由和权利肆意侵犯,当然不应该被允许;但如果学生的自由和权利过度膨胀,则必然影响教师管理的效果。目前,在学生的自由和权利上,我们属于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过去非常不重视学生的自由和权利,现在过度重视学生的自由和权利。将适当的、必要的惩戒教育“上纲上线”到不尊重学生的自由和权利,这是教师“批评权”不保的根本。

  难题二。在商业主义腐蚀下,异化的师生关系,是班主任批评权不保的第二个原因。“蜡炬成灰泪始干、春蚕到死丝方尽”、“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母)”……这些美好师恩,更多停留在上一代、甚至上上一代的记忆里。现在的师生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商业关系。学生掏钱来上学,老师拿钱来上课。当师生关系成了赤裸裸的商业交换时,以往的责任温暖,只能让位于金钱冷漠。当师生关系到了用钱来衡量的时候,一切都散发着铜臭味。师生关系仅仅是一个交换过程,一旦交换结束,师生关系不再像过去那样历久弥新。

  难题三。语焉不详的界定标准,是班主任行使批评权的最直接障碍。什么是体罚,什么是必要的惩戒?没有人能说出标准。就连教育部的规定,也仅仅是班主任有权采取“适当的方式”批评学生。那么,什么是“适当的方式”?仍旧语焉不详。标准清晰、界定明确,是行使权利和享受自由的前提;没有标准,标准模糊,就难免在相互纠缠中,难分是非。就像一些老师认为是适当的批评,而一些家长和学生认为是不当的体罚一样,教师“批评权”最终会在因为批评学生而引起的争议和麻烦中溃不成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班主任又何必“好心落个不是”?权利必须明确,教师的批评权亦是如此。

  总之,如果不消除学生自由和权利的过度膨胀、不让商业化的师生关系回归真情、不对教育批评权进行明确界定,教师的批评权仍将不过是一项纸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