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任司法谁之过?
----读沈德咏院长的讲话有感
据《人民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2009年8月10日至14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指出:“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沈院长的话一语道破了现在社会公众遇到纠纷不愿意找法院的心理原因。
作为一名有多年执业经历的律师,对于百姓日渐增长的对司法的不信任感颇有感受。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平民百姓对于自己的行为一般都学会用投入和产出的市场经济观点加以衡量。对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特别是民事和经济类纠纷,平民百姓很自然地考虑到通过哪种方式解决对于自己更经济、更划算。在多种解决方式的比较之下,当事人往往是把司法途径解决放在最后。
究其原因,无非是因为司法途径程序繁琐,拖得时间长,并且诉讼具有风险,本来有理的事在法院看来就并不一定在理。再加上法院的人事管理体制缺陷,法官对于案件疲于应付,没有工作的积极性,案件拖到猴年马月,最终是啥结果很难说。如此多的不确定,如此漫长的诉讼,又如何能让期盼通过诉讼解决燃眉之急的当事人满意。面对如此多的困难,对于法院或司法途径,当事人只能说一句:“想说爱你不容易。”
比较来比较去,当事人最后只好选择或者与对方和解,或者是借助于其他非法的手段来了解双方之间的纠纷。
有纠纷不进法院,如果确属于当事人心甘情愿的选择,并且通过和解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维护了自己的权利,那倒用不着多加评判。如果是当事人强忍痛苦,作出巨大牺牲而无计可施时作出的妥协,那么,该种诉讼外解决方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将大打折扣。
司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当我们求诸司法途径都无法实现公平正义时,群众对司法当然无法产生信任,司法权威也无法建立。长期的司法不信任,必然导致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增加,甚至导致非法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泛滥,严重危害和冲击社会的法律体系。
在今天,当个人与单位发生纠纷或冲突时,如果单位再说“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绝大多数个人会认为这是搪塞之词。因为他们清楚,法律诉讼将把纠纷解决拖入一场持久战,并且结果一般与自己的期望想去甚远。
我国宪法第五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法治国家并不在于写在字面上的法律有多么完美,更关键在于现实社会确实按法律规定办事,在普通大众的内心世界确实树立了法律权威,大家都愿意尊重法律,依法办事。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一日不得以落实,法律的权威就一日难以确立。近些来,我们对于治国上曾经有过不同的表述,从依法治国,到以德治国,到现在创建和谐社会,法律的声音似乎是日渐微弱。
不知是对于和谐社会理解的偏差,还是有意歪曲,现在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很流行的说法是:“现在创建和谐社会,作为当事人你应该怎么样。”并且法官一抬出“和谐社会”时,往往是要让自认有理方作出点牺牲或让步,并且这种牺牲或让步是在法律上很难以获得支持。
和谐社会确实是人类追求的理想,创建和谐社会应该得到社会公众广泛支持,但如果在进行司法活动为了表面和谐而牺牲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这样的和谐是暂时的假和谐,最终它要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损害法律的权威。
难怪现在有些法官朋友感慨:“现在法官不好当,严格依法办事也不行,不依法办事更不行。”严格依法办事,如果哪一方上访或是闹事,那法院的处理就没有达到和谐司法的;不依法办事,没有遵守法律,法院更是不对。
司法信任的丧失,到底是谁之过?是因为公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吗?显然不是,公众法律意识再强,法律最后给他的答案与大众期望相去甚远。司法信任的丧失真正在于是国家没有真正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制度和风气。
进入新世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我们法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在法制建设方面,快的是立法,对于执法的环境优化和执法的效率的提高并不快。为此,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清积行动”。“清积行动”一方面表达了最高法院提高案件执行率的决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法院以往执行率的低下。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任重道远,如果公众把纠纷的解决更多寄托于上访而不是起诉或上诉,法院和法官倒是清闲了不少,但丧失更多的将是社会的公平正义,耽误的是我们迈向法治国家的进程。
(作者: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刘祥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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