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与财力剥削
据三力剥削哲学,剥削的范畴不外乎“三力”,因此真实的剥削与“三力”有关而与剩余价值无关。因为剩余价值是生产要素综合运行的效果,不单单是劳动者创造出来的,即系统剩余价值是古今中外科技成果和社会协作的共同效应,归社会所有不归个人,但由企业主代理政府代管,因而不具剥削性,与剥削毫无关联。
经典的剩余价值论实质上很幼稚。首先虽然应将生产劳动的所有成果都归结于劳动者,但这个劳动者不是简单的直接的体力劳动者,而是包括所有投入生产要素的资方、直接劳动者、管理者、间接调控服务者,古今中外的科技创新者。其实“劳动”概念是极其广义的,对应的劳动群体也是全社会的消费者。如果认为直接劳动者即体力劳动是唯一创造财富的因素,则显然是相当片面的。片面在于劳动是广义的,劳动人民是全体消费者,而不应理解为体力劳动者。其次,若将基础科研、资本运作、经营管理和脑力劳动及工作时间外的劳动思维排除在生产过程之外来计算劳动成果,则是以点代面乃至舍本逐末之举。试想,未来的无人生产劳动场所,现在的无人操控机器人自投入经营后因没有人的参与,岂不是没有剩余价值可言。恰恰相反,无人自动生产的效率是相当高的,无人生产的要素投入者获得利润更丰富。第三,社会分工与协作是全社会的,在今天是全球性的,绝不是一个公司内部事务,产出效率也绝不是各生产要素的简单代数和,而是综合四则运算加幂指计算的结果,称为系统剩余价值SV。
以往的经济学都着重谈论地租、利润、工资。实质上地租、利润、工资、税收……是社会总产品即消费体系总值C的部分配置形式。如将这些配置形式同“三力”剥削论联系起来讨论则更为科学。因为超额地租凭借土地、超额利润凭借资本属财力剥削范畴,但离不开武力或政权的支持,尤其超额税收是以武力为依托以土地所有和管理服务为形式的,唯雇佣工资是劳动报酬。不过,地租、利润、税收中包含着与服务相关的部分,其中按市场价所收取的服务报酬不是剥削。如果地租金额按市价确定,税收额与政府协调效果、维持稳定的社会效益及其所提供的服务等量,则利润与资本即阴流子的流动效率对应,就不存在财力与权力的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