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垄断岂能自查自纠?


 《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开门纳谏 价格垄断岂能自查自纠?

  8月12日,国家发改委根据《反垄断法》,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数天来,各界群众积极建言献策。记者采访获悉,事关民生的资源性垄断行业,其产品不断要求提价,《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能否制止不合理的涨价行为?这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而由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实施处罚,其效果会如何,也引来不少人的关注。

  今年以来,不少地方已召开多个听证会要求提价——自来水要提价,天燃气要提价,暖气供热要提价,电也要提价……这导致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支出压力越来越大。那么,这些相关行业是否存在垄断?

  在人们眼中,绝大多数城市的自来水公司应属于垄断行业。它经常是全城独此一家,隔段时间就以成本提高为由要求涨价。专家的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其中包括了这些行业中存在的高工资、高福利、高职务消费、管理成本过高等因素,从而形成了畸形的高成本。

  清华大学环境系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近日剖析了部分供水企业是如何将利润“合理、合法”转移的。傅涛指出,一些自来水公司“账面亏损,但实际上利润并不差”,因其利润被合法转移了。供水企业往往使用非正常的加速折旧、利润向三产转移以及将资金转移至资本公积等方式,使账面显示为低利润或亏损。

  采访时,有不少人认为,面对此类企业的涨价行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并没有尽到监督管理之责,甚至有些还有价格助推之嫌。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实施处罚。《反垄断法》这三条法规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年销售额度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指出:许多价格垄断现象,背后不乏地方政府的推动之手。《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由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由所在地政府为推手的垄断价格违法上涨行为,这往往是不现实的,而此,也正是《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最需要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