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装办公室科技处和总装电子信息基础部技术基础局渎职保护了剽窃
作者:邓淑珍
[正文]
(1)中国船舶总公司[1995]船总科字第137号文件授予II靶该年度中船总科技进步二等奖;在该文件中II靶被叫做“多功能×雷声靶(PMF)”,研制单位为哈工程大,获奖人员9人,全部为该大学人员,第1名是田坦(哈工程大水声工程系教授),以下8名依次为樊世斌、关浩、罗逢春、刘国芝、王明德、杨第梁、王文之、王智清。中国船舶总公司[1996]船总字第2142号文件授予MATS该年度中船总科技进步一等奖;在该文件中MATS被叫做“船载式×雷轨迹跟踪测量系统(MATS)”,研制单位也为哈工程大,获奖人员15人,全部为该大学人员,第1~3名是杨士莪(副校长,水声工程系教授)、丁士圻(水声工程系研究员)、惠俊英(水声工程系教授),以下12名依次为王智元、王庆天、元茂章、邢志刚、李海森、徐新盛、苏鸿、艾宇慧、付勇庆、梁国龙、孟庆新、封金星。此外, 1997年国家科技进步奖颁奖部门还发文公布了该2项目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谭林书于1997年上半年向哈工程大水声工程系的系主任写信询问该大学为四区研制的II靶和MATS的获奖情况,受该主任委托,该系的李宇光于1997年7月2日打电话给谭林书告知了这2套设备系统的上述获奖情况。
(2)总参谋部[1996]参装字第1318号通知《授予〈现役沉底××现代化改装〉等188项科技成果军队科技进步一、二等奖》(1996.10.18)授予“×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以下简称“测控系统”)项目1996年度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海军[1996]装办字第310号《转发总参谋部授予海军1996年度37项军队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通知》(1996.11.18)在海军范围内转发公布了该文件给海军项目授奖的这部分内容,“测控系统”在该转发文件中被列为编号为“962002”的项目公布授该奖。在上述授奖文件中,“测控系统”的研制单位为四区,获奖人员获奖人员9人,全部是海军人员,依次为刘玉歆(1995~1996年任四区总工程师,大校)、曹全林(1996~1999年任四区总工程师,大校)、赵世英(1995~2001年任海军试验基地总工程师,1995年授少将军衔)、岳剑平(四区水声测量所MATS室主任,中校)、邵则俊(四区靶标所所长,上校)、李士腾(海军装备技术部办公室助理员,大校)、江铁彪(四区靶标所II靶室副主任,少校)、阮飞(四区技术部测靶科参谋,中校)、祝溯游(四区技术部科技科科长,上校)。在“测控系统”的鉴定和报奖过程中,谭林书看到了《鉴定材料 ×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1995.5)和《报奖材料 ×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1996.1)2份材料。在这2份材料中,虽然在对于“测控系统”结构的描述部分提到了有MATS(在该2份材料中叫做“×雷轨迹跟踪测量分系统”)、II靶(在该2份材料中叫做“×雷声靶分系统”)和“附属配套设备”3个组分,但具体列出了技术内容的只有MATS、II靶这2个组分,“附属配套设备”这个组分的任何一点技术内容也没有列出。这就意味着,“测控系统”完全靠MATS和II靶的技术内容通过鉴定和报奖。
上述同样的2个设备都由1个军外单位和一个军内单位按各自的科技管理渠道分别申报科技进步奖并均获授奖的事件,暴露出其中必有一个单位在违反科技成果管理法规报奖和在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进步重大奖励的荣誉。
谭林书指控在这2方人中,造假获奖的一方是海军方的9人。谭林书能够这么指控,不单是因为是有哈工程大为四区承担研制了MATS和II靶(而不是四区及其他海军和海军试验基地的人员承担研制了它们)这个简单的事实存在,以及该事实在四区至少为MATS室(隶属于水声测量所)和II靶室(隶属于靶标所)所在的2个专业所的人员普遍知道,而且是因为在四区有这样3份资料的具体内容被谭林书所知悉:[1]《报奖材料 ×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1996.1),编写:刘玉歆、曹全林、阮飞、岳剑平、邵则俊、祝溯游等6人,校对:祝溯游、阮飞,审校:王世刚,正文114页,附图12页;[2]《使用证明》(1995.10.10),作者:中国人民解放军38618部队(注:这是四区当时的番号),1页;[3] 《×雷声靶—II靶研制合同书》(设备合同011号,1992.4),委托研制方(甲方):四区,研制方(乙方):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注:这是哈工程大当时的名称),合同封面和正文多页。其中,材料[1]是该项目上报海装办公室科技处的《军队级科技进步奖申报书》中包含的材料;材料[2]、[3]是谭林书致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技术基础局的再异议信(谭林书于1999年2月14日寄送)中有的2个附件。由材料[1]可以查实“测控系统”以且仅以“×雷轨迹跟踪测量分系统”和“×雷声靶分系统”的技术内容申报奖励。材料[2]说的开头第1句话“船载式×雷轨迹跟踪测量系统(简称MATS系统)是我部于1990年委托哈尔滨工程大学研制的一套大型跟踪测量系统”证明“×雷轨迹跟踪测量分系统”即MATS是由哈工程大研制的。材料[3] 正文前2行的下列文字:
委托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38618部队(以下简称甲方)
研制单位: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以下简称乙方)
证明“×雷声靶分系统”即“×雷声靶—II靶”是由哈工程大为四区研制的。
二、海军装备部办公室科技处先承诺办理异议,后失诺推卸办理异议的职责拒绝办理异议
1、海装办公室科技处承诺办理异议却又人为地为异议的依法处理设置障碍
谭林书于1997年4月9日和1998年1月4日两次向海装办公室科技处寄出了《海军科技奖励项目异议书》,提出“测控系统”项目获奖存在剽窃和重复报奖问题的意见,要求该处履行职责和查明情况,撤消对该项目的奖励;谭林书的第二份异议书补充提供了第一份异议书中所没有的证据进一步证明“测控系统”项目剽窃和重复报奖了。
对于谭林书的第一份异议书,海装办公室科技处于1997年4月16日给谭林书复函。复函的全文是:
谭林书同志:
你好!
《×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的异议书已收悉,对你反映的情况,我们作了认真慎重的研究,现答复如下:
海军转发1996年度军队科技进步奖的通知日期是1996年11月18日,至今两个月异议期已过,按规定应不予受理。但可按照具体情况,并根据“异议一般由申报部门处理”的规定,我们将与有关单位对你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审理,并视情作妥善处理。
海装办公室科技处
(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装备技术部办公室科技处”章)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
海军装备部这2个层次领导的昏庸使得谭林书要请他们督促该部办公室科技处处理自己的异议的努力也归于失败了。
此后,虽然谭林书按照夏爽在上列批示中鼓励谭林书要做的“再告状”的做法,就在1月17日向海军党委常委会的交班会控告了金矛和夏爽的极其昏庸的渎职,但相应接受谭林书这次控告的海军党委常委会的领导却庇护了金矛和夏爽这次的渎职。谭林书通过这次控告不但没有达到使金矛和夏爽受到责任追究和促使海装办公室科技处对异议进行办理的效果,而且自身受到海军党委常委会对他这次控告事项的首办人——海军党委常委、当时的海军政治部主任、以后的海军政治委员胡彦林——的陷害和迫害。胡彦林和他当时所掌管的海军政治部诬陷谭林书这次合法和守法行使控告权的上访是“冲击海军党委常委会,海军50年历史上第一次”,致使谭林书因上访受到非法拘禁;海军领导在叫部属拘禁谭林书后,却发现整治不了谭林书;这时的海军领导就指使其下属组织陷害谭林书为精神病人。
海军的胡彦林等领导对谭林书这次控告的如此滥用职权的办理产生了非常严重后果,其中一个严重后果是使得海装办公室科技处在以后又10年中无论对谭林书的异议还是再异议(谭林书向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技术基础局提出),都没有进行办理,具体说来,该处一直没有向谭林书出具过关于他的异议和再异议的处理决定书。
三、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技术基础局在对再异议的实体内容根本没有处理的情况下拒绝进一步处理再异议
1、总装技术基础局副局长王峰在2000年1月以散布流言蜚语的方式拒绝处理再异议,猖獗地保护了剽窃
在海装办公室科技处长期不处理“测控系统”异议的情况下,谭林书于1999年2月14日向总装备部寄出了对“测控系统”的“再异议”信。当时谭林书还没有了解到该部有职责办理其再异议的部门是该部的电子信息基础部技术基础局,而这封信写的只是总装备部的负责同志收,这造成这封信直到当年8月才为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技术基础局收到。
谭林书一直跟踪该再异议信的收受情况,在获知该信已经送到了总装该技术基础局之后,谭林书于1999年8月25日与该局主管全军科技进步奖励事务的副局长王峰通了电话。在这次通话中,谭林书向王峰指出他在提再异议之前找了海军处理异议的业务机关,但是该机关放弃了他们的职务,所以自己只能够找上技术基础局了。王峰告知谭林书该局已经收到其再异议信,承诺该局将会处理再异议,具体并说了该局的成果办公室正在研究如何处理,以及说该局在处理完了以后将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在技术基础局接受再异议多个月后还没有尽起职责对再异议处理的职责的时候,谭林书赴京了并于2000年1月7日上午来到解放军四总部大院大门口的传达室,与王峰通了电话。谭林书在电话中向王峰提出进入技术基础局与他面谈的要求。王峰坚执不允许谭林书进入,说该局已经把再异议转给海装了,要谭林书去找海装解决问题。说毕,王峰挂断了电话。谭林书再把电话拨给他,提出自己带了一篇揭露海装办公室科技处违法行政处理异议的材料来要交给他;王峰以“现在总部没法子接受你”的话,拒绝接受谭林书要送给他的材料。这次,王峰并向谭林书讲述了他对谭林书所提异议和再异议的下列3点说法:
1. 异议期过了才提出异议,所以不能受理;
2. 四区和哈工滨工程大学双方成果共享;
3. 四区所报项目与哈工滨工程大学项目有所不同,四区还做了其他工作。
和以此为理由,拒绝与谭林书谈技术基础局对再异议的处理事。
“异议期过了才提出异议”是对谭林书的错误指责。王锋说的“四区与哈工滨工程大学双方成果共享”只是四区和哈工程大在双方签定的MATS和II靶合同时的一个约定,这个约定即使是认定四区和哈工程工大双方都是成果的研制单位,四区也必须遵守“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则应由项目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联合申报”的规定(此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12)“六、申报、审批程序”第十五条之“(3)”)申报奖励,而不能拿同一成果在哈工程大报奖后去重复报奖。由于赵世英等9人把哈工程大研制的MATS和II靶两个设备系统简单地拼凑起来起个“测试系统”的项目名称申报奖励,四区所报项目与哈工程大项目的该2个项目的简单总和毫无不同之处,王锋说“四区所报项目与哈工大项目有所不同”不实。王峰在此不实言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说的"四区还做了其他工作"的话,在赵世英等9人上报的“测控系统”的《报奖材料》中完全得不到印证,是在故意捏造事实把水搅浑。
王峰的这3点说法,既然不是以书面形式出具给谭林书的,从本质上说,就是在传播流言蜚语。王峰通过散布以上3个流言蜚语,猖獗地保护了“测试系统”项目的剽窃。
2、技术基础局2007年给谭林书复信以2个弥天大谎,以及不实的陈述和指控为根据,拒绝对谭林书的再异议的实体内容作出办理
2005年6月8日,谭林书以特快专递信向总装备部“负责同志”寄送《对总装技术基础局6年不处理再异议信访事项的控告》。谭林书在该信中首先批评技术基础局对再异议事项不直接作为和转信失之督办,批评王峰副局长拒绝接受谭林书的上门走访造成了谭林书长期受陷害和多次受非法拘禁的严重后果,然后控告上述王峰传播3点流言蜚语的事实和陈述谭林书对3点流言蜚语的批驳,要求总装备部领导对王峰的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进行责任追究,重新启动已经拖延6年没有处理的再异议的处理。
该信寄送后为总装备部收到,但该部一直没有给谭林书的信访作出回应。
时间推移到了2007年,谭林书于6月10日上总装备部信访办,向该办追查谭林书2年前的上述信访信件具体由总装备部的哪个领导收到。总装备部信访办的接待同志在给谭林书查该信之后,答复谭林书说查不到该信由谁收到。谭林书没法追究这个信访事项办理的渎职,只好把《对总装技术基础局6年不处理再异议信访事项的控告》的备份件拿出来交给信访办,要求该办将该信交总装备部有职责办理的部门办理,以督促技术基础局履职办理再异议。结果,经过谭林书同意,该办将谭林书的该控告信就交给了技术基础局;谭林书之所以会同意该办这样交信,出于他主要希望通过该信直接交给技术基础局来给该局予以震撼,促使该局回到履职办理再异议的正确道路上来。
6月29日,技术基础局给谭林书出具了对谭林书来访材料的处理意见。该局出具的处理意见的全文是:
关于海军试验基地第四试验区工程师谭林书同志来访材料的处理意见
谭林书同志:
收到总装信访办公室2007年6月11日转来的“关于海军试验基地第四试验区工程师谭林书同志来访材料”后,我局依据信访工作和科技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即时进行了处理,认定如下事实:
一、你对“×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项目的异议,海军各级有关部门均严肃认真地进行了处理,处理异议的程序和做法符合军队科技奖励工作的相关规定,处理结果已经通知你本人。
二、2001年你提出再异议,根据《全军武器装备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我们将再异议转给海军有关部门处理。经海军有关部门研究,认为你所提出的异议事项已经海军各有关部门处理,因此不再处理你提出的再异议。海军将处理意见报我们后,我们认为海军的做法符合规定,同意海军的处理意见,并通过海军将处理意见通知了你本人。
三、你的信访材料中有关我局和海军各级有关部门对你所提的异议和再异议的处理情况与事实不符。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决定:不再处理你所提的再异议事项。
总装电子信息基础部技术基础局
(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技术基础局”章)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影印件3(2页):总装电子信息基础部技术基础局给谭林书的函(2007.6.27),该局在函中捏造事实说海军把其对谭林书的异议的处理结果和把该局对谭林书的再异议的处理结论都给了谭林书。
多年来,海装办公室科技处对谭林书提出的再异议以及此前的异议从未作出过任何处理,该处处长周杰推卸该处处理异议职责的渎职既得到了该处的2级上级部门的领导金矛和夏爽的保护,又得到了以胡彦林为首的海军党委领导的长期保护。如果有谁说该处对谭林书的异议或再异议出具过该处依法应该出具的处理决定书,那他就是在撒一个弥天大谎。考虑到海装办公室科技处是海军唯一有职责处理谭林书提出的异议和再异议的部门,不但技术基础局此《处理意见》“一”的陈述中关于对谭林书的异议“海军各级有关部门均严肃认真地进行了处理,处理异议的程序和做法符合军队科技奖励工作的相关规定”的说法违背了基本事实,而且《处理意见》紧接着这个说法之后的“(异议的)处理结果已经通知你本人”的说法,以及《处理意见》在“二”中关于“并通过海军将(对再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了你”的说法,是撒了2个弥天大谎!
由于“一”的说法违背了基本事实和撒了弥天大谎,“二”对谭林书说的在“我们将再异议转给海军有关部门处理”之后海军“不再处理你提出的再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从而“二”中技术基础局对海军做法的“同意”也是错误的。
“三”只是一个判断而不是对一个事实的陈述。
综上所述,《处理意见》“鉴于以上事实”(即从“一”~“三”的所谓“事实”)而对谭林书表述的“不再处理你所提的再异议事项”的“决定”是完全错误的。
该局作出这个错误的“决定”表示该局在对谭林书再异议的实体内容完全没有处理的情况下,拒绝对谭林书的再异议作进一步的办理。该局这样做,是以严重渎职保护了被谭林书再异议的剽窃。
3、王峰应该对技术基础局渎职保护剽窃负最重要的责任
技术基础局现任局长王峰应该对该局渎职保护剽窃负主要责任。
之所以这样说,不单是因为王峰在1999年8月25日担任该局副局长时与谭林书所通电话中承诺办理再异议而随后技术基础局没有履职对再异议的实体内容给予处理,而且因为技术基础局的上述《处理意见》就是王峰的意见。
王峰在2000年1月7日在与谭林书通的电话中对谭林书的3点说法,都站不住脚,谭林书在《对总装技术基础局6年不处理再异议信访事项的控告》(2005.6.8)一文中就已经以详实的论述驳斥了王峰的这3点说法,以及指控王峰向谭林书口头说出这3点说法是在散布流言蜚语。《处理意见》“三”中的“你的信访材料”就是谭林书写的《对总装技术基础局6年不处理再异议信访事项的控告》。“三”中没有对谭林书该文反映的情况具体有何不实进行陈述,就说该文“有关我局和海军各级有关部门对你所提的异议和再异议的处理情况与事实不符”,这是在对谭林书如实的信访控告进行毫无根据的指控;这个指控,既是对谭林书名誉的诋毁,也是为王峰的站不住脚的3点说法进行辩白。《处理意见》以该句话为王峰做辩白,反过来说明技术基础局的《处理意见》就是王峰本人的意见。
再说,在《处理意见》的签署日的大约7天之前,谭林书在北京的总装备部大院门岗的窗口上使用该处电话与王峰局长通了话,谭林书在通话中要求技术基础局就他的再异议向他出具处理决定书,王峰在电话中对谭林书说了“我们会按程序进行处理”的话,结果就有了《处理意见》。加上这一点,更说明技术基础局的《处理意见》就是王峰的意见了。
《处理意见》的“三”诋毁了谭林书这一点,说明《处理意见》作出其极其严重渎职的决定不是出于疏忽,而是出于故意。这个故意也应该由王峰来负主要责任。
结束语
谭林书不服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技术基础局《处理意见》对再异议的处理决定,于2008年10月19日和11月4日2次分别寄特快专递信(邮件编号为EX793529494CN)和寄挂号信(邮件号码XA0765313644)给电子信息基础部,要求该部复查《处理意见》,在查出技术基础局和海军分别对其再异议和异议都没有作过实体处理的情况下,督促技术基础局对再异议作出实体处理。
现在,自谭林书开始向电子信息基础部提出复查请求起已经10个多月了,该部对谭林书的复查请求还没有作出书面答复,电子信息基础部在处理谭林书的复查请求事项上已经严重渎职。
军队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剽窃是不应该被容忍的,当这剽窃有一位将军赵世英的参与而剽窃受到总装备部部局2级组织以其严重渎职来容忍的时候,王峰等有关总装备部部局级领导的渎职必须受到责任追究,而最终海军试验基地的赵世英等人也应该因其剽窃骗取荣誉而受到褫夺荣誉的处分和党纪处分等责任追究。
中共胡锦涛主席日前批准发布了《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按照《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解决工作失误追究不严的问题”的精神,本文呼吁总装备部对该部的电子信息基础部及其技术基础局的渎职情况进行查处,最终督促该技术基础局对谭林书再异议的实体内容给出处理结论,以纠正该局10年来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保护赵世英剽窃的错误。
(全文完)
文章作者:谭林书的妻子邓淑珍。
联系方式:
家庭电话:0759-3159825,手机:1304620040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影印件1:海装办公室科技处就受理谭林书对“×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的异议给谭林书的复信(1997.4.16)
复函以“我们将与有关单位对你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审理,并视情作妥善处理”的话明确地承诺受理了谭林书提出的“测控系统”项目异议书。但是,这里错误地指责“至今两个月异议期已超过,按规定应不予受理”,错误地提出要适用“‘异议一般由申报部门处理’的规定”,人为地为异议的依法处理设置了障碍。
四区科技科于1996年12月9日收到了海军于1996年11月18日转发的1996年度军队科技进步奖的通知,但直到1997年4月2日才给四区各单位下达四区[1997]技科字第101号“转发《转发总参谋部授予海军1996年度37项军队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通知》的通知”(注明印刷日期为1997年4月1日),复函指责谭林书“至今两个月异议期已超过,按规定应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指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86.7.21)“第四条 批准程序与批准权限”的(四)、(五)指出:
(四)军队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由总部批准授奖,其中军兵种专用科技成果一、二等奖,由军兵种审查批准,报总部核准后授奖。……
(五)经批准的军队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如有异议,由有关业务部门或专业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按批准权限由有关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或小组)裁决;无异议的,即可授奖。
由(五)可知,获军队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异议的裁决权在享有项目奖励“批准权限”的“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或小组)”的手里。因为“测控系统”项目获得的奖属于“军兵种专用科技成果一、二等奖”之列,由(四),该奖系由海军审查批准,再由(五),谭林书关于该项目的异议就由海军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而不由“申报部门”裁决。复函说对该异议可以适用“异议一般由申报部门处理”的所谓“规定”是完全错误的。
在承诺受理异议的同时设置这样2个障碍的海装办公室科技处,自此就失诺不处理异议。
2、谭林书以赴京和不赴京2种方式督促海装办公室科技处处理异议,该处均渎职予以应对
1999年9月谭林书首次赴京上访。14日和15日,他2次来到海装办公室科技处督促该处办理他的异议。结果,该处在这2天先后接待了谭林书的副处长卢二、助理宇明和处长周杰都推诿没有办理异议,最后接待谭林书的周杰把办理职责推到该处不在家是孙书斋助理的身上。从16日起,四区赴京接访人员以武力剥夺谭林书的人身自由,迫使谭林书在未获得海装该科技处对异议处理的结论的情况下跟随他们返回四区。
1999年10月~12月,谭林书在四区对海装办公室科技处办理异议进行就地督促。谭林书就地督促的做法是,他把他需要海装办公室科技处向他提供对他的异议的处理结论的要求向四区司令部科技办的主任李鑫提出来,而李鑫则把谭林书的要求向上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反映,李鑫在获得上级的答复之后再召开主要是他和谭林书参加的工作会议向谭林书转致答复。谭林书这次这种形式的上访是经过他对四区政委李安信做了认真切实的工作才争取来的。可是这次,李鑫和他背后的海军2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试验基地科技处与海装办公室科技处——并不认真与真诚地应对谭林书的督促。
在这3个月中,李鑫和谭林书之间举行了3次工作会议。11月15日,李鑫在第1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向谭林书传达试验基地科技处对异议办理结果的答复的电话纪录;这无论从答复部门的级别看还是从答复的形式看都是违反有关法规的,谭林书抵制了李鑫和他背后的组织的这种错误做法,坚持要求由海装办公室科技处处理异议。11月25日,谭林书向海装办公室科技处周杰处长打电话,要求他“拿出‘×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异议的结论出来”,以及明确要求他“‘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信访管理规定》’”,“拿出个书面的叫做《处理意见书》的东西来”;周杰回答说“我们会自己处理”。然而,到了12月13日举行的第2次工作会议上和在12月27日举行的第3次工作会议上,李鑫接连2次提出要向谭林书传达的只是海装办公室科技处对异议办理答复的电话纪录;这从答复的形式看违反了信访法规,谭林书只能又2次抵制了李鑫和他背后的组织的这种错误做法,坚持要求由海装办公室科技处向自己出具异议的《处理意见书》。谭林书依法提出的这个要求接连2次为李鑫所拒绝,这使得他留在四区以逐级反映情况方式获得海装办公室科技处对异议的书面处理决定的努力归于失败。
3、周杰失诺推卸海装办公室科技处办理异议的职责,受到海军装备部内他的2层上级和海军党委这个更高层组织的领导的庇护
2000年1月1日,谭林书重新赴京上访。6日,他向海军装备部部长金矛少将提交了控告书,控告该部办公室科技处渎职和要求金矛督促该处尽职处理异议。当日,金矛在谭林书的控告书呈送页的右上方作出“请陶副部长、办公室领导阅处 金矛 6/元”的批示;随后,金矛将谭林书的控告事项交给该部办公室主任夏爽办理。
夏爽在办理中请来该办公室科技处的处长周杰。周杰来后,当夏爽的面对谭林书说该办公室科技处没有职责处理谭林书提出的异议。周杰这样说,是失诺推卸海装办公室科技处办理异议的职责。周杰在这么说时提出的依据是所谓“异议一般由申报部门办理”的规定,谭林书依据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法规指出这个规定不适用于自己所提的级别为二等奖以及内容为指控项目造假的异议,指出海装办公室科技处有职责办理自己提出的异议。可是夏爽却支持周杰的说法而庇护其失诺渎职不处理异议的做法。谭林书见夏爽如此支持其部属的渎职,就再去找到金矛反映夏爽的处置不当。哪知最终金矛的处理是叫海军装备部的秘书姜平把谭林书的控告书交还给了谭林书。
谭林书接过控告书,发现除在其呈送页右上方载着金矛于6日作出的批示之外,在其呈送页的左下方还赫然载着夏爽写的如下批示:
我已学习总部、海军有关规定,并要求科技处按规定办理。今上午我出面并请周处长向其说明了按规定办的处理意见,如其仍告状,请科技处继续处理。(并告试基情况) 夏爽 13/1
谭林书一次告状不给处理,如谭林书再次告状才给处理,夏爽就以这作为对谭林书这一次告状的处理决策。
这还不够荒谬吗?这还不够昏庸吗?
金矛把这一批示连同自己作的“请……办公室领导阅处”控告书的批示交给谭林书,作为海军装备部对谭林书的控告事项的办理,这不是又高一层部门领导的昏庸吗?
影印件2(1页):谭林书的控告书《对海装办科技处违法行政保护腐败的声讨》的呈送页。谭林书写的文字在中央部位,左下方部位(包括最下方的一行)的文字是夏爽的批示,右上方部位的文字是金矛的批示
- [内容简介]
本文所涉扼要事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