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明星制度,我们何去何从


在中国,文化被当作可以赚钱的一个庞大产业是近十年的事情,之所以羞羞答答是因为我们五千年的历史,我们不愿意承认文化也可以是一门庸俗的生意。迈克尔.杰克逊的辞世掀起全球的悼念活动,恰当地总结了过去一百年美国明星制度是如何主宰了流行文化产业这一事实。

明星制度就是商人有计划地采用各种手段制造明星,赋予明星强烈的个性,吸引公众关注并模仿,从而获取直接、衍生利益的制度。它要求明星成为一种服从利益的产品,一切围绕个人来打造品牌,在产品、创作、推广等层面和任何其它商品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它扛着文化的招牌,服务于消费者的精神层面,因而具有功能上的特殊性。所以大明星(大多是一闪而过的彗星碎片,俗称15分钟明星)假如要被唾弃,其倒塌的主要原因来自道德的破产,而很少由于技术例如歌唱得很滥了等原因销声匿迹。

流行文化或者说娱乐文化不是文化的全部,其核心的精神传统和产业无关,精神气质的传承不在乎人数的多少以及商业利益,譬如荆轲,我宁愿把流行文化看作一个不可预知其前途的变种。它的建立和成熟需要两个前提:一是全球性媒体的出现,二是相对长时间的人类和平。没有话语霸权不可能建立明星制度,而战争动荡年代人们把注意力全放在英雄身上,和平时期明星们则取而代之,这也是人们为什么今天还经常听到“英雄”这个词的原因。

我不知道明星制度终结于哪一天或者哪一个事件,目前的蓬勃之势完全看不到死亡的前兆。泰格.伍兹之于高尔夫运动,乔丹、科比之于NBA,马拉多纳之于足球,迈克尔.杰克逊之于流行音乐,以及主宰数不胜数影视剧集的演艺明星······明星完全决定着一个作品甚至行业的兴衰。大陆的流行音乐多年来落后于弹丸之地的港台,以十三亿之众的规模产生的明星,屡屡被四大天王或者什么F4打得落花流水,其根子就在明星制度。日流、韩流横冲直撞,我们却搞不出一个“华流”,不是我们不会搞,是明星制度缺位而已。

明星制度不仅仅限于娱乐业,它甚至影响到政治、经济、严肃文化领域,政治明星和商业明星、严肃文化明星也越来越雷同于这种操作。即使是最为高尚的慈善活动,也因为明星制的介入变得越来越像一个产业,只不过这一类明星获取的利润不会以一张年度财务报表的形式而呈现出来。

我们的主流文化喜欢永垂不朽,喜欢寥若晨星,而流行文化的明星热爱满天星辰,而且不在乎是否流芳百世。明星制度把注意力放在当下,并提供最大规模、最优质的服务,这种服务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知识和道德训谕,而是近乎低贱讨好的阿谀奉承。“顾客是上帝”在物质商品的货架上经常只是一个标签,而明星制度下的产品则提供周到的精神按摩。

明星制度存在的基本前提是公众。它是经典和宗教坍塌之后的趁虚而入。它要求社会承认并给予非同一般的礼遇和价值。不能怪罪文化商人以及制度下的明星,他们只不过是公众的选择而已。

我要得出的一个悖论就是,一方面,当前上上下下大力提倡建设文化产业,而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明星,另一方面呢,我们又对明星制度这个舶来品持否定态度,这个矛盾不解决,可能在表象上有了文化,但绝不会形成产业。一个有趣的事实就是,中国难得的寥寥几个娱乐明星,均纷纷投奔西方公司,成为人家赚钱的工具,剩下一张黄种人的面孔而已,或者国有文化单位、国有媒体不小心捧出来的明星,转身跑到民营公司,回过头来双吃。作为文化产业的支柱国有文化单位,还拥有什么明星呢?唯有战战兢兢地因为他们的身份带来的导向问题“把关”,维护根本没有产业基础的所谓繁荣。

面对明星制度,我们何去何从?与其遮遮掩掩,不如放开手脚。鞋子只有试过才知道是否合适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尚且摸着石头,搞文化产业也得管它白猫黑猫,因为只有产业强大了,文化安全和文化扩张也才会变得强大。这是不软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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