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公安局:执行生效判决孙明上岗还要多久


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作为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一名警察,孙明把领导的话当做圣旨。在2002年的一次会议上,当领导要大家针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进言献策时,孙明提出合理化建议。可这一建议不但导致了自己被驱赶出交警队伍,而且还深陷牢狱之灾。

 
    今天的孙明还在为自己能够重返工作岗位而努力着,用生命作为代价而继续走在京城维权的道路上。拖着心脏病上访的孙明仰望苍天:具有法律效力的人事争议仲裁支持我,法院的判决保护了我,这些仲裁和判决在商丘市公安局面前形同废纸。是自己属于法盲还是商丘市公安局无法无天?
 
从提合理化建议到被辞退的孙明
 
    七年前的孙明是谁?
    七年前,孙明是商丘市交警支队的一名警察!
    今天的孙明还是什么身份?
    用商丘市人事仲裁和法院下达的判决来看,孙明依然还是一名警察。
     可是,孙明不得不接受的现实是,他已经成为一个通过信访来期待早日返回工作岗位的上访者,导致这一切发生的根由都与2002年的一次合理化建议有关。
     20021130日下午,孙明所在的驾管科召开了专题廉政会议,领导在会议上开诚布公,要求大家根据本单位实际问题提出建议,如何从根本上堵住漏洞、杜绝分发人情驾照以及受贿现象,最终达到廉政等好办法。孙明说:要廉政就得透明,在驾驶员考试中实行流水作业,每一关口要有两人签字,以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增强透明度。
    发言结束,一向耿直的孙明没有将自己的进言和得罪领导联系在一起,等他在会议结束,一夜之间被调离了原工作岗位,他才隐隐感觉到说真话的自己要继续付出代价了,但从来没有把自己会被驱赶出交警队伍联系在一起。
    接下来让他瞠目结舌的是,在2004920日,商丘市公安局政治部下发了通知,对其作辞退处理。
    商丘市公安局辞退孙明的理由很“充分”,我们从商丘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读到以下文字:1999823日,孙明损坏公私财物被治安拘留15日,后被法院判决,变更为罚款200元;19991224日,因其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和损坏公私财物被商丘市公安局予以辞退。
    辞退孙明,商丘市公安局“振振有词”:根据警察辞退办法的相关规定,孙明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符合该办法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规定也有相同的条款;孙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被治安处罚,符合警察辞退办法中的第五条规定。
    也就是说,19991214日,孙明已经被商丘市公安局辞退。实际上,孙明在2003年依然在交警支队上班。这次被辞退但是又被纠正的“真相”是:1999122日,商丘市公安局以孙明全年累计旷工30日等理由决定对其辞退,孙明不服提出异议并依法请求进行处理,该辞退决定经局里研究予以撤销,并安排孙明到交警支队驾管科负责考试工作,并补发了工资,办理了一切和原来一样的福利待遇工作。针对这一事实,商丘市公安局的解释是:这是个别领导让孙明上班,违背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和重大问题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组织制度和人事纪律。
    1999年的辞退被撤销并且过了几年,孙明把第二次被辞退的导火索看做与那次会议上直言不讳提意见有关。
 
被法院认定依然属于警察身份的孙明
 
    为了自己有工作的权利,孙明一直不认可自己被辞退的决定。他理直气壮的上访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有关领导建议公安机关在辞退孙明一事上,应该通过人事仲裁部门和法院确认这一辞退是否合法。
    人事仲裁和法院都为商丘市公安局和孙明之间的说理敞开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大门。
商丘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05414日下发的仲裁书中说:孙明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因孙明1999年被辞退后又恢复了工作,其申请没有超过时效;关于孙明是否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了30天,商丘市公安局虽提供了驾管科的证明,但该证明却无原始考勤表的印证。另外,商丘市公安局2004123日关于辞退孙明的有关问题的说明认定其“1998年无故旷工累计超过30天”,而2005323日出具的调查报告又说的是其在“1999年旷工累计超过30天”,两份材料前后矛盾。关于孙明“无故旷工”的辞退理由,商丘市公安局未尽举证义务;孙明损坏公私财物是不是属于错误比较严重应该被辞退的情形,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认为,由于孙明属偶犯,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条件,派出所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5日的治安处罚过重,变更为200元的罚款。根据法院判决,孙明的行为不属于错误比较严重的情形,不符合辞退条件。
     商丘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撤销商丘市公安局对孙明的辞退决定;由商丘市公安局恢复孙明的公职,并妥善安排工作;鉴于孙明患有严重疾病的实际困难,由商丘市公安局对以前欠发的工资给予补发。
    一意孤行要辞退孙明的商丘市公安局向商丘市两级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依法支持其对孙明的辞退决定,一审法院认为商丘市公安局要求支持其对孙明的辞退决定诉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商丘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驳回了商丘市公安局的上诉。
    从人事仲裁部门到法院,都在依法裁定商丘市公安局辞退孙明是非法的。按照仲裁书的裁定,孙明依然是商丘市公安局的警察,应该补发工资和享有工作的权利。
作为应该严格执法的商丘市公安局,他们在和孙明的诉讼中,在依法下达的裁定书面前,按期全面履行裁定书要求履行的义务了吗?
    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孙明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属于他的依然是等待,接受的依然是继续上访和对法律的无尽失望。
 
要求落实判决与“寻衅滋事”的孙明
 
    尽管人事仲裁部门和两级法院都认定商丘市公安局辞退孙明的做法违犯了法律规定,在公安局不肯履行生效判决的前提下,法院也在孙明的强制执行上无可奈何,拖着心脏病的孙明还是只能依靠上访来诉说自己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从郑州到京城,一个心脏不堪重负的孙明走过了一条什么样的道路?
    成百上千的投诉材料雪片般的投递到中央和河南省各级部门。
    各级部门的批示陆续下发到了商丘市,商丘市公安局依然在履行生效判决上没有任何动静。
    甚至,孙明的控诉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2006919日,全国人大办公厅专题给河南省人大办公厅发来文件,文件上说:孙明来访反映,因其被商丘市公安局辞退,后辞退决定被人事仲裁部门撤销,中级法院维持了民事裁定,要求商丘市公安局恢复孙明工作,并妥善安排工作。但至今商丘市公安局未履行生效判决,要求尽快执行生效的裁决。将来访材料转去,并将结果函告。
    等等这些督办的函件太多了,久而久之,依然拥有警察身份的孙明逐渐成为了商丘市的上访老户,具体落实的部门很少有回应上级要求的。
    孙明在商丘无路可走,生效的法律文书抵挡不住商丘市公安局的行政权威。他选择了京城作为自己的维权归宿。于是,来北京上访的群体中,多了一个身穿检讨书警察身份的上访者孙明。
    孙明检讨书中写道:我叫孙明,河南商丘市公安局干警,因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后开除公职。经商丘市人事仲裁委员会、法院撤销了对我的辞退决定。公安局不顾信访条例40条,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最终意见,大接访管屁用,权大法小是真相。工资、医保都截留,重访不断为活命。领导,面子千斤重,干警性命比毛轻,解决问题得检讨。为生存,不受苦,保证不再提建议!领导说啥就是啥……请领导多宽容,饶了俺这小民警。
    孙明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处公开了自己的《检讨书》,引起了在场人员的同情。但是,孙明的《检讨书》没有得到了任何部门的认可,相反,当他在北京301医院住院治疗心脏病期间,商丘市公安局派人来京城,把他强行抓回商丘,以“寻衅滋事”对他采取了强制措施。
    关于孙明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商丘市公安局看守所在20081114日出具的释放证明书上看见了以下文字:孙明因“寻衅滋事”于000日,被逮捕/拘留……结法院决定,予以释放。
    0年0月0日被逮捕/拘留,中国的法院专家读得懂这是什么意思吗?
     不管怎样,孙明还是受到了商丘市睢阳区检察院的指控,指控书上除了把已经不认为是犯罪的事实重新罗列出来之后,着重把孙明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室胸穿“检讨书”上访的事情作为指控事实。
     孙明多次来京城上访属于无理行为?
    人事争议裁定书和法院的判决意味着什么?商丘市公安局不执行生效判决,把孙明推上了上访的旅程,他果真的是在无理上访吗?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杨学林律师一针见血指出:所有的法律文书都要求商丘市公安局履行恢复孙明公职的判决,公安局拒不履行,孙明除了上访,别无选择。
    坚决不按照判决给你恢复公职,还要给你套上“寻衅滋事”的帽子。商丘市公安局解决孙明多年上访就是这么一个态度。
杨学林律师在为孙明辩护中还说:根据法律,商丘市公安局有恢复孙明公职的权利;根据国家信访规定,孙明也有到各级政府机关诉求的权利。孙明从上访者涉嫌寻衅滋事,一切的一切都显得极为的牵强附会。商丘市公安局要定性孙明的寻衅滋事罪,把经过检察机关定为不是犯罪的材料重新翻出来定罪;把发生在两年前超过诉讼时效的当年没有立案的行为罗列出来定罪;把北京警方认为不属于犯罪甚至连行政拘留也形成不了的“身穿检讨书”上访列为定罪的依据,等等这些,说明了收拾孙明的人用心可谓良苦。
    孙明是因为要求商丘市公安局履行生效裁决而上访,他以警察身份上访到沦落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这个案件到了今天还是没有一个最终的说法。
    孙明依然在心脏病折磨不断恶化面前从来没有放弃上访,他的遭遇引起了包括人民日报等媒体的高度关注,2007年8月16日,人民日报以《无辜被换岗、辞退  官司打赢工作难讨回》为题为孙明呼吁。
    心脏搭桥已经超过两次了的孙明:商丘市公安局多次不顾全国人大和河南省人大责令落实生效判决的指示,不怕人民日报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他用尽了一切法律救济措施,商丘市公安局凭借自己的实权与地位依权抗法,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个人冤死事小,政府执法部门如此蔑视法律,法律的尊严何在?
法律的尊严何在?
    通过自己管辖的派出所,要将孙明行政拘留15天,在法院的判决下,才更正为罚款200元。
通过两级法院的诉讼,执意要把孙明从商丘市公安局清除出来,是法院的秉公判决,孙明才维持了今天依然是警察的身份。
    商丘市公安局置若罔闻法院判决才把孙明推上了上访控告之路,又是这家公安局立案,要以“寻衅滋事”罪将执意要依法回归队伍的孙明“绳之以法”,如此执法会让老百姓信服吗?
    法律尊严何在?孙明要求商丘市公安局执行生效判决的要求是不是太高,要求执行生效判决就要给予治罪,何时才能够让孙明回归公安队伍?诸多问题的解答权利还需要用多少时间来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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