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张津郡评论:由美国友邦于1993年引入中国的现行保险代理人营销体制,鼓励人寿保险公司采用极不负责任的“人海战术”——所有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仅为“代理合作”关系,除了一些团体意外险的保障外,保险公司也不给保险营销员办理社会保险;除了所谓的职务津贴(须完成一定的业务或者增员指标)外,没有底薪;大部分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也很松散,造成保险营销员脱落率极高——任职3年以上的保险营销员不超过入职人数的5%,还美其名曰“剩者为王”;这一体制大大降低了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让采用该体制的人寿保险公司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保险客户和保险营销员都深受其害!!!

    在保险界内外的有识之士多年呼吁之下,保监会终于决定对这一违反相关劳动法规的制度进行改革,保险公社网完全支持保险营销体制的改革方向,并希望广大保险营销员能够积极对“征求意见稿”发表自己的看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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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一份名为《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家保险机构征求意见。意见稿郑重警示现行保险营销体制潜在的风险,并首度明确试点的基本方向和框架。

     在对现行营销体制予以肯定的同时,意见书同时指出现行的体制存在四大问题:保险营销员没有合法明确法律身份、保险营销机制本身具有明显的内在违法性特征、现行体制机制已严重危及行业可持续发展、掩藏着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等。

     意见稿建议用5年左右时间,通过区域试点和逐步推进的方式,对保险营销员队伍进行多元转化。目前初步形成的试点基本方向和框架包括:保险营销员可以成为 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以及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在转化为保险公司销售员工方面,意见稿认为,可通过合法劳动合同,保险公司在现有佣金总支出的范围内,制定合理的薪酬标准和奖励制度,营销员也不用缴纳营业税。同时,保监会还计划与社会劳动保障部和税务总局沟通,争取行业税收优惠和社保灵活政策。

     在转化为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方面,将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逐步分流销售职能,将严格禁止专业保险中介公司采取代理制营销体制。此 外,还可以使保险营销员转化为,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明确保险营销员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的身份定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保险营销 员为保险公司销售保单和提供保险服务的工作性质。

     对于注册为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试点方法,将建议允许少数专业素质高、管理能力强、有一 定资金实力的营销员注册为独立个人代理人,以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制企业形式注册。参照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监管规定,制订较高的准入资格条件,独立个人代理人 可以代理多家公司产品。同时,允许一些营销员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注册,准入条件相对较低,但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产品,即为专属个人保险代理人,所属保险公 司对专属个人保险代理人有集中培训和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