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昨开庭》
(一)开庭情况
根据2007年5月30-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的讲话,强调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凡因潘海深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大唐电信投资者都可以委托律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自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即至2010年3月20日截止。目前,该案尚在诉讼时效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2008年3月20日前买入大唐电信股票并持有且存在损失的。在该案中,根据司法解释,确定内幕交易实施日为2007年4月16-18日,内幕交易揭露日为2008年3月20日即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之日,从揭露日起269211500带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08年6月27日,截止该日,大唐电信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70239750股,故基准价为8.928元/股。
福建厦门投资者陈先生在买卖了大唐电信(600198)股票,发生了亏损,并发现权益受损的原因分别受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两方面的影响,因此,他委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向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索赔金额为18504.38元,向潘海深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索赔金额为17651.70元。该两案2009年5月25日均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这是目前已知的投资者购买一只股票后以两个证券欺诈案由提起诉讼的第一起案件。
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是目前已知的第二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第一起为而2008年9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宁丰诉陈建良案。
2009年6月10日,陈先生诉潘海深案中,原告陈先生追加了诉讼请求,诉请额为673726.11元。
2009年6月25日上午,陈先生诉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2009年7月22日下午,陈先生诉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也在北京一中院开庭。
在陈先生诉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中,双方出庭人员分别为双方的代理律师,原告方为上海的宋一欣律师,被告方为北京的丁光海律师。
庭审前,双方进行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方提供八份证据,以证明原告存在投资损失、被告存在内幕交易,两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方提供了五份证据,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是误操作的结果,法律没有规定可以让被告承担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原告不存在投资损失或这种投资损失与被告无关,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大部分是有大唐电信公司提供的。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围绕着下列问题展开辩论:(1)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是否属于误操作,被告代理人认为是,原告代理人认为不成立,事实上,这一问题已经在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表述,而被告也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原告代理人认为,本案的适用法律是《证券法》相关条文、奚晓明副院长的讲话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被告代理人认为,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通知暂不受理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案件,目前该通知仍然有效,奚晓明副院长的讲话不能作为法律依据。(3)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损失是自己或市场系统风险造成的,与被告无关,而且陈先生诉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与诉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损失计算上有重合,原告代理人认为,两者计算上不重合,而本身是二个案由,损失计算应当有法院掌握和认定,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证券欺诈案件“推定信赖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没有宣布何时作出判决。
(二)潘海深的内幕交易被处罚
潘海深系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副院长,曾担任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并担任过担任大唐电信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委员。在任职大唐电信期间,被告曾发生卖出大唐电信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2008年3月20日,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12号)。
中国证监会在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如下:
2002年,潘海深在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开立18003211("潘海深")资金账户,下挂1个上海股东账户A156046013。开户资料所留手机号码系潘海深本人现在使用,固定电话系其办公室电话,资金来源为其本人实名银行账户银证转入。潘海深本人承认该账户归其所有,交易资金来源于他的工资卡,资金存取一般通过银证转账。截至2007年4月15日,该账户内有大唐电信股票13,637股。
2005年,大唐电信亏损。2006年10月30日,大唐电信发布2006年业绩预增公告,预计2006年全年实现盈利。2007年2、3月间,大唐电信与其2006年年审机构经过沟通,拟对光通信、无线分公司的资产计提大幅减值准备,初步判断大唐电信2006年会有数亿元的亏损。2007年4月4日上午10时33分,大唐电信董事会秘书将审计机构的预审计意见、公司经营班子关于年报亏损的汇报、预亏公告全文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包括潘海深)作了汇报,汇报材料中称因"对整合后的无线、光通信资产进行大幅减值计提,由此将造成2006年年度财务报告亏损5-6亿元。"2007年4月5日,大唐电信发布《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宣布公司由预盈转预亏,但未披露预计亏损的具体数额。根据询问笔录,潘海深称自己在公告前就知道会有几个亿的亏损。
2007年4月16日,潘海深通过办公室电话下单,以每股20.53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大唐电信股票13,637股悉数卖出,成交金额为279,967.61元。该价格既是当日收盘价,也是当日涨停价。次日,潘海深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汇报了此次交易情况。但在向交易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和接受调查人员询问时,潘海深均称其4月16日的抛售行为属于误操作,误将大唐电信股票当成其他股票全部卖出。经查交易记录,其账户4月16日的操作只有这一笔,且至2007年4月27日,除申购新股外,其账户也未进行任何其他操作。
2007年4月18日,大唐电信发布2006年业绩快报,称2006年公司净亏损719,016,700.00元。2007年4月27日,大唐电信发布2006年年度财务报告,称2006年公司净亏损718,862,000.00元。
因此,中国证监会认为,潘海深作为上市公司大唐电信的董事,是《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所知悉的大唐电信2006年将巨额亏损的信息,为《证券法》第75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其2007年4月16日卖出大唐电信股票的行为,发生在该内幕信息公开以前。因此,潘海深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应当按照《证券法》第202条予以处罚。经计算,潘海深的违法所得(规避的损失)金额是7,607.81元。
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潘海深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