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种超额利润或利润的来源的否定


之前我曾经多次举例向人们提出一个问题,即:一个企业的雇佣劳动者在付出相同的劳动的情况下,如果该企业运用资本不相同,则生产出的使用价值及其价值也不相同。这个差额是从何而来的呢——确切地说是不是由资本本身而来的?很多人不是直接回答这个问题,而是辩解说,我举的例子只能说明他们生产的使用价值不同,而不是价值的不同。持这种说法的人,看来是不甚了解马克思的基本观点,马克思对此曾这样说道:

“如果超额利润是正常地产生的,不是由于流通过程中的偶然情况产生的,它就总是作为两个等量资本和劳动的产量之间的差额而产生出来的。如果两个等量资本和劳动被使用在等面积土地上而产生结果不同,这个超额利润就转化为地租。此外,这种超额利润,并不是无条件地必须由所用资本量相等而结果不同的情况产生。在不同的投资中,也可以使用不等的资本;这种现象在大多数情况下甚至是前提;但相等的比例部分,例如每笔投资中的100镑,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也就是说,利润率不同。”[1] 731

问题再清楚不过了,马克思显然承认在使用等量雇佣劳动而不同量的资本的情况下,可以生产出不同的价值。因此,他们为此所做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而马克思下面的话就更说明了这一点,他说:

“超额利润来源于资本本身(包括它所推动的劳动):或者是所用资本的量的差别,或者是这种资本的更恰当的应用。” [1] 726

情况很明显,在社会生产中,仅仅就是因为这种使用资本量的不同,人们所生产出的使用价值从而价值就会不同。因此,马克思不得不有如上说法,他承认,这种超额利润是“执行职能的资本的使用方法造成的。” [1] 726然而,马克思的见解也就到此为止了。由于他坚持那种资本家没有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这种规范性前提,从而他并不打算把这里的超额利润归于雇佣劳动者之外的因素——这个问题我们稍后再谈,下面我们继续说超额利润的另外一种形式。

马克思以人们对瀑布的利用为例,而指出因利用瀑布而获得的比利用蒸汽机要多的利润即超额利润,从而“所用劳动的已经提高的生产力,既不是来自资本和劳动、但已并入资本的自然生产力的单纯利用。它来自劳动的较大的自然生产力,这种生产力和一种自然力的利用结合在一起。” [1] 726显然,他在此认为这种超额利润来自于对自然力的利用。对此,他进一步地指出:

“利用瀑布而产生的超额利润,不是产生于资本,而是产生于资本对一种能够被人垄断并且已经被人垄断的自然力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超额利润就转化为地租。” [1] 727

毫无疑问,单纯看上面的几段话,我们恐怕会以为这是一个资本生产力价值论或要素价值论者的论调。然而,事实显然不是如此,马克思随后这样总结说:

“自然力不是超额利润的源泉,而只是超额利润的一种自然基础,因为它是特别高的劳动生产力的自然基础。这就象使用价值总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但不是它的原因一样。如果一个使用价值不用劳动也能创造出来,它就不会有交换价值,虽然作为使用价值,它仍然具有它的自然的效用。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一物没有使用价值,没有劳动的这样一个自然的承担者,它也就没有交换价值。” [1] 728-729

这里的话很奇怪。使用价值固然不是交换价值的原因;但是,没有使用价值,便没有交换价值。尽管我们可以说是劳动生产出了使用价值,从而劳动才是交换价值的真正原因;但是,自然力同样促进了使用价值的生产。这也就是说,没有劳动固然不会生产出使用价值,但是,在很多场合没有自然力同样也不会生产出使用价值。因此,马克思的上述观点是很难自圆其说的。

马克思后来还强调说:“如果资本不把它所用劳动的生产力(自然的和社会的)当作它自有的生产力来占有,那末,劳动的这种已经提高的生产力,就根本不会转化为剩余价值。” [1] 729

对此我们要问,如果没有这种占有从而不将已经提高的生产力转化为所谓的剩余价值,那么要转化为什么呢?要知道,马克思已经承认,这种提高了的生产力,并不是劳动本身的原因,而仅仅是自然力的原因。如果说无劳动即无占有权,则显然与提高了的生产力相当的这部分产品至少是不可以归为雇佣劳动者的。那么,这一部分产品是与谁的劳动相对应的呢?马克思之前曾这样说:

“如果不同的价值不平均化为生产价格,不同的个别生产价格不平均化为一般的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那末通过使用瀑布而引起劳动生产力的单纯的提高,就只会减低那些利润瀑布生产的商品的价格,而不会增加这些商品中包含的利润部分。” [1] 729

这里无非是在说,如果没有这种平均化运动,则对瀑布的利用人们只能得到一般利润,而不是这种超额利润。这种观点意味着,虽然这个超额利润并不是这个所有者所雇佣的劳动者所生产的,但却是其他所有者所雇佣的劳动者所生产的,从而这是一种对社会上全体劳动者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瓜分。

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极为荒谬的结果,那就是:这种被瓜分的剩余价值将不再是以某种使用价值为其物质承担者。因为很明显,作为利用瀑布这种自然力而生产出来的商品,只能凝结着直接劳动者的劳动,而不是其他劳动者的劳动;但这里的所有者或生产者却得到了其他劳动者本来是凝结于另外商品中的价值——尽管前者并不存在着对后者的使用价值的占有。因此马克思的这种观点直接与前面的“使用价值总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的观点发生了矛盾。

在此,我们需要顺便说一下的是,与这种“使用价值总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的逻辑相一致的另一种说法是:没有价值的东西,也就没有价格。马克思对此这样说道:

“瀑布和土地一样,和一切自然力一样,没有价值,因为它本身没有任何物化劳动,因而也没有价格。价格通常不外是用货币来表现的价值。在没有价值的地方,也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用货币来表现。” [1] 729

然而,马克思之前曾这样指出:“那些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即不是劳动产品的东西(如土地),或者至少不能由劳动再生产的东西(如古董,某些名家的艺术品等等)的价格,可以由一系列非常偶然的情况来决定。” [1] 714

可以看出,这两种说法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矛盾。而我们由第一种说法可以看出,如果说没有价值,就不存着价格,那么一定量的价值就总是要对应着一定的价格。这样如果价值不变,所谓价格的变化就是不合逻辑的(货币发行量变化所引起的变化并不影响事物的本质)。因此,我们必须对土地等的价格所对应的东西寻求另外的解释,并指出这种对应物到底来源于何处(这不是本文的任务)。显而易见,我们在此也从另外一个侧面看到了所谓瓜分剩余价值的观点的荒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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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009-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