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在卓越亚马逊上订购了两套书,今天收到客户服务中心的邮件,内容是收到我订单的确认函,其中在订单商品信息一栏中有这样一段话“请注意:1、此订单确认信仅确认我们已收到了您的订单,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如果您在一份订单里订购了多种产品,而我们只给您发出了其中一部分产品的发货确认电子邮件,那么只有这部分产品的订购合同成立;直到我们向您发出其他产品的发货确认电子邮件,您关于其他产品的订购合同才成立”
这短短的几句话其实反映了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一份合同的成立必然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卓越在网上展示商品的行为是要约邀请,用户向卓越下订单的行为是要约,卓越向用户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行为是承诺,当用户收到承诺时,合同成立。
卓越在网上展示的商品,虽然有明确的价格和质量保证,但是它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要约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也规定,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我订购了一套《王小波全集》,本来在看到卓越上午给我发的邮件心动的,它标明的价格是66元,由于上午太忙没有下单,待到下午下单时发现竟然涨价了,涨到85.6元,气愤啊,可是没有办法,因为这是要约邀请。
我在给客户做合同法培训时,每讲到要约和要约邀请,大家都觉得很有意思,同时也觉得有时难以区分。不过,只要掌握了以下两点要约的要件就好办了。
1.向特定的人发出
2.构成合同的必要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如发给亚马逊的订单必须有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上述卓越亚马逊注意条款的意义在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自己留出运作空间,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备货,随心所欲的涨价,如果没有这个注意规定,那么订单确认函就是对我的承诺,当我一收到这个承诺,合同就成立了,一旦卓越在合理的期限内备不齐货或者提高价格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有了注意条款的规定,即便在发货前提高价格也不构成违约,而是形成一个新的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提高产品的价格当然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就不成立了,也就谈不上违约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