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超过3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否必须做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请问企业超过3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否必须做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专家回复 ] :

  这个规定是老企业所得税法时期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先生2008年4月2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访谈时进行的解释,老所得税法下的政策性文件都作废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今年再次重申,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将3年以上应付账款强制要求转为收入属于政策性、实体性条款在废止之列。 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对超期应付款项进行规定之前,上述企业超过3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必须做纳税调整的规定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