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凡是具有决策严重失误,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中新网2009年7月12日)
无庸质疑, 这次通过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对于改善党的形象,增强人民对执政者的信心,是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的。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的领导干部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诸多“潜规则”中漠视党的宗旨,罔顾国家利益,罔顾人民的重托,利用手中的权力,或投机钻营,或损公肥私,或贪赃枉法,权力成了他们谋取个人私利的重要手段。这些干部的所作所为,疏离了干群关系,侵蚀了国家的健康机体,损害了党的形象,留下了一连串严重后果。所以,《规定》的问世乃是对 “问责制”的进一步完善,是通过严格完善周密的制度将更多的官员纳入了民主的监督范围,让官员们学会“对下负责”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说,在《暂行规定》的震慑之下,官任一方,吏治一片,“没有明确责任”的现象将会逐步消除;特别是各地的行政首长,在接受政府和人民委任的同时,各种责任压力将空前明确。
然而,就在广大网民为这种“倒逼机制”大叫其好之时,笔者同时业务生发了一些疑虑:
一、“问责”规定会不会成为问题官员逃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暂行规定》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也就是说,领导干部出现了重大问题,“问责”的最大限度就是“免职”。而法律上明确规定:“有关公职人员在发生重大社会事件时,要承担渎职罪”的规定。那么,既然法律上已经有了“渎职罪”这一条,还需要政府表“需要问责”的态吗?这其间会不会上演出一些 “问责”代替“法律追究”的闹剧呢?
二、“问责”规定会不会成为问题官员复出的政策依据?《暂行规定》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按道理说,大凡是被“问责”的官员几乎都是一些损害党的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甚至违反党纪国法的“在其位难谋其政”者,最起码也是个“行政不作为”者,对于这样的领导干部,老百姓往往是深恶痛绝并嗤之以鼻的,因而每每有问题官员复出则必然会引发一场舆论风暴。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暂行规定》却只说“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那么一年之后呢?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一年后完全可以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呢?另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又说明了什么?既然被“问责”者具有重大的问题而遭遇“免职”,到了其他的岗位就会“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吗?更值得一提的是,引咎辞职正被越来越多的人视为“问责”的主要形式。但从法纪规定的归责程度看,引咎辞职根本就不是一种处分,而只是官员出于道义和责任而做出的一种“自问”的高姿态。试问,这种逼使官员引咎辞职的做法,是“问责”还是“保护”?
三、由谁来问责?以什么程序问责?官员问责制度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产物,但由谁来发动这个程序至关重要呢?《暂行规定》只说“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但这个“问责决定机关”是个什么的机构,有什么样的人员组成,我们却不得而知。同时《暂行规定》说“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可见这个“问责决定机关”不是人民代表大会,也不是常务委员会。——怪哉,对政府官员而言,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就是罢免和弹劾,对此最师出有名且最具权威的的问责机关恐怕就是有权选任并罢免他们的人大了,而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大音希声”会不会造成“问责”之乱呢?
在许多人看来,问责就是上“问下“责”。如果问责制度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如果上级失职谁来追究上级的责任?如果问责制度就是上问下责的话,那么就会出现“问责制的真空地带,在最关键的地方,恰恰无人问责。很显然,上“问下“责”是有背“问责制度”之本意的,也不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但让老百姓问“政府之责”,恐怕又很难实现。在这个“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险,同级监督太难,纪委监督太软,组织监督太短,法律监督太晚。”的尴尬境地当中,“问责”能改进官员的作风吗?我们不得而知!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还尚存一些令人质疑的问题,也并非就是完全取得了人民的满意。这或许就是有些网友所说的“画饼充饥”的原因所在。尽管我们一再强调:建国以来,我们实行集体负责制,一旦出现失误就由大家负责,结果就是大家都不负责。而现在我们终于实行了问责制,落实到具体的个人负责了,这无论如何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对于领导作风的问题,我们还是希望能够整治的力度上多下些工夫,而不是一味地出台什么“规定”!—— 设若各级领导干部都能清醒地认识到“责任重于泰山”,都能“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地做好各项工作,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了,老百姓也就真正满意并为其大声叫好了!。
(李吉明2009年7月13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