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感觉是,现在的许多关于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文献往往忽略了或者刻意回避了意识形态的重要性。实际上,它与中国知识分子的命运和选择息息相关,它直接决定了原有体制下中国科技知识分子所面临的报酬结构。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意识形态既包括知识分子的意识形态,也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尽管它们有时候是相互一致的,并起到了有效的科技动员功能;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也由于相互之间或大或小的差异和冲突而产生了悲剧性的结果。
“梁园虽好,非久居之乡,归去来兮”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曾经创造了灿烂的文化、伟大的技术和繁荣的经济,并在很长时间都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但自明清以降,中国政府采取了闭关锁国的政策,而欧洲却由于文艺复兴、地理大发现和工业革命实现了爆炸性的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其结果是中国远远地落后了,而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更是成为西方列强欺压、掠夺和蚕食的对象。这种历史的荣耀与现实的屈辱相比形成的巨大落差,是萦绕在近代以来中国广大知识分子心中挥之不去的幽灵。祖国的富强、民族的振兴,成为中国自近代以来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广大仁人志士梦寐以求、“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奋斗目标。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海外科学家与留学生中产生极大反响。经过多方努力,很快形成一个回国效力的热潮。鉴于当时的国际政治环境,这受到了美国政府以及国民党台湾当局的极力阻挠。但是,怀着强国之梦和赤子之心,大批的海外科学家和留学生还是克服艰难险阻,颠沛流离,以各种途径回到了大陆,参加社会主义建设。1950年2月,已从美国取道香港准备回国的华罗庚,发表了给中国留学生的公开信,号召海外游子回归祖国为国效力,其中写到:
“梁园虽好,非久居之乡,归去来兮……为了国家富强,我们应该回去;为了为人民服务,我们应当回去;就是为了个人出路,也应当早日回去,建立我们的工作基础,为了我们的伟大的祖国建设和发展而奋斗”。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华罗庚这种发自肺腑的报国之情,这些话准确地反映了当时归心似箭的广大华裔科学家的报国之心。作为一名才华横溢的数学家,如果他继续留在美国,他自然可以获得很好的工作,享受很好的生活,也可能在学术上取得更大的成就。但是,相对于中华之崛起,这一切都算不了什么。同样的故事发生在中国“两弹元勋”邓稼先的身上。他和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杨振宁曾是中学同学,接着一起进入抗战时期的西南联大,后来又一道赴美国芝加哥大学深造。然而,取得博士学位后他们选择了完全不同的道路,杨振宁先生留在了美国,为物理学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而邓稼先先生则辗转回国,为中国的国防事业献出了毕生精力。
“又红又专”,“以红带专”
中国共产党对于知识分子持有一种矛盾复杂的心情,而这又导致了左右摇摆的知识分子政策。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早就意识到知识分子特别是科技人员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重要性,并历来将科学技术看作服务与经济发展的有力工具。1949年9月29日,中国共产党颁布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43条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在1949年年底召开的全国钢铁事业会议上,陈云作了题为“技术人员是实现国家工业化不可缺少的力量”的报告,对科技人员的作用和地位作了明确的阐述,将他们看作“国宝”,看作实现国家工业化不可缺少的力量。但另一方面,基于自己的共产主义信仰,中国共产党对于知识分子,特别是那些从欧美接受教育的和国民党溃退台湾时而驻留大陆的科学家,在政治上的可靠性持有相当的怀疑态度:既然这些高级人才是在资本主义教育体系下熏陶和训练出来的,他们也就可能带有了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意识形态,所以,党必须要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的思想改造,让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念,进而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对知识分子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目标就是所谓的“又红又专”,即在业务上是过硬的,在政治则是可靠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对立统一”规律,任何标准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对立面同时存在的。将业务素质作为一个考核维度,则“专”的对立面就是“不专”;将政治可靠作为另一个考核维度,则“红”的对立面是“白”。若按这两个维度来划分,我们就可以得到四种组合,即“又红又专”、“白专”、“红而不专”和“白且不专”。可以想象,当一个人被归入不同的类别时,他所面临的命运将大相径庭。“又红又专”对应于那些值得充分信赖的“红色科学家”,也是改造需要达到的目标;“白专”对应于那些业务很好但思想“落后”的知识分子,他们需要在改造过程中提高和加强政治素质;“红而不专”对应于那些政治过硬但业务素质不高的党员,他们需要在改造过程中大力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至于“白且不专”者,政治上反动,业务上不精,基本上不会被归入“人才”范畴,而他们面临的麻烦将可能是非常严重的。
既然不同类别的人会有不同的遭遇,原有体制下对知识分子的类别划分也就是实际上决定了他们的社会报酬结构。考虑到人的行为最终是由报酬结构所决定的,思想改造运动也因此而具有很强的经济含义。从激励理论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最显明不过了。我们可以将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看作一个任务,中国共产党是委托人(Principal),而具有专业科技才能的知识分子则是具体实施此项任务的代理人(Agent)。通常,委托人处在信息的劣势地位,比如说他不知道代理人的能力高低(对应于所谓的逆向选择问题),也难以观察代理人是否努力(对应于所谓的道德风险问题)。为了解决激励问题,即让代理人有积极性正确地披露自己的能力类型,或者努力地工作而不是选择偷懒,委托人就必须给他们让渡一定的“信息租金”。只要委托人与代理人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解决激励问题(维持配置效率)和租金提取(尽可能压缩信息租金)就是相互冲突的,最多只能实现“次优”配置。但是,如果代理人与委托人的目标完全一致了,即代理人将委托人的事完全当作自己的事儿来做,以上由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激励问题就完全消失了。由此看来,中国共产党对“主人翁精神”的极度宣扬,对知识分子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改造,其目的就是要让他们将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看作自己的事情。1952年7月,在中国科学院思想改造运动结束后,时任科学院副院长的陈伯达发表了一个讲话,[1]其中指出:“作为知识分子、科学家,他们事业要有成功的希望,就必须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否则就会一事无成。一百年来的经验告诉了我们,我们的科学家只能在人民中、在和共产党的合作中找到自己的前途。”
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强调,统一思想可以极大地降低人与人之间的协调成本,进而可以达到劲往一处使的效果。对此,毛泽东这样说到,“如果我们的知识分子读了一些马克思主义的书,又在同工农群众的接近中,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有所了解,那末我们大家就有了共同的语言,不仅有爱国主义方面的共同语言、社会主义制度方面的共同语言,而且还可以有共产主义世界观力面的共同语言。如果这样大家的工作就一定会做得好得多。”[2]
如果科技知识分子真的是“又红又专”的,那就是所谓的理想结果了。然而,在很多情况下,“红”与“专”并不一致,或者被认为并不一致,此时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一个棘手问题是如何协调和平衡两者的关系;也就是说,是更加强调“红”呢,还是更加强调“专”呢?而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而且更为重要的问题则是,强调重点的不同又会产生什么样不同的结果呢?
作为一个延续至今的典型特征,绝大多数中国科研机构中都有两套班子,一套是以党委书记为代表的党委系统,另一套是以院长或者所长为代表的专业人士系统,比如现在中国的大学的管理体制就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尽管有些科研机构中是由钱三强先生这样的“红色科学家”身兼二职,但至少在建国初期,绝大多数科研机构的党委通常是由一些非专业的共产党政工干部所组成的。总体而言,党委系统代表了“红”的维度,而专业团队则代表了“专”的维度。事实证明,在原有科技体制下,当“红”与“专”发生矛盾时,中国共产党强调了“红”对“专”的支配性;落到实处,这就演变为党委系统对科学家专业团体的支配,造就了以“政治挂帅”为特征的知识分子改造模式,以“外行领导内行”为特征的科技运行模式。
按照经济学中的一体化理论,[3]当两个行为主体进行合并时,由于合同的不完备性,合并之后剩余控制权的归属就显得特别重要;而从社会效率的角度看,剩余控制权应该交给受其影响更大的一方,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很大的资源配置扭曲。[4]该理论的一个关键假设是,一体化并不能消除合并双方的独立利益。他们举了一个火力发电的例子,一方是锅炉的供应者,一方是煤炭的供应者。假设双方现在进行了一体化。如果锅炉供应者取得了一体化企业的剩余控制权,那么他就有可能要求煤炭供应者改进挖煤、洗煤的技术,从而提供能够更加符合其锅炉特性的煤炭。反过来,如果煤炭供应者取得了剩余控制权,那么他就有可能要求锅炉供应者改进锅炉,从而适应他所提供的煤炭。
我们可以将有多个人员组成的科研机构看作一个一体化的组织,其中党委系统和科学家团体仍然具有他们各自的独立利益。如前所述,平均而言党委成员是“红”的成分多一点,对“红”也具有更加强烈的偏好;而科学家们则“专”的成分多一点,对“专”也有更加强烈的偏好。按照“又红又专”的人才标准,他们都是需要改造的,前者需要加强专业技能,后则需要强化政治素养。现在的问题是,到底是由谁来掌握科研机构的剩余控制权呢?比如说,由谁来决定科研院所的日常决策,由谁来决定以何种方式实现“又红又专”的最终目标呢?
如果是由科学家掌握剩余控制权,他们将有可能根据他们自己群体的特征,更多地强调专业性,相对地弱化思想改造的力度,同时要求非专业的党务人员更多地学习科技知识。反过来,如果是非专业人员掌握剩余控制权,他们就更有可能是发动针对专业人士的思想改造运动,而不是致力于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准。
实际情况是中国共产党强调了“红”对“专”的支配性,是故知识分子改造运动是按照“政治挂帅”、“以红带专”的模式进行的。作为结果,无休无止的政治运动大量地挤占了科技人员从事专业业务的时间,很多科研中断了,教育秩序混乱了,学术交流也停止了。或许更为重要的是由此所造成的负面的激励效应。当“以红带专”最终演变成了“以红代专”,当“红”成了人们首要的努力方向时,“专”的重要性,也就是知识分子在社会中的实际地位也就被大大地贬低了。学有所成的科学家被戴上了“白专”和“反动学术权威”的帽子,而教师作为一个整体,被贬斥为所谓的“臭老九”。毫无疑问,这种激励结构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长期的,它集中地体现为所谓的“读书无用论”。
鉴于上述“红”与“专”所代表的群体特性,“以红带专”必然会造成科研机构管理中“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科学家由于其所具有的“专业性”,他们的表现难以用通常的标准进行衡量,而应该诉诸以所谓“学术共同体”为载体的自我评价体系;也就是说,当要评价一个人作为科学家的贡献时,学术共同体内部的认可是至关重要的,至于一般大众的看法则是相对次要的。正如罗伯特·默顿所说,认可是“学术共同体”内最硬的通货。科学家们要获得同行的尊重,他们就必须取得在学术上具有创新性的成果,但问题是,这些研究可能并不具备很强的现实价值,或者无法在短期内体现出很高的经济意义。
鉴于这种目标的差异,科研机构的政治领导人就往往觉得专业人员在行为上具有严重的“道德风险”,认为他们在做研究时似乎只在乎自己的兴趣,而并不关心经济的具体需要。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一位曾担任国家科委副主任的党的高级干部就曾经抱怨,认为那些从事植物学和昆虫学研究的高级人才没有投入应有的精力去寻找大面积严重虫灾的解决办法,而是热衷于发现新的植物或昆虫样本,以便能够得到一个没有国界和阶级的“学术共同体”的认同。
“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原有体制公认的一个特征是收入分配上的“大锅饭”机制。尽管在正常情况下高级知识分子的工资的确要比普通工人高一些,但这种微小的工资差异很难说正确地反映了他们对社会的独特贡献。既然单纯的工资作为“外在”的经济激励机制是不够的,中国共产党就试图为知识分子的科技活动提供持久的“内在”激励,而其具体的方法就是按照“红”的标准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的思想改造。这里的一个微妙之处是,中国共产党将“红”与“爱国”、“为国效力”等价起来了:既然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才能富强昌盛,那么中国的知识分子唯有自觉地将自己的命运同中国的命运连在一起,将自己的思想与共产党的思想保持一致,才能取得真正意义上的成就。
这种与“主人翁精神”密切相关的政治动员体系至少在建国初期显示了巨大的效力。如果不考虑这种与意识形态相关的非物质报酬,我们就很难理解广大的知识分子何以在极其微薄的工资报酬下努力地工作,并最终造就了“两弹一星”、“结晶牛胰岛素”、“陆相成油”等重大的国防和科技成就。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激励机制逐渐显露出其历史的局限性。首先,从成就感的角度看,它或许只对那些事关国家安全或者国计民生的“大事”很有效,而对于那些看起来不那么重要但却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小事”则无能为力。其次,它在短期内可能相当有效,但却难以提供持久的动力。以前,曾经流传着这样一个顺口溜:“献了青春献终身,献了终身献子孙”,它可以用来生动地刻画中国知识分子(尤其是那些在茫茫戈壁中,冒着核辐射威胁而从事“两弹一星”事业的科技人员)对奉献精神所表现出来的复杂心态。
原有体制下知识分子无法获得应有物质报酬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的劳动成果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制度上的认可和保证。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产权形式。虽然在西方国家内部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其界定范围和保护期限也有不小的争议,但人们普遍认为,最早出现于十六世纪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制度对于西方世界的兴起具有非常重要的贡献。与之相比,自古以来中国人就没有形成清晰的知识产权概念,而在原来“一大二公”的意识形态下,即便普通的私有产权都得不到保证,遑论知识产权这种特殊的产权形式了。与此同时,知识产权能否给其所有者带来实际的物质回报,强烈依赖于知识资产的物质化,变成可以计价和交换的产品与服务,但所有这些在缺乏市场机制的计划体系下都是难以实现的。
美国总统林肯曾这样描述专利制度对于创新的激励作用:“就发现和生产新的有用之物而言,专利制度好比是给天才之火添浇上利益之油”。的确,专利制度通过授予创新者排他性生产、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可以为其创新者带来丰厚的物质回报;而预期到这个结果,人们进行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就大大增加了。反过来看,当原有体制抽走“利益之油”时,“天才之火”也逐渐地黯淡了。
当然,知识产权制度也会带来巨大的垄断成本,而且也并非激励创新活动的唯一方式。实际上,另外一种历史悠久且被各国都普遍采用的创新激励机制就是奖励制度,其中政府对做出巨大科学和技术贡献者给予一定数额的货币奖励,而与此同时,这些科技成果将变成社会的公共知识。与专利制度相比,奖励制度的好处是避免了由垄断带来的巨大损失,但问题在于政府往往很难正确评价某项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也很难对各种科技成果进行横向比较;相比而言,专利保护下创新者是否能够获得回报依赖于他的产品是否能够被消费者接受,最终是由市场说了算的,从而省却了由主观评价所带来的各种问题。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制度和奖励制度作为创新的激励机制各有利弊,依赖于不同的实际情况,应该采取不同的激励机制。但不论怎样,只要操作流程基本规范,有奖励制度总归比没有奖励制度要更好一些。
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中国政府为了改善科技体制的运行效率,曾经颁发实施了一批科技工作条例和管理制度。比如说,中科院在1961年制定了《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研究所暂行条例》,对研究所的工作方针、根本任务以及所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和任务等事项进行了划分和规定。1962年,国家科学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奖励发明试点工作的通知》,紧接着在1963年国务院也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规章制度,对技术发明和改进采用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奖励金额大小是分层次的,其中发明一等奖为一万元、二等奖为五千元。相对于那个年代的人均收入,应该说这个奖励的数目还是不小的。但是,由于获奖数目很少,这种奖励制度到底能够起到多大的激励作用却是值得怀疑的。更为可惜的是,所有这些规章制度的执行,在文化大革命过程中都惨遭破坏,无法发挥它们应有的效果。
[1] 陈伯达曾担任毛泽东的秘书,被认为是中国共产党内有名的“笔杆子”。“文革”结束后,他作为“四人帮”集团的主要人物被打倒和判刑。这段话转引自萨特米尔所著之《科研与革命》(中文版)第42页。
[2] 参见毛泽东在1957年3月20日所做的“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收录入《毛泽东选集(第五卷)》409页。
[3] Grossman, Sanford J., and Oliver D. Hart. 1986.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94 (August).
[4] 合同的不完备性指的是,由于语言的不完备性、人类理性不足、或者书写合同的成本等因素,任何合同都无法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给出详尽的描述和规定,故未来总有可能出现一些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情况。当合同没有规定的情况出现时,由谁做决策以及收益分配,谁就具有剩余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