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转持的影响和利弊分析


    2009年6月19日,按照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联合发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持有(下称国有股转持)。对于国务院实施的这一办法,有关专家、学者和市场人士众说纷纭。

 

    一、国有股转持是完善社保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社保基金作为国民的养老钱和保命钱,一直存在着缺口大、欠账多的问题。从2000年成立之始,国家就一直尝试通过各种手段充实社保基金的不足,引起市场巨幅波动的国有股减持就是其一。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十七大进而提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弥补社保基金的缺口。因此,这一办法从历史演革来看是国有股减持计划的延续,从战略高度来看却又是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未雨绸缪的必要举措。根据现有资料,截至2009年3月26日,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公司共131家,涉及国有股东826家,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市值约为639.33亿元,划转以后社保基金的总额将超过6000亿元,社保基金上万亿缺口、非足额运转的局面将大大缓解。

 

    二、国有股转持有利于刺激消费

 

    由于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尽管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力度非常大的经济刺激计划,但是居民的消费意愿不强,消费需求始终不振,GDP的增长目前主要依赖投资的拉动。这种增长路径对中国经济的复苏构成了严重的制约,埋下了产能过剩的巨大隐患。为此,国家投入8500亿元用于医疗体系的改革,国有股转持实际上是相应的配套措施之一。如果前者是缓解目前看病难的现实问题,那么后者则是解决长远养老难的后顾之忧。如果这一办法在刺激消费需求方面确实卓有成效,那么相当于消费作为经济刺激计划的另一个引擎被彻底激活,势必有利于中国经济尽快复苏,早日走出金融危机的阴影。

  

    三、国有股转持有利于稳定资本市场

 

    监管层一直强调培育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自成立以来,就成为证券市场上举足轻重的稳定力量,社保基金重仓股始终是市场的一个风向标,因此,社保基金事实上发挥着机构投资者的重要角色。国有股转持相当于向社保基金注入了更多的准备金,壮大了社保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左右市场的能力。另一方面,社保基金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取向,因此,公共利益与私有利益的兼容能够得到很好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从而在稳定资本市场方面可以发挥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作用。可以推断,这一办法出台以后,股票市场突破3000点将指日可待。

 

    四、国有股转持有利于缓解大非解禁的压力

 

    对于划转社保基金持有的国有股,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对于转持股份,社保基金以发行价入账,并纳入基金总资产统一核算。这种办法实际上相当于社保基金部分接盘减持的大非,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大非解禁给市场带来的压力,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而且社保基金对划转股延长三年禁售期,实际上降低了目前市场的资金压力。因为目前国有股股东一般都是大非,这样就锁定了国有股10%的股份。禁售期延长三年实际上错开了大小非减持高峰期。与此同时,社保基金以发行价入账,相当于社保基金在一级市场上以较低成本获得了实际发行量的10%,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使社保基金基本上处于只赚不亏的的盈利状态,从而确保了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事实上是一箭双雕之举措。

 

    五、国有股转持值得商榷的问题

 

    1、国有股部分划转社保基金,从范围上并不包括新老划断之前上市的企业,这意味着以前上市的大量国有股的股份并没有划转。从社保基金的欠账补缺而言,难以体现公平性。

 

    2、国有股转持充尽管使社保基金增加了600多亿的资产,但是对于上万亿的资金缺口,这只是杯水车薪之举而已,如果后续的配套措施跟不上,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3、国有股“减”持与国有股“转”持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宗旨都是一个,就是充实社保基金的不足。国有股减持的失败给我们的教训是,过度损害二级市场牺牲投资者利益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国有股转持实际上吸取了这一教训,充分考虑了二级市场的承受力。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国有股减持实际上是试图赤裸裸的快刀斩乱麻式的杀人,势必激起当事人的激烈反抗,而国有股转持则是非常含蓄的慢刀子割肉,只要市场的再生能力超过割肉的速度,许多被割的人不仅不会感到疼,反而会本能的认为割的好。因为,大多数人都不会意识到这本质上仍然是从市场上“割”肉。这就是大多数人仅仅视为利好而看不到其中存在的利空的原因。

 

    4、国有股转持的时限划定在股权分置改革改革完成后,而法律上通常是不追溯既往的。如果法律可以追溯既往,那么应当追溯到什么时候?按照公平性的原则应当追溯到所有的国有上市公司,而不是仅仅追溯到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的国有上市公司。如果法律不可以追溯既往,那么国有股转持就应该从IPO重启开始执行。

 

    5、对于这10%左右的股份,无论是国资委持有还是社保基金持有,无非是钱揣在左兜里还是右兜里的问题,但是揣在哪个兜里运作方式是不同的。国资委持有这部分股份,代表了国家的控股地位,是不可能通过市场运作变现的;社保基金持有以后则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市场化运作,可以以保值增值的名义无障碍地变现,事实上盘活了沉淀在国资委手里的存量资产,其中的利弊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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